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有望实行精神病患的“自愿入院”原则,改变“强行收治”做法。

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去年公布初稿之后,10月2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据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透露,三审稿在保留一审稿和二审稿部分内容的基础上有所突破,规定了精神病人入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而病患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的鉴定也必须由专业的精神科医生依照严格程序作出判断。

中国自1985年启动精神卫生立法以来,已历时27年。“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表示,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部分内容呼应了民间多年来的一些呼吁。但由于实施“强制收治”措施的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权力不受制约,公民“被精神病”的现象已成为精神立法应当关注的另一大问题:
“‘强制收治’这在过去主要是公安机关在做。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不受制约,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权力滥用。不光是对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被精神病’的问题。由于公权力过于强大、权力不受制约,现在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访民、异见人士都被强制收治了。所以,我们把它叫做‘被精神病’,这个问题受到了很大的关注。”

在深圳的民间法律公益组织“衡平机构”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呼吁落实代理律师及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并就入院者正式监护人的身份加以确认。“衡平机构”发起人黄雪涛律师指出,草案有望取消对公民实施精神病院的强行收治,是法律层面的重大变动。但就三审稿中有关患者复诊鉴定次数的争议,黄雪涛律师认为,可在精神病鉴定之外建立司法审议机制,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确立这种自愿住院原则,而且是在实体条件上确立了无危险、不强制,这样一种自愿住院的标准的话,这是对中国现在已经存在了十多年的状况的一个重大改变。关于鉴定的次数是一次还是两次,我觉得一次又一次其实都是医学判断,需要有一个司法审议的机制才是最关键的。”

东南大学的张赞宁教授则指出,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虽然有意保证当事人的入院自愿原则,但并没有涉及取消由公安机关等非医疗机构开设精神病院的问题:

“公安部门办精神病院,这个是非常匪夷所思的。新的立法出台的话,我想应当取缔非卫生行政部门办的精神病院,特别是公安部门办的精神病院应当取缔。而这在这次审议的时候已经由有关方面多次提出来了这个问题。但是没有涉及的话,我想这个立法还是不彻底的、保护精神病权益方面还是有问题的。”

根据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的介绍,在实施当事人入院治疗的自愿原则之外,卫生法草案三审稿还新增了“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等条款。但张赞宁教授强调,在当前中国司法不独立的状况下,这些条款能否落实尚难以定论。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何平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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