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百科>第三十三期:

 

第三十三期:功利主义

 

 

本词条在以下文章中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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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简介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认为实用即至善的理论,相信决定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在于其结果的实用程度。[1]

 

 

目录

 

1、起源发展

2、概念与理论

3、现实影响

4、批评与反思

5、误读

6、参考资料

7、延伸阅读

 

 

1 起源发展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大卫•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义大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谟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 (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2]

 

 

2 概念与理论

 

功利主义根据应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1)情境

情境功利主义强调的是“在此时此刻这个情境下,该怎么作才能促进全体快乐值。”而不是问若将此道德律推广到每个人身上会对全体快乐值造成什么影响。

举个例子,像说谎一般来说是不对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境下,情境功利主义者会认为说谎是对的,像善意的谎言、为保守国家机密而说谎等。

对情境功利主义的定义可以参考下面一句话:

“某个行为仅在全体快乐值不低于其他等同行为所产生的全体快乐值时为善,此为情境功利主义。”

2)普遍

普遍功利主义重视的是“若每个人都按照我现在遵守的道德律作出行为,这个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最明确的例子是“穷人可不可以夺取富人的财富?”按照情境功利主义,这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可以以促进最大快乐值,但普遍功利主义提醒我们,若每个人都这么作,那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

3)规则

其学说认为,若每个人都永远遵守同一套道德规范,就能产生最大快乐值。常见的应用可见于交通规则,不能像情境功利主义那样,视哪种方法能取得最大快乐值而决定该往左开还是往右开,而是根据既定的规范。若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交通就能安全便利(最大快乐值)。 但需要注意这个规则制定时的合理性。也有批评学者认为实际是变化的,这种规则若不能紧跟变化会最终走向不合理。

有人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本质上都属于情境功利主义的一种。[3]

 

 

3 现实影响

 

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析学派如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则是从边沁那里吸取了许多思想,所谓“福利经济学”是以“比较爱好”代替“比较效用”,也表现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在当代的讨论中,人们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以及对边沁的“快乐计算”均已失去兴趣;功利主义出现了种种修正的和复杂的形式。

 

 

4 批评与反思

 

功利主义无法解释一些现实中超越利害的道德行为,且功利主义容易被歪用从而违反公益原则。最重要的,功利主义把显示中所有道德规范全都视为工具,只计算利害得失,欠缺人性。

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如果要完全的谋求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即实现功利主义,则需要无穷多的信息来决策,在现实中这是不可能的。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哲学。功利主义主张“个人的原则是要尽可能地推进他自己的福利,满足他自己的欲望体系,同样,社会的原则也是要尽可能地推进群体的福利,最大程度地实现包括它的所有成员的欲望的总的欲望体系”,因此,“一个社会,当它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时,这个社会就是安排恰当的。”

罗尔斯分析:功利主义是目的论理论。它把关于何谓善这样的价值判断独立于正当性判断,并认为它高于正当性判断;同时,功利主义还将善简化为可以通过直觉进行感知的常识判断,并主张正当性仅仅起一个辅助的、增加善的量的作用。因此,功利主义(包括至善主义、快乐主义、幸福论等)只关心一个人或社会怎样获得欲望(也包括理性的欲望)的满足,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社会个体中分配,更不关心少数人群体的利益。所以,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在理论上存在着牺牲少数人自由而满足多数人利益的隐患。[4]

 

 

5 误读

 

国内外的理论文献对功利主义存在着一些误解,这些误解无法解释功利主义在各门社会科学中所具有的指导作用,也不利于形成适合于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

功利主义并不像我们通常用汉语字面所误解的那样,是自私自利的,甚至完全否决这个人的道德人格。

 

 

6 参考资料

 

(1)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效益主義. 2011.03

(2) 艺术与建筑索引典—效益主义 . 2011.03

(3) 人大经济论坛.

(4) 如何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根基——对古典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的批判. 数字中国. 2011

 

 

7 延伸阅读

 

(1) 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的含义

 

 

(助理:董宸 编辑:白告 责编: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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