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访民在北京南站举行抗议

部分访民在中央政法委门口抗议现场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723日连续两天, 来自全国各地在京访民, 再一次前往中央政法委和北京南站交通要道举行示威抗议活动, 抗议公、检、法队伍腐败, 制造冤假错案, 一错到底, 既使申诉到最高法院, 也仍拒不纠正, 包庇地方法院作恶。
参加示威抗议的访民不仅高呼“打倒司法腐败,还我人权” 等口号,同时还写出书面《联名请愿书》递交,抗议活动持续近半小时,才有中央政法委工作人员向示威抗议的访民收集材料。
访民有冤,历尽艰难一步步申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立案庭明知案件有问题,却以不立案的方式回复申诉上访人,岂不是错案永远得不到纠正?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却又不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放任公、检、法的胡作非为,使神圣的法律失去公平正义,社会秩序失去约束力,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根源。
附:联名请愿书
全国人大,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诉讼的一百余名当事人,每个人手里都有一份经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严格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通知 书》,又有一份被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宣判死刑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对于这种出尔反尔、儿戏法律、有损法律尊严、有损国家形象、涉嫌侵犯公民政治权力的做 法,我们提出如下的质疑和抗议:质疑其行为违反宪法的承诺,抗议其悖逆法规的赤裸与粗暴!
无 论是什么社会制度的国家,都有为公民合法诉求作出明确判复的义务,这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诉权。做为代表国家作出判复的人民法院,只有对公民合理诉求依法审 理后,依法作出裁决的权力,对裁决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是案件当事人合法的诉求,依法享有的权力。根据立案和审理分离的规定,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对于 再审的请求,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剥夺诉权的权力。
根 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只有经过法定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法定的审理程序,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于再审的诉求, 未经合议庭审理,当然就无法查明事实,而未查明事实,所作出的判断就是主观的臆断,而这正是审判纪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因此,使用《通知书》这种不伦不类司法手段,剥夺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为,是一种不严肃、违反审判程序和纪律的违法行为。在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人身政治权力的同时,更扭曲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亵渎了国家法律的神圣与尊严,造成了国家形象的贬损和公信力的缺失。
未经合法程序审理,武断地作出剥夺当事人诉求的做法,不是以事实为根据,更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这种无法可依、武断的行为,规避了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使当事人丧失了一次法定的法律济助机会,是法外之法、权上之权。不仅不能服人,更不是国家法制和法治的体现。
一 个国家法制的程度和公民人权的状况,很大程度体现在国家的司法文明和司法有序。建设法制社会不能高喊响亮的口号,要体现在实际的行动,人民法院首当重任、 也任重道远。敬请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从尊重法律、维护大局的角度去审慎考虑,能够自觉的纠正错误,改变现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妥善的对被错误处理的 该类案件,作出合法有据的处置。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承受着全国人民的重托,拥有着宪法赋予的监督司法之权,肩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重任。各位领导应该高度重视这一反常的现象,高度意识其 对社会危害的严重后果。应尽快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快予以扼止和纠正。同时组织专门的机构,亲手对近年来所处理的该批极具涉嫌、假、错案的案件,进行 专门的审查,以保证公民最大程度的获得法律的济助,保证公平与正义最大程度的实现,排除社会矛盾的隐患。这对树立国家的形象、构建和谐的社会,都具有极其 重要的意义!
   
此 致
                          
0一二年七月一日最高院非法通知书受害者部分名单
序号姓名案号
1王福全(2008)民监字第46
2尹航(2006) 民一监字第462-1
3尹航(2007) 民一监字第474-1
4张海萍(2009)刑监字第688
5邵允黎(2009)刑监字第199
6段淑兰(2010)刑监字第333
7赵学洋(2008)刑监字第23
8吴秀英 郭香银(2011)民监字第322
9刘广兰(2006)刑监字第205
10齐光林(2003) 民一监字第617
11申桂香(2010)民监字第384
12申桂香(2007)民一监字第302-1
13申桂香(2010)民一监字第385
14马永贞(2010)行监字第00783
15初福山(2009)民监字第602
16王爱玲(2006)民监字第329-1
17华株子(2006)民二监字第34
18王玉萍(2011)民监字第456
19王玉平 李世花(2010)民监字第832
20徐占华(2010)行监字第589
21李全升(2010)确监字第78
22李洪顺(2010)行监字第477
23施健南(2009)民监字第343
24牛东栏(2009)行监字第88
25武金明 武金荣(2009)行监字第203
26武金明 武金荣(2010)行监字第335
27欧阳金生 陈庆华(2010)刑监字第144
28张文艳(2009)行监字第00276
29金勇强(2010)民一监字第32
30兰由玉 吴家文(2007)刑监字第268
31杨素英(2009)行监字第33
32刘金芳(2011)刑监字第208
33钱峰婷 杨秀华(2011)民监字第961
34石立才(2010)民监字第111
35李卫 叶开元 叶亚明
2010)民监字第369
36哈尔滨正泰无机化工有限公司(2009)民监字第184
37彭玉琴(2009)刑监字第56
38周伟 周连娟(2010)民监字第368
39安凤有(2009)民监字第522
40刘元海 于瑞玲(2007)行监字第205
序号姓名案号
41王淑华(2007)行监字第55
42赵维加(2011)民监字第234
43梁秀英 徐学芳 胡绍凯
2004)民监字第258-1
44鹤岗市工农区第五十六居民委员会(2010)民监字第97
45马喜荣 何连奎(2010)行监字第241
46席传喜(2010)民监字第534
47辛淑兰(2003)行监字第21
48杨景凡(2004)行监字第64
49杨丹丹法信函(2003)第1407
50张宗信(2006)行监字第62
51林秀丽(2009)刑监字第299
52吴玉文(2010)刑监字第111
53赵景洲(2010)行监字第839
54李子文(2010)行监字第342
55乐明哲(2010)行监字第376
56郭世2010)行监字第953
57郝建平(2010)行监字第333
58苗秀环(2010)行监字第378
59刘淑静(2010)行监字第3374
60马美仑(2010)行监字第380
61  波(2010)行监字第379
62郭世2010)行监字第343
63郭世2010行监字第535
64郑禄英 林国梁(2011)刑监字第67
65何祖华(2004)刑监字第116
66井光胜(2010)民监字第847
67郑立朝(2011)刑监字第409
68张塞梅(2010)刑监字第202
69徐子水(2011)刑监字第109
70房成义(2010)民一监字第52–1
71周志学(2010)民一监字第368
72马希亮(2010)刑监字第164
73金玉山(2010)行监字第261
74齐彦恒(2009)民监字第430
75刘素香(2010)行监字第85
76徐圣德(2007)民一监字第93
77付同胜(2010)刑监字第236
78王淑华(2007)刑监字第55
79刘凤芝(2008)刑监字第161
80陈殿恕(2003)民一监字第63–1
81康宝贵(2008)刑监字第186
82彭玉琴(2008)刑监字第56
序号姓名案号
83牛新德(2010)行监字第684
84王登国(2009)民一监字第6402
85姚玉玲(2009)民一监字第6
86刘尚云(2009)刑监字第56
87高春国(2011)民一监字第334
88赵昌树(2007)刑监字第290
89孙洪琴(2006)民一监字第197
90施顺跟 施其根 徐秋琴
2010)民监字第687
91孙殿奎(2008)民一监字第42
92付景红(2006)民一监字第437–1
93杨翠先(2011)民一监字第95
94尹慧敏(2010)民监字第347
95范文珠(2008)民一监字第156
96楼丽华(2009)民一监字第369
97刘东旭(2009)刑监字第107
98李桂菊(2009)民一监字第523
99锦州市顺达音箱厂(2009)行监字第252
100张文瑾 施咸 施咸达 施咸红
2008)民一监字第193
10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龙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2009)行监字第264
103张淑香(2011)行监字第409
104刘力(2011)行监字第241
105杨启茹 冯斌(2009)刑监字第200
106懂祥钦(2010)行监字第977
107贾立明(2011.行监字第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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