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銮斋:如何认识宪政讨论中纳粹上台与现代民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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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 纳粹 民主    ● 顾銮斋     
  学界很早即以纳粹党和希特勒上台为典型事例论证一般民主的弊端,认为纳粹党和希特勒正是通过民主程序合法地窃取了国家权力,造成了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专政,扼杀了自由,并酿成了人类历史上的空前灾难。迄今为止,这一结论经过近百年的转引,已经基本上成为中外学术界的共识。而纳粹上台的事例也已相应成为诟病、批判民主的重型炮弹,并在客观上形成了评价和研究民主政治的思维定势,似乎一提这一事例,民主就意味着贬义。本文拟对传统观点予以评析,找出问题的症结,阐明笔者的观点,并就宪政史研究的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论点评析
  
  本文使用“一般民主”的概念,意在强调民主政治的健全性,各国民主的一般性,强调和区别20世纪二三十年代德国民主的不健全或有限性,而由于同“现代民主”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比较吻合,所以也用以指代当前宪政讨论中的民主。
  以纳粹党和希特勒上台为典型事例论证一般民主的著述很多,这里仅举几例以引出我们的话题。这些例子可分两类,一类是明确引证的著述。这类著述在国外国内学术界皆多有所见。在国外,汉娜•阿伦特的《极权主义的起源》很具代表性。该书初版于1951年,是最早反思纳粹现象并获重大影响的经典著作之一。就全书而论,作者并没有集中或正面论述纳粹党和希特勒通过民主程序上台的历史现象,尽管如此,从书的字里行间仍然能够看到作者关于这一问题的基本论点。她说:“根据服从大多人意志的定则,希特勒崛起掌权是合法的。”这里所谓“服从大多数人意志”,即指民主表决的原则和结果,作者将这种原则称为“定则”。也就是说,通过民主程序,希特勒登上了政治舞台并掌握了国家最高权力。由此不难发现,在作者的深层意识里:是民主程序造成了纳粹党和希特勒的上台,书中频频提及“群众”一词,并广泛论述了群众在政治运动中的行为和表现:“毫无疑问,极权主义政府及其令人无法容忍的公开罪行是由群众支持的。……十分明显,群众对极权主义的支持既非出于无知,亦非洗脑的结果”;“在那些群众为了某些原因渴望政治组织的地方,极权主义运动就可能产生。…群众这个术语只用于人民。…他们潜在地生存于每一个国家,由大量中立的、政治上无动于衷的、从不参加政党、几乎不参加民意测验的大多数构成”;“极权主义运动在群众中的成功,意味着对一般民主统治的国家,尤其是欧洲民主国家和政党制度两种幻想的终结’;“关于群众行为和群众心理的全部研究文献,都显示和传播了人们从占代以来就很熟悉的关于民主与专政、暴民统治和暴君统治之问密切关系的睿见”……。在这里,“群众’构成了民主的代名词。而通过作者以群众指代民主,我们更清楚地了解了作者的现代民主造成了纳粹上台的基本论点。在国内,这类引证更加明确。杨玉生说:“特别是,纳粹党通过现代民主制的程序在德国合法地获取政权,摧毁自由制度的事实,使自由主义者进一步认识到,现代民主思想将多数人的意志看作是至高无上之权利源泉的倾向,对个人自由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到这里,作者首先认定纳粹通过现代民主程序合法地获得政权和摧毁自由制度是无可置疑的史实,继而将这一事例推及一般,论证民主政治的弊端。黄基泉说:“那些认为民主制的权能无限,民主制在任何时候都支持多数人的一切要求的人,正在为民主制掘筑坟墓。或许20世纪30年代经由民主程序而执政的德国纳粹政权就是这样一则显例。在这里,作者将民主政治的弊端由一般推及纳粹通过民主程序获得国家权力的具体事例,在本质上与前者无异,也将纳粹上台视为可以论证一般民主弊端的典型事例。
  一类是表面上没有而实际上作了引证的著述。如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大量涉及和讨论了德国20世纪一二十年代的民主制度,意在论证民主政治与纳粹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极权主义、自由主义的关系。虽然关于民主程序与纳粹上台的关系论述不够集中明确,但论证中显然包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纳粹通过民主程序窃得国家权力,形成了纳粹主义和极权主义。另在《自由宪章》中也多处暗含了民主制度导致纳粹上台的事例。这就不仅将民主制度与纳粹主义和极权主义联系在一起,而目认定了民主程序与纳粹主义和极权主义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再如,美国学者萨托利说:“不应忘记,论述群众人和群众社会的早期政治文献一奥尔特加、曼海姆、雅斯贝尔斯、直到汉娜•阿伦特一反映了法西斯党和此后纳粹党‘民主’夺权所造成的震惊。”可知,奥尔特加、曼海姆、雅斯贝尔斯、汉娜•阿伦特等不仅是早期论述群众人和群众社会的学者,而目是较早论及纳粹通过民主程序上台的学者,萨托利显然接受了这些学者关于民主程序造成纳粹上台的史实及观点。
  除了以上两类,还有许多著述虽没有引征这一事例或直接触及这一话题,实际上也认为纳粹上台乃是民主制度造成的结果,只不过因为引者己多,目为了节省文字,而将本该引征的材料隐去罢了,这在这些著述的上下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
  问题在于,怎样认识纳粹历史才能做到客观公正?民主程序造成纳粹上台的结论是否符合历史实际?由20世纪一二十年代德国特定民主推及一般民主并借以论证一般民主的弊端,这在学理上能否成立?稍加揣摩便可以发现,“纳粹通过民主程序上台”的结论其实是包含了以下预设:
  1.上台前的纳粹不是民主党派;
  2.上台前的纳粹等同于二战间的纳粹;
  3.选民背离魏玛就是背离共和;
  4.魏玛共和国实行一般的、健全的民主;
  下面对这些预设依次作出分析。
  1.纳粹上台与魏玛下台不是同一个问题,或者说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为参与竞选的不仅仅是魏玛党人和纳粹党人,选民不是在非此即彼的关系中作出选择。而纳粹所以获得成功,是因为得到了更多选民的拥戴。这时的纳粹还只是众多党派中的一个,因此从性质上说,应该是一个民主党派,既大体上遵守民主规则参与竞选,组阁后也没有改变共和政治性质,而目,人民选举是在共和政治框架内进行,因此与其他党派没有什么不同。如果认为其他党派属于民主党派,那就没有理由认定纳粹不是民主党派。或认为,1933年之前,纳粹已有冲锋队的暴行、啤酒馆的劣迹、国会纵火案的骗局等等,杀人本相已有一定暴露。但尽管如此,终究不同于1933年之后独揽大权、实施独裁、涂炭生灵的纳粹,也远没有那样罪恶昭彰和臭名昭著。恰恰相反,通过不遗余力的宣传,这时的纳粹更赢得了民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过去以及当时的一些恶劣影响。而通过宣传达到竞选目的是现代资本卞义两党或多党政治的一般现象。所以在1933年大选之际,纳粹名声很大,威信很高,否则便不会以高票当选。而如后文所论,由纳粹产生、上台,到独掌大权、实施独裁的虽不过短短几年的演变历程中,还有很多偶然因素促使其向1933年后特别是战时的纳粹演变。由此可见,所谓上台前的纳粹不是民主党派的预设不符合历史实际。忽略了这些,对于客观认识纳粹上台的历史现象,特别是对于认识现代民主制度都是无益的。
  2. 1933年大选前的纳粹既然是民主党派,而选民选择作为民主党派的纳粹党也没有不对,那么,问题的症结又出在哪儿?二战之后,纳粹几乎成了灭绝人性的代名词。一提纳粹,人们往往马上联想到血流成河的一战战场和尸骨如山的纳粹集中营,于是,在情感支配下,历史主义原则在不知不觉中遗失了。而这一旦形成定例,即便是最理性最冷静的析学家也不能不受其左右。如果说上述现象是在感情驱迫下,即基本是在非理性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下面的现象则是在理性的作用下出现的。问题是理性的结果并不总是正确的。对于事物的演变,人们有时很难据以预测它的结果。而一旦结果出现,又常常乐于据以分析它们的初始性质。这种分析,由于过分依赖结果而向前推导却往往忽略了它的初始条件,以致事物的初始也具有了结果的性质。对纳粹的认识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从希特勒上台前后即己开始,但真正获得完整认识或定论则是在一战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问。因为此前,历史学家还难以看到纳粹和一战的完整档案资料,因而还不能作出正确判断。而完整的概念只能在这些档案得到一定公布、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问世之后。于是,在获得了纳粹是杀人魔土的概念之后,学术界便按思维习惯向前推导:既然纳粹本性如此,处在发展中的纳粹肯定也没有两样,而就是这样一个人一个党,竟然被选民推上了权力的峰巅。不难发现,这种推导虽然表现为理性的形式,却是在理性薄弱或缺乏自觉的状态下进行的。试想,假如我们生活在那个时代、那样的环境,谁又能保证不去投纳粹的票呢?以上两点,虽然认识过程不同,结果却很相似,那就是都因为背离了历史主义原则而将战时或战后的纳粹移位于大选之前,从而发生了时问错位。
  但是,同一事物处在同一演变过程的不同阶段一般具有不同表现和性质,这正是哲学意义上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处在量变阶段仅仅意味着量的积累,甚至不排除量的削减,而事物的性质一般不会发生变化。纳粹的例了也一样,如果将纳粹历史粗略划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儿个阶段,则早期和中期必不同于晚期。早期的纳粹并非一开始就罪恶昭彰,即使在中期,也总要搞一点“善举”,因为仅靠弄虚作假终究不会赢得民心。同时,选民的认识也一般随纳粹的演变而呈现阶段性特征,这在后文将展开论述。而由于选民是在彼时彼地选择了纳粹,如果设身处地地考察当时的背景,体认选民的要求和愿望,我们便不会认为他们的选择没有道理或不具合理性。虽然学术界茫然无觉,通行的观点的确是将二战之后业己变为杀人魔鬼的纳粹形象移位于一战之前,从而取代了这时纳粹的真实形象。但事实是,选民所选是二战之前的纳粹,而不是二战期间更不是二战之后的纳粹。作为历史的评判人,我们应当像陈寅咯先生所说的那样,“必须具备艺术家欣赏占代绘画雕刻之眼光及精神……,对历史对象做到真正了解。“所谓真了解者,必须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陈先生所论是中国古代哲学家,但其中道理对二战史研究无疑是适用的。所以,只有置身于二战之前德国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的复杂关系中,与竞选党派和选民“神游”交往,体验大选活动,才能接近于做到对这时德国的真实了解。如果这样,我们很可能不会以纳粹上台来证明民主政治的弊端。而且如后文所论,即使贡斯当、托克维尔、哈耶克等大思想家,也难免投票支持纳粹了。
  3.选民遗弃魏玛并非意味着背离共和。在20世纪一二十年代德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魏玛政权缔造了共和制度,而共和寿命又如此短暂,几与魏玛政权共始终,以致迷惑了人们的视线,误以为魏玛政权即等同于共和制度。事实上,魏玛是魏玛,共和是共和,即使两者寿命等长,也不能视为同一个概念。所以要辩论,这一预设,首先应区分魏玛政权和共和制度两个概念的不同。魏玛只是一个政权、一届政府,而共和则是一种制度、一种政体。从一般意义上说,制度一旦确立,政权,即使是制度的缔造者,也须相应成为制度的贯彻或执行者,受制度的决定和制约,按照宪法制定实施反映或体现共和性质的路线、方针、政策。所以两者的关系是后者决定前者。而从时间上说,魏玛只是这时共和历史的一个阶段。魏玛下台后,共和制度不仅没有终结,而目仍在运行。其次,如上所论,人民选举是在共和政治的框架内进行的,而纳粹不仅大体上遵守民主规则参与竞选,而目作为民主党派按魏玛宪法原则竞选成功后进行组阁,目组阁后也没有立即改变共和政治的性质。由此可见,选民遗弃了魏玛,却没有背离共和。既然如此,选民为什么一定推举魏玛而不能选择纳粹呢?从这种意义上讲,人们的选择没有不对。
  4.认为共和国实施一种一般的、健全的民主政治乃是一种错误认识。在我理解,前文引证的结论或观点中即学术界借以证明的民主,乃是一种一般的、健全的民主。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德国的民主则是一种特殊的、残缺的民主。以一种特殊的、残缺的民主制度下发生的事例来验证一种一般的、健全的民主制度,或将特殊的、残缺的民主制度视为一般的、健全的民主制度,在逻辑上显然难以成立。因为,在特殊的、残缺的民主政治下发生的大量事件以及由这些事件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在一般的、健全的民主制下通常不会发生,或虽有发生但程度绝然不同,从而不会引起相关或相似的后果。这样,将这类事件用来验证健全民主政治的结果,也就必然引起理论混乱,(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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