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设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工作实施监督。”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1年11月1日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中国的劳动教养工作,是根据全国人在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规执行的。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设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工作实施监督。按照规定,被教养者只是那些年满16周岁,在大中城市危害社会治安而屡教不改的,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符合有关劳动教养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人。对劳动教养的决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律监督制度,避免错误地决定收容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照劳动教养法规对应劳动教养人员作出一年至三年不等期限的劳动教养决定后,被劳动教养的人及其家属有权利获知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及其期限。对被劳动教养不服的,可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诉;也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管理所如发现被收容者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应判刑的,可以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复核处理。

被劳动教养的人,除必须遵守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限制某些权利的管教措施外,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的公民权利。例如,不被剥夺政治权利,要依法行使选举权;有通信自由、节假日休息的权利;在劳动教养期间允许会见家属,并允许在会见期间夫妇同居,也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好的,可依法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目前,在劳动教养人员中,每年约有50%的人被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机关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劳动教养管理所均设立教育机构,配备教员,对被劳动教养人进行系统的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被劳动教养人每天劳动不超过6小时。

中国自实行劳动教养以来,平均每年新收容5万多被劳动教养人员。经过劳动教养,绝大多数人弃旧图新,其中不少人已成为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材。据近几年调查统计,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违法犯罪的,仅占7%左右。实行劳动教养,使那些家庭、单位、学校管不了,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继续违法和陷入犯罪的泥潭,并进而使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直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被劳动教养人亲属的称赞。

由于中国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上刑事案件发案率和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990年,中国的发案率和犯罪率,分别为2‰和0.6‰。这与西方有的发达国家发案率和犯罪率分别为60‰和20‰相比,要低得多。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wgk/2005-05/24/content_4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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