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98,辩护人周泽律师、张磊律师为抗议贵阳黎庆洪案二审不开庭,申请组织30人游行示威被贵阳警方驳回,理由是该项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910周泽律师、张磊律师向贵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911,贵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通知周泽律师、张磊律师行政复议申请已经正式受理,张磊律师接收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同时,张磊律师提出了两个要求:一,举行听证会,以便双方的意见充分陈达致复议机关;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依据和材料后,请及时通知,张磊律师要求查阅、复制。随后工作人员来电,说贵阳市公安局已经提供了不许可决定的依据和相关材料,通知明天上午去查阅,张磊律师要求复制,不止是查阅,工作人员明确答复说不行。
912上午,贵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处工作人员严格坚持行政议法第23条第二款申请人只能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可复制,没有可能进行任何其他法理、目的、当然的解释之余地。
按照张磊律师的记忆,贵阳公安局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关于申请人提出我局没有依法定程序处理其申请的问题。申请人认为我局没有针对其提出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机关进行协商解决的问题。我局认为,《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据此,通知有关机关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是“可以”,而非“必须”,所以,我局没有通知有关机关同申请人协商解决问题,并不违法。
至于申请人所提《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具体问题,我局认为,《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上位法,其效力高于《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当二者不一致时,应当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所以,我局做出不予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程序合法。
2、申请人所提不予许可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认为我局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我局认为,申请人为解决相关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具体问题,拟组织30 非贵阳本地公民在贵阳市城区中心路段进行集会游行示威,而贵阳市城区中心道路交通环境极为脆弱,道路交通处于超饱和状态,如果在中心城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活动,势必引起交通拥堵,影响周边群众出行及工作,而且极容易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从而破坏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所以,我局根据《集会 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不予许可,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3、申请人所提我局不予许可决定理由不能成立的问题。我局不予许可申请人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并非是根据申请组织的人数多少决定,我局是综合考虑各方 面因素,经过严肃认真的调查,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作出的不许可决定。我局在决定过程中,从受理、补正材料通知、决定书的作出及送达,都是严格依照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进行。所以,我局不予许可决定理由充分,申请人关于我局实际上是要废除《集会游行示威法》这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答复书后,是贵阳市公安局受理游行申请及作出决定所立的一本卷宗,一共有112页。
114页,是申请书,补正通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1517页,是贵阳市西湖社区、市府社区、中华社区三个社区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内容为,该社区某些路段(申请要游过的路段)道路狭窄,车辆众多,行人密集,交通压力大,群众出行多,如果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和出行。
1823页,是贵阳市西湖路派出所、市府路派出所、市西路派出所、延安中路派出所、中华中路派出所、公园路派出所六个派出所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该些派出所所辖路段(申请要游过的路段)是中心城区交通主干道,交通压力大,周边商铺多,人流密集,如果在这些路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势必要引起群众围观,引发交通拥堵,并且容易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2447页,是贵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一些附件。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为,申请游行的路段,是中心城区主干道,车流量大,加之贵阳城区交通环境极为脆 弱,交通状况处于超饱和状态,任意时间的集会游行,都将会严重影响交通秩序。附件为该局不同时段在一些路口的车流量信息采集数据和一些路口的交通实时状况的视频截图。
48112页,是周泽、张磊律师97提供的补正材料,即30个拟集会游行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的工作或居住地证明、个人自愿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声明。
912下午,贵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处通知张磊律师去取行政复议决定,结果是驳回。
924上午,就贵阳市公安局对周泽、张磊律师申请组织30人游行的不予许可决定,周泽、张磊律师向贵阳市乌当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将由浦志强、袁裕来等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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