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苏联,以精神病对异议者和社会异己力量进行打压极为普遍,而在中国,类似事件也偶有所闻,如去年的武钢的“徐武事件”,而尤其是家庭冲突矛盾激化,导致一方“被精神病”事件在社会新闻中也常有报道。

去年10月24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就该法案第一次审议做草案内容作说明时就承认,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对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该法草案就非自愿治疗的程序规定了“送、诊、治”三个环节,另外,还规定了病人出院的权利。

送诊环节,草案区分了可以送诊和应当送诊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的行为时;或者有此两类危险时,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在送诊之后的“诊断环节”,草案规定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属于有自残、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者此两类危险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

如果书面诊断显示,被送诊人确实患精神障碍,其是否住院,一般遵循自愿原则,但是有两类例外:

首先,如果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自残、有自残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医院可以对其强制收治,否则不得收治。

在此病情下,如果近亲属同意,但是患者本人对住院决定有异议,就可以要求医院复诊。如果对复诊结论还有异议,可以进一步要求鉴定和重新鉴定。对于此类情况,近亲属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

其次,,如果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此类危险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住院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和重新鉴定。

如果复诊或者鉴定意见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危险,其近亲属应当同意住院,如果不同意,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院执行强制住院。住院后,医疗机构有义务及时评估患者病情,若住院必要性消除,应及时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对于非自愿治疗程序,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院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院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而做出有病诊断的、故意或者疏忽做出有病诊断的,均需负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10月23日,人大常委会对《精神卫生法》进行的草案三审,但学术界认为,其中对“非自愿住院”问题仍缺司法救济途径。

相比于二审稿,草案有了五处改动:增加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的规定;要求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规定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享受特殊岗位津贴;规定了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的相关责任。

但是,对于“非自愿住院”患者的诉讼权利,此草案延续了二审稿的内容,未作修改。、

二审稿中,第78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财新网”的报道,长期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领域的法治进程的公益法律机构——深圳衡平机构认为,该条文太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在“非自愿住院”的司法救济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该机构认为,被非自愿送治之后,患者仍然有委托以及会见代理人的权利。有了这项权利,他的诉讼权利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非自愿住院发生之后,患者的近亲属并非必然成为其监护人。

衡平机构建议,在发生非自愿住院需要时,近亲属只是临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超过三十天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向法院申请确认患者行为能力及正式监护人。

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精神卫生法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的时候,有人大常委也有类似的建议。

据《新京报》报道,委员南振中说,德国、英国在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中均要求,对于非短暂性治疗需取得法院许可,紧急情况下可不经法院许可而强制患者治疗,但随后必须立即取得法院许可。“为了防止患者人身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随意放大,建议借鉴其他国家的强制医疗制度,将司法手段作为保护患者人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蒋树声副委员长说:“现在社会上有‘被精神病’的情况,由于家庭矛盾、财产纠纷,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甚至父母子女,都有可能强制某人住到精神病医院”。

他建议,增加“病人有权利得到司法救助”的相关条款,“比如指定律师,如果没有能力请律师,也可以找法律援助中心,让病人有司法救助的机会”。

吉林大学教授李建华则建议,“到底哪些单位或者个人哪些人,可以作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还要结合民法通则17条规定予以明确。建议将“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修改为已经“作为监护人的近亲属”。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