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苗蛮子 

媒体从业者廖红波向湖南宁乡县玉潭镇政府提出“三公经费”公开申请,遭到拒绝。该镇政府官员认为他在“给政府找麻烦”,“如果老百姓都来问东问西,政府啥事儿都干不成了。”廖红波于是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宁乡县法院一审以廖红波的身份问题驳回其诉讼请求。

公民廖红波到底有什么身份问题?当地政府的说法,让人大开眼界:廖红波既不是在宁乡县生活的公民,也不是科研人员,申请索取的信息与廖红波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而且其身份“虚构”,索取“三公”信息的用途属于“谎言”。玉潭镇政府党政办主任李志光说:“本地老百姓需要的话,我们会公开。履行我们的义务,这是应该的,但是超出我们的义务之外,我们不会公开,也没有必要公开。”

玉潭镇政府以申请人的身份问题拒绝公开“三公”信息,显然于法无据。一者,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规和政策规定“三公”经费是不能公开的“机密”;二者,根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精神,不管申请人是做什么的、是否当地人、获取信息的目的是什么,申请人只要不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都应该对申请人公开其要求公开的信息。

不难看出,玉潭镇政府所谓的“身份问题”,与“国家机密”一样,都不过是公权部门甚至个别官员私利的一块遮羞布,其实质是一种“特权私密”。为了维护这种“特权”,咱们的政府官员堪称“武林高手”——总能见招拆招,应付自如的:轻则以涉及“国家机密”、“身份问题”为由拒绝公开;重则干脆给不识相者扣上“给政府找麻烦”的大帽子,将其视为“社会不和谐因素”而加以刑责伺候了。

一个公民向政府获取“三公消费”信息的正当诉求,反被斥责为“给政府找麻烦”,这是对公权伦理的双重悖逆。一方面,是对《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应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践踏。作为一个常识,“三公”经费取之于纳税人,属于公共财产,它的使用涉及公众的切身利益,显然不是政府的内部事务,因而必须要对纳税人负责,必须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这既是政府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公权应恪守的最基本底线。而事实上,“三公”经费恰恰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重点内容。

另一方面,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视为“给政府找麻烦”,混淆和颠倒了公权角色,是官僚意识的病态呈现。现代社会的政府,是由于民众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力,并出资供养起来的。这种权力生发关系,决定了民众监督权力的天然正当性,也决定了政府不过是民众利益的“守夜人”,这也是所谓“公仆”的职责所在:及时主动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以满足公共利益需求。而当“公仆”无法提供令民众满意的公共品时,民众有权对此提出质询。这并非“给政府找麻烦”,而是对失范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与纠正。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众“给政府找麻烦”,说明“公仆”做得不好。当然,玉潭镇政府怕惹三公消费这种“麻烦事”,除了自己屁股不干净以外,也或许觉得有些“委屈”——毕竟,在一个封闭的权力体系内,更高一级政府部门的“三公”信息尚且“雾里看花”,或在上级权力没有授意或指示不明之时,基层权力又怎能随意犯上将“三公”信息公之于众呢。可见,政府的真正“麻烦制造者”,恰恰不是民众,而是权力体系内因利益而相互交织的各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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