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个法庭星期五裁定,八名去年六四示威人士的非法集会等九项控罪成立,分别判处被告缓刑和罚款。被告去年在维多利亚公园参加纪念六四烛光晚会后,游行至北角警署,并与警方发生推撞。八名被告均表示不服判决,将会上诉。

八名被告星期五分别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判刑、缓刑两年及罚款,其中两名组织者叶宝琳和王浩贤被判刑四个星期,缓刑一年,分别罚款三千元和二千四百元,其余六人则被判罚款八百元至二千四百元。裁判官判刑时称,被告违法在先,拒绝接受警方合理执法,指挥游行人士冲击警方防线,又将出现暴力场面的责任推向警方,想法是专横无理。

去年六月四日晚上,约三百名市民在参与烛光晚会后,由维多利亚公园游行到北角警署参与“坐爆48小时”行动,抗议警方之前拘捕一百多名反对预算案示威者。警方当场拘捕53人,半年后以“非法集会”起诉上述八名被告。

裁判官称,法治精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无人可以凌驾,又指叶宝琳和王浩贤的行为罔顾警员和示威者安全,所以要判以监禁式刑罚。裁判官还称,言论及示威自由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但法治同样重要,无人能够凌驾在法律之上,法庭有责任打击行使言论及游行自由时出现的非法行为,确保自由得到有效使用。

八被告不服,将提出上诉
叶宝琳周五接受本台采访时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对判词中的主要两点提出质疑:“第一是他对公安条例的评论,他说公安条例是经过立法会审理,然后之前长毛(梁国雄议员)在终审法庭的判案,说通知警方去游行是符合宪法的,但是我们说曾经在96、97年,立法会把公安条例废除,但是后来被没有民意基础的临时立法会就把这个恶法重新立法。所以此法是很不公平的”。

关于第二点,她说,虽然终审法庭说公安条例中称游行要通知警方,符合宪法,但主要目的是帮助警察执行协助游行:“但是我们发现现在警方有很多措施,是为(达到)依法判决的目的,现在可能会对一些他说‘不安全’或许是有其它原因,说他可以发‘反对通知书’,反对我们一些游行的申请,这跟之前法庭法官说的已经是不对的”。

检控被指是政治需要
香港支联会主席蔡耀昌认为,警方的检控是政治需要:“我们再次反对政府的政治检控,他们基本上是和平的表达意见,我们主要反对警察对这件事的检控,觉得这个检控是不需要的。作为法庭,大家都知道香港司法独立,法庭的判决很难评论,但是我们觉得警察在处理这些事情上, 应该是促进和平示威请愿人士的意见表达”。

香港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委员潘嘉伟表示,判决对市民集会自由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当时警察已经知道这些人会举行游行,虽然没有去跟从所谓的要求向警方申请,但是我们在香港都知道,要申请警察批准游行的法律,是九十年代出来的公安恶法”。

据维基百科介绍,《公安条例》是《香港法例》的第245章,透过管制集会、游行和示威等限制人民表达意见的自由,以便政府达致维持公共秩序的目的。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乔龙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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