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顺:“全球伦理”何以可能?

——《全球伦理宣言》若干问题与儒家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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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儒家伦理学可为“全球伦理”的基本理念给予一种儒学的辩护,同时也对其学理缺陷给予一种儒学的批评。伦理学在观念层级关系上有一个基本区分“伦理原则→伦理规范”,儒家谓之“义→礼”,其中“礼”(规范)是可以损益的,而“义”(原则)才是普适的。“全球伦理”没有作出这种区分,仅仅着眼于规范的选择,而缺乏原则的基础。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不是原则,而是适应当下的全球化的生活方式的一种规范选择,因此,一方面,它并不是绝对的,但另一方面,它也是当今时代所需要的。为寻求一种普适的伦理原则,经验论和先验论的方法都有问题。儒家伦理学的“仁→义→礼”结构、即“仁爱精神→正义原则→社会规范”结构,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借鉴。其中“义”指两条基本原则:正当性原则,要求社会规范的建构超越差等之爱、追求一体之仁;适宜性原则,要求社会规范的建构适合特定生活方式的条件。
  【关键词】全球伦理宣言;伦理规范;伦理原则;儒家伦理学;仁;义;礼
  
  自从1993年在芝加哥举行的世界宗教会议发表了孔汉思(Hans Küng)起草的《全球伦理宣言》[①](以下简称《宣言》),这些年来,“全球伦理”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但也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批评,概括起来就是:“理论上的不足”;“实际上的无用”。[②] 为什么会这样呢?本文将为“全球伦理”的基本理念给予一种儒学的辩护,同时也对“全球伦理”的学理缺陷给予一种儒学的批评。
  
  一、伦理规范与伦理原则
  
  本文在这里首先要提出一个方法论意义上的观点,以此作为全文分析的基点。关于“全球伦理”问题,有一个极为基本、极为重要、然而人们未必明确地意识到了的严格区分,那就是伦理“规范”(norms)和伦理“原则”(principle)的区分。实际上,规范总是建立在某种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其问题结构是:人们为什么要建构或者选择如此这般的一种伦理规范?这种建构或选择的根据是什么?这个根据就是伦理原则,它表现为某种价值判断,而充当对伦理规范进行价值评判的尺度。显然,原则和规范不是一回事,两者并不在一个层面上,因此,我们切不可以将规范误认为原则。例如正义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安排,总是建立在正义原则的基础之上的,亦即孟子揭示的这样一种奠基关系:义(正义原则)→ 礼(社会规范)[③]。人们总是根据某种原则(义)来建立或选择某种规范(礼)。按儒家的看法,礼(规范)是可以损益的,而义(原则)才是普适的。
  因此,我们首先必须追问:“全球伦理”所说的“伦理”,究竟是说的伦理规范呢,还是说的这种规范所赖以成立的、更加先行的伦理原则?
  然而《宣言》本身就没有意识到这种区分,而是将规范误认为原则了。对于“全球伦理”,《宣言》有时称之为“规范”或者“规则”、“准则”:“这份全球伦理宣言的目的,是……希望让人注意到那些不可取消的和无条件的伦理规范”;“对于人的行为,已经有一些古老的准则,它们可见于世界诸宗教的教导之中,它们是一种可以延续的世界秩序的条件”;“这应当在所有的生活领域中成为不可取消的和无条件的规则”。而有时却又称之为“原则”:“一切具有伦理信念的人们,不论其信念的基础是不是宗教,都能够认可这种全球伦理所表达的原则。”《宣言》的核心“金规则”亦如此,既称为“规则”,又称为“原则”:“数千年以来,人类的许多宗教和伦理传统都具有并一直维系着这样一条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换用肯定的措词,即:你希望人怎样对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这应当在所有的生活领域中成为不可取消的和无条件的规则,不论是对家庭、社团、种族、国家和宗教,都是如此。”这种时而“原则”、时而“规范”“规则”“准则”的表达,表现出《宣言》在伦理学基本观念上的混乱。
  而事实上,“全球伦理”的“伦理”(ethic)一词,所说的乃是规范、而非原则。刘述先就提到,“有关‘世界伦理’,孔汉思曾经一而再、再而三地说明,正确的英文表达是‘Global Ethic’,而不是‘Global Ethics’”;刘述先由此讨论人们所批评的“全球伦理”在“理论上的不足”的问题。[④] 所谓“理论上的不足”,是说“全球伦理”这种伦理的(ethic)规范缺乏伦理学(ethics)的基础。笔者以为,这种“不足”问题之所以存在,实质是由于“全球伦理”缺乏明确的伦理原则、而仅仅罗列出若干伦理规范。伦理学要探讨的问题,首要的就是伦理规范所赖以成立的理由或者前提,也就是伦理原则。
  何怀宏也认为,“全球伦理”之所谓“伦理”应该指规范:“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看来只能在行为规范的层面上确立,并且在一种最低限度的行为规范层面上确立”,因为“当考虑一个民族的宗教或伦理传统与这种全球伦理是否‘相容’或‘相融’的问题时,行为规范无疑就应比价值体系得到更为优先的地位。在此,我们有必要区分底线伦理规则和可以支持它们的各种宗教伦理精神和价值体系,前者是可望达成共识的,后者则是应当允许保留合理的差异的”。[⑤] 这其实就是说:不同的伦理体系之间,其伦理原则是不同的、甚至不能相容的,但其伦理规范却往往有交叠的部分、从而可以相容,因此,“全球伦理”不必讨论伦理原则的问题,只能讨论伦理规范的问题。
  确实,今天的伦理学家们往往刻意回避“原则问题”,因为他们认为,一旦追溯到规范所赖以成立的原则上去,那就进入了不同宗教、不同文明的那些不同的核心价值观,那样就会失去达成共识的可能性。例如,万俊人在谈到“全球伦理”时也明确地说:“我们可以这样来确定普世伦理的基本理论维度:在信仰伦理或道德形上学、社会规范伦理和个人心性美德伦理三个层次之间,普世伦理将以社会规范伦理为其基本理论维度,同时保持对信仰伦理与美德伦理的开放性探讨。”[⑥] 换句话说,我们尽管可以探讨信仰、道德形上学层面上的原则问题,但那未必是有结果的,所以,应该将目光集中在规范的层面上。
  这种“不要原则,只要规范”的做法,看起来是满有道理的,但实际上却未必然,因为这里混淆了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一个是不同伦理体系的原则之间所存在的分歧问题;另一个则是任何伦理体系中所存在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之间的奠基关系问题(“全球伦理”体系亦当如此)。关于前一问题,《宣言》也说:“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敦促不同的信仰团体说明它们具体的伦理:例如,关于生命和死亡的意义,关于苦难的延续和对过错的宽恕,关于无私的牺牲和自制的必要,关于同情与欢乐等等,每一种信仰传统应该说的是什么?它们的说法将会使已经可以看见的全球伦理更加深刻、更加具体。”当然,这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其结果必然是分歧的呈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对于原则的追寻,毕竟,任何伦理体系若要建立伦理规范,必须提出作为根据的伦理原则,“全球伦理”亦然。因此,关于后一问题,如果“全球伦理”的目标是要建立一套伦理规范,那么,它也必须明确地提出自己的伦理原则。
  这就是说,与孔汉思的主张相反,我们认为,不仅要研究“全球伦理”(global ethic),还需研究“全球伦理学”(global ethics)或“普适伦理学”(universal ethics),其核心是提出“全球伦理原则”(principles of global ethic)或“普适伦理原则”(principles of universal ethic)。(假如“普适的”是说的不仅可以超越地域空间、而且可以超越历史时间的,那么在我看来,只有普适的原则,没有普适的规范;用儒家话语讲,只有“通义”,没有“通礼”。)这种普适伦理原则乃是全球伦理规范的基础。在这个问题上,《宣言》宣称:“一种伦理的基础已经存在。……在各种宗教的教导之中有一套共同的核心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一种全球伦理的基础。”但是,如果“伦理的基础”应该是说的伦理的原则,那么,“全球伦理”的基础其实还是晦暗不明的:上文已分析过,“全球伦理”给出的只是伦理规范,而非伦理原则。这就是“全球伦理”“理论上的不足”的要害所在。
  于是我们进入了一个更根本层面的问题:追寻伦理规范所赖以成立的伦理原则。
  
  二、经验论原则与先验论原则
  
  迄今为止,我们可以看到探索伦理原则的两条进路:经验论进路、先验论进路。
  1、探索伦理原则的经验论方法
  《宣言》所走的就是这条进路,它尽管最终没有明确地提出自己的伦理原则,但有其鲜明的方法论特征,那就是经验论的方法。《宣言》说:“我们确信,地球上的人类大家庭有一种基本的一致性。”但这其实是经验观察的结果,即可以观察到“对于无论是什么社会出身、性别、肤色、语言或宗教的所有人类都有效的这样一些价值、信念和规范”。《宣言》指出:尽管“不同的宗教和伦理传统对于何为有益,何为无益,何为对,何为错,何为善,何为恶,常常提出彼此十分不同的根据。我们并不想掩盖或忽视各种不同宗教之间的严重分歧。然而,这些分歧不应当阻碍我们公开宣布这样一些东西,这些东西是我们已经共同拥有并共同肯定的,而其中每一样东西,都以我们自己的宗教或伦理根据为基础。”这种“共同拥有”、“共同肯定”的规范是从不同价值体系中归纳出来的共性,这种归纳显然是经验论的方法。
  对此,翟振明指出:“普遍伦理应该是实践理性的结果,而像孔汉思所谓的‘全球伦理’却是对世界宗教的实践和实际所遵循的规则进行观察的结果。换句话说,孔汉思所假定的在伦理道德问题上的全球一致,是一种被认为可以通过归纳而得到的对事实的概括,而不是通过实践理性的运作而得到的一种结论。”[⑦] 这就是说,“全球伦理”就是从各种不同宗教、不同文明的既有伦理规范中经验地归纳出一些共同的规范。
  这种经验归纳法其实并不能证明这些规范的正当性:我们显然不能因为大家都实行某种规范,就判定这种规范是正当的。例如,美国南方曾经实行黑奴制,但这种实行并不表明黑奴制的正义;纳粹德国曾经实行针对犹太人的歧视性的社会规范,但这种实行同样不表明这种社会规范的正义。经验归纳只能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不能证明这种事实的价值,因此,经验归纳不能给出任何伦理原则。
  2、探索伦理原则的先验论方法
  在某种意义上,《宣言》本身也有一种先验色彩:“作为宗教的和灵性的人士,我们把自己的生命安放在终极实在的基础上,并且在信仰中、在祈祷或冥想中、在语言或静默中,从终极实在那里获得精神力量和希望。”但这是宗教性的进路,而不是哲学先验论的理性的进路。
  就哲学先验论来看,翟振明所认同的就是这种先验进路,他认为:“自哲学产生之日起,哲学家们所追寻的就是能够作为道德准则之演绎前提、能区分行为对错的普遍标准”;“伦理学,就其哲学含义而言,实际上就是指发现初始的正确的道德原则、并由此而推导出正当的行为准则的实践推理”;“尽管实际上在不同的道德哲学里作为道德准则演绎前提的第一道德原则是不同的,但是哲学伦理学都设定了一个共同的立场,即人类理性是达到普遍伦理的唯一途径”。[⑧] 邓晓芒亦如此,他认同康德的金规则模式:“康德的金规则模式是道德律令或者是绝对命令”;“道德律令是立足于实践理性的逻辑必然性的”;“康德认为最重要的是人和人自己身上的人性相和谐”;“只有和自己的人性相和谐才是真正的道德”;“康德的道德建立在逻辑理性之上,逻辑理性的前提是自由,把逻辑理性建立在自由上并运用于实践就成了自律,这就是道德”。[⑨]  但是,这种先验理性主义的进路也是存在问题的。例如,翟振明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他自己已经意识到的这个问题:“不管哲学家们做过多少对道德主张普遍有效性论证的尝试,事实上人们却常常对同一事件持有不同的道德主张,他们常常不能达成普遍的一致。”[⑩] 又如,邓晓芒自己也谈到:“康德的模式……也是有缺陷的”:(1)“虽然人人都具有理性,但理性并非在每个人心中占统治地位。”(2)“康德模式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并不是每个人都是追求自由的,……”(3)康德的道德“能成为全球伦理的规则,但它未必实现。……从现实层面看,康德的东西太抽象了,不具可操作性……。……这个规则是高度抽象的形式主义。很多人都对康德的形式主义进行了批判,舍勒提出了质料伦理学,这种伦理学认为同样的人做同样的事在这个境遇中也许是道德的,但在另一个境遇中也许就是不道德的。”[11] 这些问题确实都是先验哲学难以解决的难题,(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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