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无组织化”: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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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化 转型期 群体性事件   
刘琳  

  
  目前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我国转型期社会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成为中国社会风险的信号。群体性事件一方面破坏性很大,对抗性很强,暴烈程度不断上升,暴力化倾向越来越明显。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重大损失,而且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产生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但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目前处于“不可预测”、“防不胜防”、“乱哄哄”的状态①。很多群体性事件在发生之前没有任何征兆,发生之后迅速升级,以至失控。在整个过程中,政府连协商、谈判的对手都找不到。为什么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如此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笔者认为,这些现象集中反映了目前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无组织化”。
  
  一、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内在规定性
  
  十余年来,群体性事件呈现高发态势,2005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2005年,社会抗争的数量与规模进一步扩大,总共发生了8.7万起15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比上一年增加了30%多,平均每天近250起②。而从2006年到现在,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又增加了1倍③。2009年至今,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有增无减,且参与人数、规模和对抗形式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在这些庞大的抗争事件当中,万人以上的抗议活动明显增加。社会抗争分布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工业、农业、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等各行业;从地理分布上看,社会抗争同样表现出明显的广泛性,不论是落后地区还是发达地区,农村还是城市,不同程度的抗争时有发生。与此相对应,社会抗争的参与主体呈多样化特点,涉及工人、农民、城市居民、个体业主、退伍军人、退休人员、教师、学生等各阶层人员。我国社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而且情况比较复杂。
  “群体性事件”这一名词④,实际上是对目前发生在中国的这一系列新型的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总称。因为群体性事件是我国转型时期的“新现象”⑤。“群体性事件”这一名词,一开始作为一个政治术语出现在政府文件之中,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学术概念,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和分类,常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混用⑥。
  为了克服这种不足,一些学者给群体性事件进行了学术界定。但面对当前中国这类新型社会矛盾或冲突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特征或类型,学者们在阐述自己的概念时,往往坚持该概念在内涵或研究方法上的独特性,以至于对该概念的理解众说纷纭⑦。从目前国内的文献看,对群体性事件的内在规定性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些研究者在界定其含义时,强调了该类事件的“违法性”特征⑧。而在现实中,违法性的界限是不清晰的,就某一集体行动而言,合法的行动和非法的行动往往交织在一起,行动者可能同时使用合法和违法的方式。而且如果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是非法的,那么很多“依法”或“以法”维权抗争事件就无法包含在内⑨。(2)有些学者强调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性”或“社会危害性”⑩。很多群体性事件的确具有危害性,但应清醒地看到,虽然有些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非常激烈,社会影响也很大,但“它是一种带有对抗性色彩的人民内部矛盾”(11),“一味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违法性特征,甚至认为这类事件同一般的‘群体利益的表达行为’有本质区别,在经验上和学理上也是经不起推敲的”(12)。而且也有些群体性事件基本在理性可控范围内,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果一味强调其负面的“社会危害性”,就无法囊括这些事件。(3)有些学者强调群体性事件的“目的性”。比如,邱泽奇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为达成某种目的而聚集有一定数量人群所构成的社会性事件,包括针对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的、有明确利益诉求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请愿、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13)。但有些学者认为这种“为达成某种目的”之说又无法涵盖没有明确目的的事件,比如“社会泄愤事件”或说“非直接利益冲突”(14)。
  作为对中国转型时期这类新矛盾的一种总体的、“统摄性”的提法,“群体性事件”一词应该能够涵盖转型时期所有这类新型的社会冲突。笔者认为,这些概念能够达成共识的、能够共享的内在规定性有三点(15):(1)“群体性”,这是指参与人数,这是形成群体性事件最基本的要素。(2)“官民冲突性”或“对抗性”,即“发起者是普通民众,行动诉诸对象是基层政府或其代理机构”(16)。“官民冲突”中的特定参与者使群体性事件能够区别于普通的“社会纠纷”,比如传统的“宗族冲突”、争夺资源的“民间械斗”、“医患纠纷”、“房产物业纠纷”等等,还区别于“球迷闹事”等文化群体现象。这些社会纠纷、文化群体现象与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不针对政府,不把政府或附属机构作为敌对对象(17)。(3)改变现状的政治性诉求程度很低,寻求或者反对的目标一般是具体的物质利益或者较低层次的抽象利益或抽象观念,很多事件只是为了发泄心中不满的泄愤行为(18)。这使群体性事件区别于大规模的社会政治运动和革命。赵鼎新认为中国社会目前没有大规模社会运动和革命爆发的结构性条件,正在发生的是大量的只停留在经济和利益层面并没有大型话语和意识形态支持的“集体行动”(19)。
  
  二、转型期群体性事件考察的重要维度:“组织化与无组织化”
  
  在获得关于这类事件的统摄性的内涵界定后,如果想进一步研究,就必须对这些外延现象进行适当的分类,才能有更细致的考量和更深入的理解。
  在这些林林总总的群体性事件中,于建嵘认为可以根据“行动者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行为指向、组织性、理性程度、持续时间”等五个维度,把目前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分为四大类,即“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20)。在最近的一篇论文中,于建嵘有根据新观察到的社会现象,将原有的四种分类扩展到五种,增加了一种新类型,即“社会骚乱”(21)。于建嵘认为社会骚乱与社会泄愤事件有很多共同之处,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攻击的目标不仅仅是政府还有不相关者。
  赵鼎新从“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改变现状的诉求程度”三个维度对集体行动、社会运动、革命、游说、常规政治等一组概念进行分类。在这三个纬度不同程度的组合中,集体行动、社会运动、革命、常规政治等都找到了自己的类型学意义上的空间。具体来说,赵鼎新把“集体行动”定义为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社会运动”指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革命”是指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为等等;“常规政治”是集体性的政治行为,高度组织化、高度体制性的,并且所追求的社会变革比较小(22)。我国很多被定义为经济利益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实际上应该属于社会抗议活动或正常的常态政治。与社会运动、革命和常规政治相比,集体行动的制度化、组织化和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程度都很低,通常没有明确的组织,也没有明确的目标,止于泄愤和闹事。赵鼎新对“集体行动”的表述类似于我国社会广泛使用的“群体性事件”范畴(23)。
  单光鼐根据类似的标准,按照诉求、组织化程度、持续时间和对制度的扰乱程度四个维度,将群体性事件排列成一个谱系,那就是:“集体行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中国现在的群体性事件尚表现为“集体行为”和“集体行动”,是广义社会运动的初始阶段。它既不是诉求明确、组织化程度高、持续时间长的“社会运动”;更不是带有鲜明政治诉求,有党派势力从中作祟的、社会危象频仍的“革命”前夜。现有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呈现为两种形态:其一是无诉求、无组织、多带有情绪宣泄的集体行为,如万州事件;其二是有明确诉求目的、组织化程度稍高一些的集体行动,其中有的事件因其持续时间较长、组织化程度高一些,已见社会运动的端倪,如前些年的汉源事件(24)。
  朱力从冲突指向的目标、冲突的原因、冲突的组织性、冲突的理性化四个维度将群体性事件分为“经济型直接冲突”和“社会型间接冲突”。这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经济型直接冲突是指向强势群体或政府,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通过有一定组织的、较理性的方式求得问题的解决,冲突只是达成目的的工具。而社会型的间接冲突指向政府和公安机关,导火索具有任意性,行为方式无组织性、人员具有临时性,非理性化,冲突本身不是工具而是目的(25)。
  通过对以上分类方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有两个维度是他们共同分享的,就是“行为指向”和“组织化”。其中“行为指向”这一维度在当前中国,“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不成为直接诉求对象或诉求第三方的集体行动很少发生”(26)。而且若不指向政府,那也就不具有当下的迫切性了。其实其他维度比如“理性化”、冲突诱因的“不可预测性”、冲突诉求有无“目的性”、“可控性”则都是基于“组织性”的缺失,没有组织性,以上维度都不可能存在。
  所以,我们可以发现,“组织化与无组织化”是一种非常有效且有洞察力的维度。根据行动的是否具有组织性,可以将林林总总的群体性事件重新整合,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具有一定程度组织化的群体性事件,比如“维权行为”、“依法抗争”(27)、“以法抗争”等等。对于这类群体性事件,由于通常基于某种权利或经济利益,有一个矛盾积累的过程,矛盾和事件的原因较为明显。而且冲突只是维权的手段,参与者具有组织性和理性化的目的,具有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对于政府的冲击强度大而烈度小,较少出现严重的越轨行为和直接破坏政府设施的情况,是完全“可防可控”的。
  另一种是基本没有任何组织化成分的群体性事件,比如目前愈来愈多的“社会泄愤性事件”、“社会骚乱”、“无直接利益冲突”(28)等等。对于这类群体性事件,由于没有任何组织性,事件的诱因具有偶发性和任意性,参与的人员也是临时聚集起来的,身份混杂,处于“匿名化”状态,不具有理性化的目的,没有明确的利益目标,对自我也不具有约束力,容易产生越轨行为和暴力行为,冲突的烈度更大,破坏性更强(29)。如何防控这类群体性事件是我们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三、群体性事件中“无组织化”问题的表现及其风险
  
  近年来后一类群体性事件在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比例越来越高,比如2004年的重庆万州事件,2005年的安徽池州事件,2006年的浙江瑞安事件,2007年的四川大竹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2009年湖北石首事件等等。在起因、过程、后果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结构相似性。国内目前也把这些事件称为“社会泄愤事件”或“无直接利益冲突”(30)。这些事件除了具有“泄愤”、“无直接利益冲突”等特点外,更为根本的特征就是“无组织化”,所以笔者认为也可以称之为“谈判者缺席”的群体性事件(31)或“无组织化群体性事件”。
  所谓组织,是旨在实现集体目标而建立起来的有一定结构的社会团体。组织为政治生活中有目的的集体活动提供了基础(32)。“组织化”是针对社会层面的有组织状态而言。“组织化”的社会和我们常说的公民社会的状态具有相似性。社会组织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指,活跃在社会公共领域中,具有独立性、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各种社会组织或公民组织。怀特(Gordon White)认为:“从公民社会这一术语的大多数用法来看,其主要思想是,公民社会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33)康豪瑟(Kornhauser)认为,正常的社会在结构上应该有三个层次,即政治精英——中层组织——民众。所谓中层组织即“处于国家与个体之间的一切有组织的中间力量……比如当地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和职业团体等等”(34)。由此可见,公民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介于国家与家庭、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其特点是“中间性”(35),是保证公民权利和理性参与的民间机构和组织。
  在中国的语境下,“组织化”指的是在我国社会层面的自我组织化。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和利益群体明显分化,在利益高度分化的社会现实面前,分散的利益主体能够基于其利益的多样性,(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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