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英杰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提交审议,其中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抚恤金最少45万元,引起舆论关注。

实际上,这部草案值得关注的地方,还在于明确见义勇为的范围、确认程序以及相关奖励、保障办法。例如,草案明确规定,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挺身而出也属见义勇为。对于见义勇为者受伤如何救治,草案也进行明确规定。这就从地方法规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鼓励与保障见义勇为的机制。

由于存在法规不明确、奖励与保障缺乏等问题,“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并不少见。就在前不久,娄底青年邓锦杰下水救人遇难,获救者却默然离开。西安魏先生在街头勇敢制止了一起抢包犯罪行为,当事人却连一句谢谢都没有,被儿子劝“以后少管闲事”。这些现象除了表明当事人的冷漠,其实也反映了见义勇为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如果见义勇为的受益者不必担心赔偿问题,想必不会如此黯然离去。

因此,减少“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除地方上要积极加以立法保障,当前还有必要从全国性立法为见义勇为开路。据初步统计,目前见义勇为地方法规多达60多部,但全国性法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至今仍未出台。由于缺乏全国性法规,造成各地对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形。例如,某地的见义勇为在另一地却可能不符合条件。是不是见义勇为还要看在什么地方,这当然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

据悉,公安部已把《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按照立法程序,估计最快后年可以出台。这里应关注一点,对见义勇为进行全国性立法,重点不仅在于统一相关标准,还应着眼于建立见义勇为统一协调机制。例如,在某地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外出人员,一旦换地方工作或回到家乡,能否享受相应待遇,这也需要全国性法规进行规定。至于对见义勇为者该如何奖励、奖励多少,不妨留给地方立法具体解决,不必一刀切。

此外,在加强立法规范,对见义勇为进行政府奖励与保障的同时,还有必要给民间组织留出活动空间,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其中。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有些事情离不开政府行为,但也有些方面也离不开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见义勇为既是对个体的道德吁求,也是追求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因此不能“一头热”,而应两条腿走路。

比如,媒体称西安魏先生制止抢包是见义勇为,实际上这究竟算不算,还需要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众所周知,相关部门在确认见义勇为及奖励问题上,往往要经过一套复杂繁琐的手续流程。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往往也与相关部门只能严格依照程序办理有关(所以有时干脆“视而不见”)。记得有的地方就因当地见义勇为基金多年来未发生收支,干脆就给撤销了。而这对民间组织来讲,很可能就没那么复杂。况且,对一些虽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却又值得奖励的“见义勇为”,也完全可由民间组织出面进行奖励。

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义,这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每个社会成员既可能成为见义勇为的受益者,也可能成为见义勇为的参与者。因此,鼓励与保障见义勇为,既需要全国性法规加以明确、地方性法规加以贯彻,也需要鼓励民间组织积极参与,这样才能构建相对完善的机制体系,营造全社会参与气氛。

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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