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河坞乡陈庄村胡老庄组的访民胡醒爱,因生育女孩,受到丈夫王玉学及家人岐视,丈夫为达离婚目的,不断对她施家暴,被迫离婚后,她和患脑瘫的女儿无依无靠,没有经济生活来源,她将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抚养女儿的责任和义务,法院不主持公道判决,上访又遭公安多次拘留,政府两次劳教。
据了解,访民胡醒爱于1997年同丈夫王玉学结婚,1998年生育女儿王苗苗,丈夫及家人重男轻女,王玉学还不断对妻子胡醒爱大施家庭暴力,前伤未好,后伤又来,被迫经过法院调解离婚。
胡醒爱说,她丈夫王玉学本身也是农民,只因他有一亲戚在驻马店市政府部门当官,利用权力将王玉学解决为政府公务员,安置到河坞乡政府分管计划生育工作,所以到法院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6间,法院一间不分割给胡醒爱,出生只有6个月大的女儿,王玉学不承担一分钱的抚养费,完全将无依无靠的母女俩扫地出门,胡醒爱被迫带着女儿住回娘家,法院这种没有公道的离婚调解,解除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却令胡醒爱和女儿的生存没有任何保障。
离婚后的胡醒爱靠娘家人接济养着女儿,2001年已满3岁的女儿还不会说话走路,胡醒爱便带着女儿王苗苗到驻马店市康复医院检查,经医院专家诊断结果为:“困难缺氧而造成脑瘫,双下肢瘫”。 住院十多天,花去医疗费2000元,母女生活更如雪上加霜。
后在别人指点下,胡醒爱以女儿王苗苗向父亲王玉学索要抚养费和医疗费为由,起诉到新蔡县法院,2005616,新蔡县法院以时明生为独任审判员,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玉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苗苗抚育费20481.12元,医疗费975元。案件受理费1570元,实际支出费用1000元,原告王苗苗承抽1000元,被告王玉学承担1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醒爱收到该判决结果后,依法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结果因无钱交诉讼费,在20051011,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作出(2005)驻民三终字第492号民事裁定书,以“上诉人王苗苗不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5条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而且在第三款又明确规定: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本案受害人胡醒爱在一审法院起诉时,就被法院逼交1570元,判决后,又以“实际支出费用1000元” 要求原告承担,被告承担1570元,如此法院岂有公道可讨?像受害人胡醒爱母女,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减免或缓交诉讼费,但最终因没有诉讼费而无法上诉。
访民胡醒爱说,我既无住房,又无土地和工作,还要照看患脑瘫幼女,并且经常生病吃药,实在无法生存,若不然不会向没有人性的前夫王玉学去讨要女儿抚养费,没想到法院只一次性枉法判决王玉学只承担20481.12元的抚育费,法院且借口剥夺上诉权,被迫无奈,带着无人照看的脑瘫女儿走向了漫长无尽的上访路,反而受尽政府迫害。
2006430,新蔡县公安局以胡醒爱“多次违反有关规定,在北京市马家楼、中南海、天安门等地以手举状纸喊冤的方式上访。”对其执行拘留十日。
200789,新蔡县公安局以“胡醒爱于2007年过年前的一天上午,将其患脑瘫的女儿丢到县委办公室内,其女儿又哭又闹,严重影响了县委办公室的正常办公秩序。”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在此拘留期间,驻马店市政府又作出驻劳教字(200708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其扰乱工作秩序事实存在,执行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
200961,新蔡县公安局以胡醒爱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2009101,新蔡县公安局以“胡醒爱在北京市天安门大栅栏附近,手持控告材料非法上访,被当地警方当场查获,造成极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正在执行拘留期间,又被驻马店市政府作出驻劳教字(200905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其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事实存在,决定执行劳动教养一年。
201110月,新蔡县公安局以胡醒爰去中南海为由行政拘留十日。1210,新蔡县公安局以胡醒爱到中央监察部举状纸,喊口号为由,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访民胡醒爱说,政府先后两次对我报复劳教,在我劳教两年多期间,不知政府将我患脑瘫的女儿秘密关押何处,从头到脚,浑身伤痕累累,病情也加重了很多,政府摧残我们母女的目的,就是希望我们早日死去,以免影响政绩,断了升官发财之路,随着中央18大的临近,政府官员又要抓我去第三次劳教。贪官们,为了公道,我死都不怕,还怕你再次报复劳教,我若惧怕你们政府这些贪官的残暴行径,就不会抗争到如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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