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李兴贵因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央领导反映、举报其惨遇暴力拆迁的情况,今年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次。2012年7月10日,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对李兴贵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李兴贵不服,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委托倪文华代理。市中区人民政府予以受理。

2012年9月14日,济南李兴贵及其代理人倪文华到市中区人民政府查看行政复议有关材料,发现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记载的内容,存在许多问题。

该《受案登记表》记载,案件来源:移送。报案方式:工作发现。代理人倪文华认为,本案的“案件来源”与“报案方式”显然自相矛盾。既然该案件是“移送”的,就不属于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工作发现”。对于矛盾的判断,至少有一个是错误的。如果是“移送”,但案卷中并无“移送”手续;如果是本机关“工作发现”,即自己发现自己受案,何来“移送”?

《受案登记表》承办人梁鹏、郭杰的签字,与其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的签字,明显不同。也就是说,这二份法律文书中,办案人的签字至少有一份是假的。

该公安机关收集的唯一证人笔录,是济南市市中区维稳办主任科员孔某的证言。从笔录看,该证言所证明的事实都是听来的,所以孔某不具备证人资格。况且,济南市市中区维稳办本身就参与了实施对李兴贵拘留的活动,其证言很令人信服。

中南海是中央政府机关,李兴贵到北京中南海行政机关反映、举报济南的暴力拆迁情况,本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李兴贵训诫了20次,其实质是剥夺李兴贵的举报权。

李兴贵在北京中南海反映情况,不属于非法上访。温总理欢迎人民大众到中南海反映情况。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据此对李兴贵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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