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人權法典看媒體壟斷

◎ 廖凰玎

旺中寬頻併購中嘉有線電視案,到近日壹傳媒併購案,媒體壟斷議題再次引發強烈的抗議聲浪。

媒體壟斷不僅涉及言論自由與民主化,更深一層是文化權利被侵蝕。因為「媒體」是現今文化生產的重要場域,滲透著、也傳遞著文化與思想。當媒體被壟斷,文化與思想就會被特定者所宰制,壟斷者就可以無聲無息地進行植入、形塑和管制。

近年來政府與民間團體強力推展閱聽人所應具備的媒體素養,企能反思批判媒體的影響力,培養個人獨立的思考能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不斷地對一些媒體以違反相關的廣電法處以罰款;例如維護兒少隱私權和視聽權益,節目廣告化、違反節目分級制,或是置入性行銷議題等等。這些舉措,正是彰顯出「媒體對人的想法和價值與意義生產的重要性」,除回應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權透過各種媒介,尋求、接收和傳遞資訊及思想的自由。」更值得注意,在現今強調文化軟實力的面向之下,不能被忽略的是,媒體權是文化權利之一的意涵;換言之,若文化是一國的根本,那媒體也會是關涉國家文化的根本。

從國際法規到我國法令,都可以找到媒體權是文化權利之一的例證。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於二○○九年針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第十五條所做成的第二十一號一般性意見書,除詳細說明「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之文化權利的意涵以及保護的內容,其中還特別提到「文化活動、產品和服務傳達特徵、價值觀和意義,具有經濟和文化雙重性。絕不可將其視為僅具商業價值而已」,以及「大眾媒體與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間的關聯性。我國的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提到「提升多元文化」的立法精神,保障維護國民的權利。媒體是文化公共領域,並不是資本家的遊戲場。媒體壟斷不僅僅是言論自由的議題,更是文化權利正被侵蝕的議題。

(作者為台藝大藝術與文化政策管理研究所博士生,台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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