1904年1月21日,清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规定无论官办、商办及官商合办各类公司,均须依法经营;股东不论职官大小,一律平等,各项权益均通过股权机制行使。但是,现实之中,官方以权代法之举依旧不少,激起民众日益强烈的不满和抵拒,浙江铁路公司股东依律反对朝廷强行干涉公司经营的运动就是一个显著事例。

著名实业家刘锦藻,曾设资浙路公司、浙江兴业银行等

作者:李玉,选自:南方都市报

清末浙路公司维权风波

1904年1月21日,清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规定无论官办、商办及官商合办各类公司,均须依法经营;股东不论职官大小,一律平等,各项权益均通过股权机制行使。从而确立了中国创办公司的准则主义,宣示了一种法律面前无个体差异的原则。但是,现实之中,官方以权代法之举依旧不少,激起民众日益强烈的不满和抵拒,浙江铁路公司股东依律反对朝廷强行干涉公司经营的运动就是一个显著事例。

邮传部插手浙路公司人事

浙路公司于1905年成立时,由浙江籍京官提名,商部奏准任命署理两淮盐运使汤寿潜为总经理。汤上任后殚精竭虑,惨淡经营,对公司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成为浙路公司的核心人物。

1909年8月14日,朝廷令汤寿潜补授云南按察使,邮传部通知浙路公司按照公司法,召集股东开会,另举总经理。邮传部此举大有从政就不能经商的意味,但并未得到浙路公司的配合。8月19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与会者400余人,一致挽留汤寿潜,声言总经理非汤莫属。可见,汤寿潜虽然官派在先,因受股东拥戴,届满续任,实已成为民(股东)选的公司总经理。既然股东情真意切,汤寿潜也就只有继续留任,而未赴云南做官。

在汤寿潜等人的领导下,浙路公司广募股份,加快工程进度,竭力抵制邮传部借债筑路计划。1910年8月,多次代表清政府与外国签订铁路借款合同的盛宣怀升任邮传部侍郎。一向与盛宣怀在铁路修筑方面政见不合的汤寿潜致电军机处,指斥盛宣怀“为借款之罪魁”,朝廷不加详察而委以要职,无异于“以鬼治病”,他请求朝廷“收回成命”。汤寿潜的建议本为保护商办铁路利权,却惹得朝廷权贵勃然大怒,认为汤寿潜措词荒谬,“狂悖已极”,于是发布命令,对汤予以处分,而且严令他“不准干预路事”。“不准干预路事”实际上等于不仅将汤的浙路总经理一职“免”掉了,而且排除在公司之外。

浙路公司依《公司律》维权

消息传出,举国震动,浙路公司董事和股东尤为愤慨。全体董事、查账员很快致电邮传部和农工商部,希望代为上奏,有所挽回。他们在电文中这样说道:浙路公司系奉旨商办,按照《公司律》,任免总经理之权属于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局,朝廷不应插手。江苏等地十三家商办公司也联合致电军机处、邮传部,为浙路公司叫屈,指出政府不应当越俎代庖。

1910年9月11日,浙路公司董事局依据《公司律》规定,在上海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商议对策,到会的1200多人普遍认为汤寿潜信用素孚,为股东所信赖,是公司离不开的当家人。12日,股东们乘车至杭州进谒巡抚增韫,面递公呈,请向朝廷奏明公意。他们指出:虽然朝廷可以对其臣民行使黜陟大权,但就法律上而言,公司法关于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选择的条款,朝廷并无限制性规定。现在公司法正在施行之中,商办公司理应依法运营并享有相关权益,浙路公司应享之法律权利不能被剥夺。他们说道:“法律最为神圣,若未经变更手续,任意歧异,课行全国之商律,其信用效力,自是而失”。

受浙路公司股东和江浙民众“保汤”热潮的促动,浙省巡抚增韫电奏朝廷,请求同意汤寿潜继续在浙路公司“效力”。但是朝廷认为增韫的请求与前颁钦令殊属不合,申饬增韫拦禁股东的集会请愿行动。

“保汤”运动无果而终

而清政府当事机关邮传部则为朝廷的违法行为寻找“合法”依据。该部官员上奏朝廷,称铁路公司与普通公司情形不同,应受国家特别监督;《公司律》第77条所定公司总经理等由董事局选任或解聘,系专指商业公司而言,而路政关系国权,故不得“妄为比附”。该部复声明,铁路公司须依照有关奏案办理。

邮传部此举进一步激发了江浙绅民的愤慨。浙江谘议局在1910年10月开会时,改变议事日程,专门讨论浙路总经理事件。谘议局在给巡抚的呈文中指出:商办铁路公司亦为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苟无特别法规出台,其对于公司法条文不仅有遵守之义务,且有适用之权利。依据《公司律》第77条规定,公司总经理之选聘与解聘,皆属于董事局之权利,在此规定未废止或变更以前,该权利自然应受到保障。在董事局固然不能放弃权利,作为监督机构的政府部门亦不能超越法定范围,而妄加干涉。他们强调不论立法者还是用法者,悉当受法律约束。谘议局所关心的已不仅仅是汤寿潜的总经理职位问题,而上升到了法制信用问题,其呈文指出:被统治者不守法,那么统治者尚得加以制裁,以为救济;如果统治者自身不守法,复不容许被统治者守法,必然使法制与法治的信用大失。

有鉴于此,该省谘议局请巡抚增韫据情再奏,但浙抚借故推却。谘议局遂全体停会,以示抗议。增韫不得不再次上奏转达公意:《公司律》颁布时,并无不适用于铁路公司的声明,所以铁路公司理应一律遵守;浙江铁路公司完全遵照《公司律》运营,而邮传部则奏称铁路公司与普通公司情形不同,请问“人民将何所适从”。

浙路股东代表朱福诜等专门进京,上书资政院,控告邮传部以行政命令变更法律,违背宪法,剥夺浙江绅民享有法律保护之权利。股东代表还赴邮传部进行当面辩论,该部官员虽理屈词屈,仍多方抵赖。由于官方的一意专横,浙路公司股东的依法“保汤”运动,未果而终,但这场运动拉开了晚清民间依法反对政府的大幕。

推行公司制度是晚清政府的一项政策导向,这项政策更以《公司律》的颁布而加以确认和巩固。一项制度的推行,首先要营造公平与公正的制度环境。只有在制度面前尽显公正与公平,那么制度的威力才能得以彰显,制度的效力也才能得到发挥。晚清邮传部在适用《公司律》方面与浙路公司等大企业的争执,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对公司法制是否公平与公正的检验。

晚清邮传部对浙路公司适用《公司律》的强行干涉,明显不利于政府引导与激励民间创业与守法;相反,严重挫伤了民众对于新颁法律公平与公正性的信心。官方对《公司律》的践踏,产生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正如当时的媒体所评论:“去一汤寿潜之事小,破坏商律之事大也”。连政府都“不知法治为何物”,怎能使社会法制建设得到有效推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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