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京吾
  
    “人权”究竟从何而来?实际上,我们根本无法明晰地指着某一文本、某一事态说:看,这就是人权的由来。
  
    人权意识大约发端于十七、十八世纪西欧社会生活中,最早使用“天赋权利”这一“概念”——其实仅仅是个词汇或词组的人,很可能是路易十四时代的大主教博絮埃,他说基督徒们将“通过自己的天赋权利进入了天堂”,可以明显看出,这一“权利”是以信仰为前提,唯信奉上帝者,才能获得这一“天赋权利”。因而,博絮埃的“天赋权利”并无普遍意义,不是普世价值的体现。
  
    在1762年,卢梭写下惊天之笔:“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尽管我们可以将此视为“天赋人权”的具体化,但卢梭对此概念的应用极不严谨,他一会指向人权,一会指向主权,一会又指向公民权。次年,在一份地下出版的新闻小报上也开始明确出现“人权”字眼,这表明人权概念已经被社会广泛接受。不过,即便如此,“人权”也是一个没有义项——也即,它依然是个没有内容的词汇——没有人能说清楚,人权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
  
    可见得,此时的“人权”不是严格的政治学或者法学术语,只是人类对自我权利的朦胧认知,不过,这一点也不影响人权意识在社会中的继续扩大、蔓延。
  
    1776年,“人权”历史突遭改写,这一年发生了一起重大历史事件,正是这一“大事件”,使人权具有了确定性内容——这就是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美国政府——此时,最多算临时政府,颁布了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这个宣言使“人权”第一次拥有确定性意义:“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即人人生而平等,他们有上帝赋予了某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句话,实际是卢梭语录加以具体化的翻版。宣言草稿显得颇为冗长啰嗦,后来经过多达86次修改,最终形成现在模样。颁布该宣言的7月4日成为美国独立日。
  
    马克思将《独立宣言》视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人权宣言,并给予高度赞赏,这完全符合历史事实,《独立宣言》确实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人权进行定义的宣言。不过,直到今天,历史学家普遍认为人类社会真正的第一部“人权宣言”是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什么第一部对人权进行定义的《独立宣言》没有取得后来的法国宣言的崇高地位呢?难道因为美国年轻,好欺负?
  
    比较这两部宣言的标题我们看出,两部宣言所承载的价值规定大不一样,《独立宣言》中的“人权”界定是为陈述美国独立的理由而出现的,也即,“独立”才是这部宣言的终极目标,因而它叫《独立宣言》。法国宣言则完全不同,它规定的就是人的自身权利,是以人的自身权利为目的的,因而叫《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从法理上还可以进一步表现两者之间的差别:《独立宣言》不具有宪法地位,美国建国后,又于1791年颁布了《权利法案》加以补充、确认——这比《人权宣言》晚了两年。《人权宣言》是由法国国民议会表决通过的一项议案,并获国王路易十六的批准,一开始就取得了宪法地位,虽然这部法案今天看起来颇为粗率,有着诸多缺陷。后来,法国在颁布1791年宪法和1794年宪法时,均将《人权宣言》置于宪法正文前端,以申明其地位。
  
    人权意识的觉醒
  
    究竟什么是人权?它又到底从何而来?我们今天界定人权的范围并无太大困难,只要对照《人权宣言》也能说出个子丑寅卯,但对于人权形成的历史状态表述却困难重重。
  
    尽管大革命前的人权意识得到极大弘扬,思想家们也从不同文本表达了对“人权”的诉求,但直到大革命爆发的那天,也没有一部专门讨论人权概念、定义、范畴的理论著作,这不得不令人产生一个疑问:“人权宣言”所宣示的“人权”、“公民权”,其内容岂不空穴来风?它究竟以何为凭?
  
    所谓“人权”,就是对人在国家、社会中所拥有的权利、义务、地位的界定,它有一个当然前提——这是一个“人”的社会。但人类社会的历史形态却并非是“人”的社会,广义上的“人”,从来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自为的社会群体,在欧洲,人是依附于上帝的神权社会,在中国则是依附于皇权的集权社会,这两种社会形态,比较其历史,真的很难说谁比谁更优越。不论在神权社会还是集权社会,都没有人权可言——人权的历史语境所对应正是神权。
  
    从文艺复兴到新教运动再到启蒙运动,标志着神权的不断的式微,世俗权力渐渐与神权分庭抗礼,不过,象征世俗权力的也不是人的普遍权利而是王权和封建制度下的特权,但世俗权力的崛起却不可抗拒地伴随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既然上帝的光芒退却,一个国王或者封建领主的光环又如何比得了上帝?于是,人们开始寻找理性的世界,并在理性世界确定了人的自身位置。
  
    当我们身处社会生活时,往往看见的并不是权力的运作而是直观经历,比方,我就不知道官府老爷们是如何开会、如何布置工作的,但我时常看见的是城管部队的威武、拆迁兵团的凶猛,并由此推算出官府老爷们的人道指数绝对低下——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在启蒙时代能够观察到人权水平,并同时能激发人类同情心的是酷刑。
  
    在卢梭提出“人权”概念的第二年,法国出现了一起轰动一时的“让·卡拉斯谋杀案”,据称,一位叫让·卡拉斯的64岁新教徒,为阻止儿子皈依天主教从而谋杀了他。法官对卡拉斯判以极刑——车裂刑。此案引起全法国的广泛争议,伏尔泰对此案表示极大关注。行刑之后,伏尔泰写下《在让·卡拉斯去世之际论宽容》一文,在文章中,他首次使用了“人权”概念,文章核心在于表达“不宽容不可能是人权”,不过,伏尔泰此时并没有做出“宗教自由是人权”的明确结论。此后,伏尔泰从对具体刑罚的谴责转向了对酷刑制度的攻击,他把酷刑称为“残暴的旧习俗”。
  
    据说早在13世纪,英国就已经用陪审团代替了司法酷刑,不过酷刑依然普遍存在于欧洲的各个国家,如采用锐器刺伤、剥夺睡眠、穿铁靴,热火钳烙刑等等,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又颁布了明确禁止酷刑的《权利法案》,但同样没有阻止法官们对酷刑的热衷,酷刑种类亦令人眼花缭乱。
  
    1764年一位叫切萨雷·贝卡利亚的意大利年轻贵族写下了一本简洁有力的随笔《论犯罪与刑罚》,对酷刑问题第一次有了理性上的推动,重要的是他“提出了一个司法民主的标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后来这句格言经过边沁的论证而家喻户晓。不过,贝卡利亚的态度并没有受到一致赞许,法国一位叫米亚尔·德·武格朗的法学家就坚持认为“对犯罪的肉体施行最残酷的刑罚”是不可避免的。
  
    酷刑的目的是为了起到震慑作用,古今中外对酷刑的理解、应用几乎无一例外、乐不知疲。为达到“震慑”目的,统治者们总是乐意公开展示刑罚,如晚明对袁崇焕的凌迟、晚清对戊戌六君子的斩首,以及鲁迅在小说《药》中,清政府对革命党人夏瑜的刑罚,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的,围观者甚众。
  
    酷刑固然残酷,但要说到效果,却实在不能令人满意。预谋的犯罪,从来不会因为酷刑而停止;正常人更不会以对别人的残酷惩罚来时时提醒自己,使心里平添一份沉甸甸的心理负担。因而,每当行刑时,对法律的忠实执行往往变成一场旁观者的欢乐盛宴,比如,英国1776年冬天一次绞刑,围观的人们“表现出了最不人道的粗鄙——呼喊、笑声、相互之间抛掷雪球,特别是抛向了那些对自己同类的不幸怀有高尚同情心的少数人。”而华老栓则用馒头沾了夏瑜的血给儿子治疗肺痨。
  
    对酷刑最富人道精神的说辞可能是一位叫本杰明·拉什的美国医生,他说:我们不应该忘记,即使是犯罪“也具有灵魂和有与我们的那些朋友和亲属们一样的相同物质构成的躯体。他们亦是血肉之躯。”
  
    当然,人权意识的迸发并不仅仅来自对酷刑的质问和抗议,文艺作品更是阐发人权意识的好途径。在启蒙时代,不论是歌剧、绘画、建筑以及雕塑等艺术作品中都感染上强烈的人文主义色彩,展示着美和爱,能够欣赏这些作品的正是诸如贵族、法官、律师、资产阶级这类有钱、并且有闲的知识阶层,当他们走出艺术的殿堂转身来到刑场,面对着种种公开展示的酷刑和死刑判决——这种反差相当令人震撼。
  
    更加能够激荡起人权意识的是文学作品,先是英国作家理查逊的《帕梅拉》和《克拉丽莎》;接着是卢梭——又是卢梭,他在小说《新爱洛漪丝》中塑造了朱莉与圣普尔的两个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男女爱情故事,小说激起了人类的潜在人权意识:“当男仆也被视为男性公民时,人权才会有意义。”《帕梅拉》和《新爱洛漪丝》先后登上了教皇禁书榜。此外,比较重要的著作还有亨利·菲尔丁的《汤姆·琼斯》等。
  
    不过小说对人权的煽动还是引发了许多不满,直到1792年革命之后,一位英国批评家依然坚持:“小说的增加助长并导致了妓女数量的增长,导致了各地大量的通奸和私奔事件。”卫道士不光可憎,有时也很可爱。
  
    人权意识正是被这些零零碎碎、互不相关的社会生活带上了大革命的征途。
  
    人权宣言的诞生
  
    法国大革命的标志事件是1789年7月14日攻占巴士底狱。但经过启蒙运动的运作、洗礼的法国,在大革命前夕早已暗流涌动,法国人对人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早在1789年1月,曾经参加过美国独立战争的贵族拉法耶特,就与正在法国的杰斐逊讨论过有关人权问题的宣言方案,杰斐逊在拉法耶特向国民制宪议会的提案文本上做过亲笔评注。7月11日,拉法耶特向国民制宪议会提议,起草一个关于人权内容的宣言。
  
    革命之后,为了解决顽固的封建特权,国民议会决定起草宣言向特权挑战。这里有一个相当好玩的情节。8月4日夜,国民议会开会,为了表达对封建特权的厌恶之情,一些同情革命的贵族纷纷发言,其中拉法耶特的妹夫诺阿耶子爵第一个站起来发言,他极为慷慨地表达了对法国农民的同情之心,提议国民议会无偿取消强制性徭役、永久管业权、人身依附权以及其他人身“奴役”的特权。他的发言极富感染力,在他的煽动下,埃吉永公爵接着提出,只要领主们得到补偿就将放弃农民所有的人身义务。这两位大贵族的“义举”,获得同情革命的贵族高度赞赏,他们纷纷起来表态,表示要放弃各种特权。这时的国民议会成了放弃特权的竞赛大会:贵族的年金得到修改、实行刑罚平等和所有公民均可担任公职、养鸽权和养兔权遭到放弃、官职捐税遭到废除、僧侣贡献了“临时津贴”、行会和团体改革得到提议……这就是著名的“八四之夜”——事后人们得知,这位诺阿耶子爵根本不拥有这些特权,他不过是拿别的贵族特权做人情。
  
    贵族的表态普遍涉及当时封建特权的主要内容,这就为《人权宣言》的起草奠定了基础,1789年8月12日,制宪议会开始着手制定宣言的工作,将制宪议会分成若干“室”进行讨论,拉法耶特、西哀耶斯、穆尼埃等都提交了草案建议,但无一受到采纳,最后一致倾向采取第六室所提出的草案,经过激烈争吵和讨价还价,由最初的二十四条削减到了十七条,并于8月26日表决通过。如今,到底谁是这份宣言的起草人已无从查考。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布:“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人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公民们今后根据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提出各项要求能恒久地促进宪法的维护并有助于人类全体的幸福。”
  
    从人权意识的崛起到《人权宣言》的颁布,我们明显看出,对“人权”的各种条陈与规定,都是针对旧时代、针对封建特权的,因此法国历史学家勒费弗尔说《人权宣言》是一部面对历史而非面向未来的宣言。此话不无道理——因为人类总会不断地面临新问题,没有什么宣言、也没有什么组织能宣称自己可以代表人类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
  
    尽管《人权宣言》颁行天下,但真正同意放弃特权的毕竟是少数贵族,尤其是路易十六表现出的严重政治短视,为大革命走向恐怖埋下了伏笔。
  
    有很多读者认为,法国革命深受美国革命影响,此为确实。但两场革命的真正父执却是备受争议的卢梭——不论是《独立宣言》还是《人权宣言》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的都是卢梭的政治理想,并在后来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再度得以伸张。
  
    1789年10月5日,路易十六被迫批准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在随后通过的一项具体法令中,正式废除了酷刑,废除了除斩首刑以外其它所有死刑的行刑方式,同时规定了对所有搜集来的信息和所有刑事诉讼程序实行公开化。这不由令人联想到近来我国关于刑法修改的问题,还有什么理由要扩大秘密拘捕的范围?
  
    人权问题的国际辩论
  
    争论首先发端于英国同袍之间,一位叫理查德·普赖斯的“不从国教”牧师,早在1776年就发表演讲,支持美国殖民地的独立运动,到处宣讲“人性的权利”。1784年,普赖斯又发表《关于美国革命重要性述评》的文章,高度赞美美国独立运动。
  
    激起埃德蒙·柏克反击的是普赖斯在1789年11月的一次布道演讲,普赖斯表示:“我已经活到人权比以往更被理解的今天,各民族渴望那似乎已经失去了的自由和自由的观念……在分享到一次1688年革命的成果后,我有幸活在世上成为了另外两次都是光荣的革命(指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见证人。”按照我们中国人的视角,这普赖斯简直就是英吉利民族的叛徒,美国独立,他支持美国;法国革命,他支持法国,而且,确实有些英国人士也这样看待他。但他似乎没有受到英国政府的任何威胁,一如既往地在英国土地上散布自己的反英观点。
  
    随后,柏克于1790年发表著名文章《法国革命论》对普赖斯进行反击。《法国革命论》是一本书信体的著作——那个时代相当流行这种写作方式。他借对普赖斯的批判,对法国大革命进行了全面攻击。这封“信”翻译成中文后长达20万字,确实能写。柏克在《法国革命论》中的许多观点,已经被中国诸多持“自由主义”态度学者普遍接受,并奉为经典、视为圭臬。
  
    在《法国革命论》中,柏克全面阐述了其保守主义的核心思想:“革命不能为成功的政府提供一个合适的基础,而成功的政府一定根植于一个国家悠久的传统。”这一观念对长期以来深深浸淫在宏大“革命理想”中的中国读者确有耳目一新感觉,在相当意义上,我是认同柏克观点的。我与持同样观点的中国学者们的分歧在于:我的历史和思想史背景告诉我,柏克观点与法国的历史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柏克的保守主义思想及其实践经验均得自于英国而不是法国——这已经是另外的话题,我将另文阐述。尽管我们总说“以史为鉴”,但不是所有政治家都这样想的——甚至,大多数政治家都不这样想。
  
    柏克的观点激起了强烈反响,他的英国同胞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立刻写下《为人权辩护——致埃德蒙·柏克阁下,起因于他的》对柏克进行了批判,但更出名的则是另外一篇——来自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潘恩的强硬回敬:《人权论:对柏克先生攻击法国革命的答复》——此文简称《人权论》。潘恩不仅是与柏克同样著名的思想家,这部《人权论》也与《法国革命论》拥有几乎相当的篇幅(《法国革命论》与《人权论》均有商务印书馆的中文版。前者为单行本,后者收入《潘恩选集》)。潘恩的《人权论》一经发表,影响立刻超过了《法国革命论》,出版当年就出现了好几种英文版。潘恩却为此以“诽谤罪”为由被告上英国法庭,随后被逐出英国。后来,潘恩因反对处死路易十六又被逐出了法国。
  
    在《人权论》中,潘恩痛斥到:“柏克先生以他通常的义愤,诋毁《人权宣言》……他将它称之为‘关于人权的毫无价值和模糊不清的纸张’。柏克先生要否认人有权利吗?如果他的意思是这样,那么他一定意指任何地方都没有人权这样的东西,他一定是说他自己也没有权利;就此而言,世界上除了人类还有谁呢?”
  
    不论是柏克的反对还是潘恩的支持,《人权宣言》为欧洲封建社会开出了一张“死亡证明书”却是不争的事实。长达一千五百年之久的欧洲封建社会由此迅速走向全面崩溃。
  
    人权的普世性与等级制度的冲突
  
    法国大革命到底是一场胜利的还是一场失败的革命?为什么两位同样对人类进步与正义事业怀有崇高理想的著名思想家,却对《人权宣言》(实质是对法国革命)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如果以柏克的观点分析,大革命显然以失败而告终:大屠杀、拿破仑专制、波旁王朝的复辟,都无一例外地将指针拨向了失败的方向。
  
    就《人权宣言》内容而言,法国革命弘扬的是人的普遍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当宣言面对法兰西的现实时,却面临着巨大的现实难题:不仅法国,当时整个欧洲仍处于等级制的社会形态中,等级制是欧洲世界的基础性社会结构,这个社会的所有形态,不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上的,都是紧密围绕着封建等级制度建构起来的,此所谓“旧制度”,《人权宣言》的诞生,体现了对人类历史的巨大颠覆性。
  
    宣言所宣告的不是个体权利,而是所有人的权利,宣言中不断出现“人们”、“人类”、“所有人”、“每一个人”这样的“普遍性断言”,既然它宣告的是一切人的权利,那么它所剥夺的特权也就包括全体特权等级在内,少数贵族的个人慷慨,却要全体贵族为之付出代价,这怎么可能不激起特权者的强烈反抗?一旦贵族联合起来捍卫自己的特权,政局必然将被拉向另外一个方向。因此,不论革命本身操持着如何的正义,大规模动荡却在所难免。这一点证明了柏克眼光的深邃。
  
    法国革命正是按照柏克的预言一步步地走向暴力和恐怖——一个以前所未有的普世性政治纲领改造一个等级制的封建社会,必将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欧洲国家之间的紧密联系又加剧了这场冲突:这是法国革命走向暴力道路的现实理由。
  
    但历史的维度并不是单向度的,正如维克多·雨果在《九三年》一书中指出:法国大革命是“一场摧残文明又使文明复兴的灾变”——这正是柏克与潘恩争吵的内容,按照柏克的认识,“权利只有从长期存在的传统和习惯中发展而来,他们才会有效”,如果社会一旦遭遇历史性颠覆,就会丧失秩序保障,进而陷入动荡,强权和暴政就会趁虚而入,这正是大革命的结果。从潘恩对柏克的责问中,说出的却是另外一番道理:人权究竟是不是人类的普遍权利?如果我们承认人类具有普遍的人权,那么革命和《人权宣言》就是正当的,它不应该受到任何指责;反之,没有普遍的和基本的人权保障、没有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的充分人权,人民注定遭受奴役,人民不是已经遭受了数千年的奴役吗?法国之所以爆发革命不正是等级制造成的恶果么?——法国的历史又证明了潘恩的正确。
  
    不论我们倾向于谁,现代宪政制度筚路蓝缕的历程告诉我们:如果我们不去争取自由和民主的权利,自由和民主就不会从天而降,不会成为生活的一部分。
  
    当我们以历史的视野来关注人类的命运就不能不说,法国革命具有的历史价值是前所未有的,尽管在法国遭遇到柏克所预言的失败,未来的事实却证明,欧洲的资本主义高速发展,已经完全容纳不下封建社会的等级制。随着时代的进程,人权问题不仅成为法国问题、欧洲问题,也成为世界性问题。
  
    人权的发展并不顺利,人权的“普世性”无法一蹴而就地在每一个地方得到落实,1944年在制定联合国宪章时,英国和苏联都反对把人权内容列入联合国宪章的动议,而美国也反对中华民国政府提出的关于宪章中应包括种族平等的陈述。可见,现实的利益对“人权”具有强大牵制力,要实现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平衡并不容易。
  
    尽管人权的历程相当坎坷,但毕竟得到了全人类的普遍认同,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再度申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一天,成为“世界人权日”。
  
    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所确立的价值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共识,成为人类历史的不朽篇章。
  
    它永载史册。
  
    《人权的发明:一部历史》,【美】林·亨特,沈占春 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29.00元
  
    本文发表于《随笔》2012年第4期。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dbb/2012/0713/63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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