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武刚报道)北京公民叶洪霞,接连遭遇警方违法滥用职权的侵害,为了促进人权保障,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2012821,叶洪霞专门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递交游行申请书。

据叶洪霞介绍:在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接待民警(警号:004015003367)接受了我的申请,除认真的做了“接待记录”外,并没有依法出具《申请登记表》让申请人填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由此,为了使公安机关的干警能够提高法制观念,更好的为民服务,此次游行申请的递交还是有必要的;也正因为此,本人特向北京市公安局书面邮寄了《游行申请书确认信》,希望市局领导能够依法作出书面通知答复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能够获准,静候回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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