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總署警方任意驅逐市民 侵犯表達自由須公開道歉
2012年10月9日
 
香港人權監察批評民政事務總署有違《觀禮守則》,十月一日任意驅逐不同政見人士,侵犯市民的表達和人身自由,應予追究和譴責。警方當日行使權力,協助總署無理執法,亦應公開解釋。民政事務總署和警方應向被逐人士道歉和賠償。
 
蘋果日報報道,民政事務總署《觀禮守則》為「任何人士出席慶祝活動及儀式時,請保持莊重,在國旗和區旗升起時肅立致敬。任何人士如干擾程序或擾亂儀式的進行,會被要求離場」。[1]  
然而,民政事務總署在10月1 日升旗禮公眾活動,將未有作出任何行動而身穿黑衣人士驅逐離開公眾觀禮區,並於當日事後向傳媒聲稱『按照守則』將『干預儀式程序』的人士離場。
 
由此可見,即使不論《守則》有否事前公開,又或《守則》是否於法有據,當日身穿黑衣人士根本並無違反守則,反而是介入干預的民政事務總署人員和便衣警務人員明顯違反了部門守則,任意驅逐不同政見人士離開公眾觀禮區。事件中,民政事務總署人員毫無法理和規章依據,更失去政治中立,選擇性針對和打壓不同政見人士,公然侵犯他們表達和人身自由以及平等不受歧視的權利,漠視香港兼容並包、追求多元、尊重人權法治等基本價值,政府必須檢討整件事件和背後原因,追究責任,並正視公務員和警隊的政治中立和人權法治水準。
 
人權監察強調,示威表達和人身自由、平等和免受歧視權利是基本自由和權利,在文明、自由和民主社會受到保障,在港亦受《基本法》、《人權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屬憲制權利,港府各部門因而亦受到法律約束,不容任意侵犯。
 
人權監察亦批評,警方若協助政府部門清場,亦是行使警權,應作必要的探究和思考判斷,獨立評估求助部門清場是否有法理根據,自己出手亦是否符合警隊法定權限和指引,措施和手法是否必須、合理和合乎比例,尤其要保持政治中立,尊重法治和人權原則。警方和每個出手的人員必須獨立地為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不能以接到其他部門有求助要求作為侵權辯解,尤其保持政治中立,不應充當協助政治打壓的工具。事件反映警方協助民政事務總署無理執法,侵犯持不同政見的學生及市民的表達和人身自由以及平等和免受歧視等憲制權利,應予譴責。當中涉及高級和資深的便衣警務人員,更令人遺憾。警方須公開詳細地解釋事件,向公眾、傳媒和立法會交代。
人權監察重申,政府部門守則的內容和執行,均須符《基本法》、《人權法》和國際人權標準。《觀禮守則》只是一紙無法律效力的部門守則,不能作為限制憲制自由的基礎,不能成為任意侵犯人權的工具。
示威表達以及平等不受歧視的權利,其莊嚴與受尊重保護的需要,不因升旗而喪失,反而在升旗禮期間進行示威表達在時空上有其特別的象徵意義,不應亦不能以一紙《觀禮守則》加以禁止,尤其部份人士在開放予公眾參加的升旗禮公眾觀禮區中以衣飾和不過度干擾的和平表達行為(如雙手交叉表達否定政府政策的手勢),不應受到官員和執法人員干預。人身自由亦不應從屬於升旗禮。否則,這些打壓的行為,只會令國旗區旗這些權力象徵蒙污,甚至令整個儀式和政府蒙羞,更破壞香港的人權紀錄。
 
人權監察亦批評,《守則》粗疏,忽視人權法治和香港基本價值,不能作為工作人員維持秩序的指引。《守則》行文只著重升旗禮的莊重,忽視尊重人權法治,更無指示工作人員政治中立,以及包容恰當的表達活動,因而為干擾和損害表達和人身自由,違反平等不受歧視的權利,埋下禍根。
 
-完-

[1] 蘋果日報〈《觀禮規則》揭民政署監粗趕學民〉2012.10.9。《守則》英文版本的內文亦用上「acts in a disruptive manner or otherwise disturbs the Cere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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