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几乎在大部分公共事件中,受伤的总是孩子,四川地震中小学校舍大面积坍塌、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江苏常州疫苗造假案、广东雷州幼儿园枪击案、凤翔儿童血铅中毒案、官员奸淫幼女事件,甚至最近曝光的美国科研机构承认用中国儿童做转基因大米试验事件也是如此。然而,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远比来自任何其他方面的伤害都更为严重、更为深刻。这个暑假,13岁的青岛女孩孙正雯因不堪忍受父母长期的家暴跳楼身亡;江西的 “小候鸟”——留守儿童小杰来杭州探望父母,却被父母用铁链锁在10平米不到的家照顾弟弟,导致孩子挣脱锁链离家出走。这样一群羽翼未丰的小鸟,在展翅飞翔之前就被家庭暴力折断了翅膀。在哀其不幸的同时,我们应该反思:众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为什么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权威性和生命力究竟在哪里?

 

 

还未飞翔,却已折翼

 

 

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我国现行法律中,《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做了具体规定。另外,未成年人保护的两部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给予了法律保护,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2007年实施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有了更为全面的发展,比如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和家庭教育。

在这“看起来很美好很完善”的法律体系下,上述事件中的父母们的各种做法,在法律中是如何定性的呢?法律对于防止未成年人受到家暴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哪些呢?

 

 

爸爸妈妈,你们违法了!

 

且看上述法律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涉及三种法律责任:

一是刑事责任,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名有:虐待、遗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强奸等。

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孙正雯在遗书中写道,从小到大,父母只要稍有不满就会对自己拳打脚踢。曾经在冬天因为“做作业做得晚让我光着腿在水泥地上跪了一夜”,孙正雯的妈妈还在她的膝盖下放了许多碎玻璃渣。如果这种行为属实,就属于虐待行为,而无论是罚孩子在大街上下跪,还是将孩子反锁在家中,都是一种虐待未成年人行为,情节恶劣则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重庆酉阳一对在沪打工的夫妻相继离家出走,只留给3个儿女一箱泡面和25元,并拒不回来接孩子。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艇表示,三个孩子的父母相继离家出走,置3个孩子于不顾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拒不悔改,将触犯我国刑法261条,遗弃罪,受到法律制裁;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虐待未成年人没有导致该未成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司法机关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二是行政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可以进行劝诫,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对虐待、遗弃的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三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8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53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2007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而针对外出务工人员和留守儿童等新出现的问题,新法也增加了一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小候鸟”的父母因为工作不能照顾三个孩子,就把最大的未成年的孩子锁在家里让他照顾两个弟弟,这样的做法是于法不合的。

所以,在以上三个案例中,对孩子家暴,扇耳光以及用铁链锁把孩子锁在家里的行为都属于法律规定的遗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可以根据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如果构成遗弃罪或虐待罪,则应当受到刑罚制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应该是它的内在合理性,然而,事实上,在当前的中国,笔者越来越认同法律的生命力其实是在于它的实施。真正决定法律生命力的是它的实施状况。不被实施的法律是苍白的。让我们看看现实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如何。

从最近的说起,2012年8月28日,淄博市人大调研《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新闻报道似乎有种“报喜不报忧”的嫌疑,总结工作只用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这种放诸四海皆准的话。既没有让人们看到一些具体的成绩,更没有指出现存有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开展这样的调研本身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认为应该向公众公布更加详尽的调研结果,毕竟公民有权了解法律的实施状况。

相比于言简意赅的新闻稿,2010年10月在吉安人大网上公布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更加具体一些。根据这份报告的内容,在2007年实施修订法律后,法律实施总体情况较好。但在现存问题方面,报告关注的更多的是社会保护,比如公益性文化设施投入不足以及网吧监管不到位等,而没有提及家庭保护方面,例如对家暴是否改善的状况。建议部分也是如此。

在新法实施后,各地乃至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报告中我们都没有看到太多关于家庭保护现状的积极描述。如果说书面的报告过于抽象且真实性尚可存疑的话,那么近期频繁发生的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就是活生生的证据,于是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家庭保护的内容实施情况不太乐观,家暴情况并未因法律的制定及实施而得到改善。

 

  

 

 

家庭保护难在哪儿?

 

思考一下其中的原因,我想与家庭保护所需要的理念和社会条件有很大关系。

首先,从理念上看,家庭保护的有关法条看起来好像是法律的触角伸到了“家务事”的领域之中,很多家长觉得管教孩子是自家的事,而且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理念和现在这部法律中的一些精神是有出入的。很多父母并不认为打孩子就是家庭暴力,往往认为程度严重的伤害才是家庭暴力,而且会认为施暴的动机是为了孩子好。这就合理化了对孩子的一些暴力行为,这些家长并没有将自己的行为和家庭暴力联系在一起。

比如说,在总则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父母和子女绝对不是处在平等的地位上的,所以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简直无从谈起。甚至是一些成年子女,在家长面前都很难有完整的人格尊严,像《家》里面的觉新,无论是婚姻还是职业都不得不听从家里长辈的想法。其实直到今天又何尝不是,最近热播的《北京青年》里的何东,在“重走青春”之前的27年的生活,在我看来就像是现代版的觉新,而且这种生活还是颇具代表性的。因为传统教育理念的根深蒂固,导致在很多家长心目中,这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权威性难免大打折扣。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规定了很多的“应当”,“不得”和“禁止”,但大多只是原则性的条款,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缺少具体实施性条款,不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很难依据现有规定对暴力家庭进行有效干预和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有效救助。因此当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时候,这些规定显得苍白无力。

其次,很多家庭暴力事件就像是家庭的“内政”,家庭以外的人很难了解具体情况,更不用说加以干预了。

在孙正雯事件中,邻居介绍,他们对孙家人并不熟悉。孙正雯一家是大约一年前才搬过来的。孙家搬过来后,因为时间短,邻居和他们接触不多。记者问是否听到过晚上孩子被家长责骂的声音,邻居表示并没有听到过。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62条关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本应该是对于受家暴的未成年人的一条重要的保护措施,但它是建立在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能够清楚地了解家暴情况的基础上。但针对留守儿童和在外务工的父母来说,却几乎是一纸空文。

即使对于非留守儿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也指出,目前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对家庭暴力的一些干预和救助措施,如居委会村委会劝解、制止,治安管理处罚、紧急庇护等,在实践中这些措施还非常不完善。如对监护困难家庭缺少必要的福利支持、对父母缺少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对施暴父母缺少行之有效的矫治方法和处罚措施、对受暴未成年人缺少完善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如调研中发现,一些案件派出所介入后,在施暴父母简单的承诺下,就让其将孩子领回家中,还有不少案件派出所只是对父母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暴侵害

 

而我们能做的是什么呢?去年4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相关立法还应进一步细化。”此外,张雪梅建议,应尝试建立未成年人家暴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对义务报告人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不报告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有人提出,强制报告制度可以借鉴美国《防止儿童遭受虐待法案》的“强制报告”制度,诸如邻居、医生、教师等社会人群只要发现有可能存在针对儿童的“家暴”现象,就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及时做出报告。这种将“家暴”干预“社会化”的制度,可以最大范围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这就从立法和制度建设两方面对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做出了回应,但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是需要法律的严格实施。

如果还用导读中提到的比喻,法律的实施对于法律和法治来说,也像是翅膀对于飞鸟一样重要。法律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应该被实施和执行,走入人们的生活中,而不是被置于高不可攀的地方“供着”。我相信谁也不愿意看到这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那些可怜的孩子一样,还来不及完成他们飞翔的使命,就折断了翅膀。只有让那些良法能够在人们的生活中自由地翱翔,法治社会才可能成为现实。

 

 

【深入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

母亲让孩子当街下跪自扇耳光 网友斥狠心

“小候鸟”被父母用铁链锁在家里照顾弟弟

青岛13岁女孩跳楼自杀续:当天曾给笔友写信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

别让孩子在家暴的阴影下成长

 

 

(编辑:于轶婷,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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