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行集會仍基本人權 無需曾偉雄審批
民陣警權組回應曾偉雄之聲明

今日警務處處長曾偉雄向傳媒表示警方在處理遊行集會時,日後會諮詢區議會意見以制訂遊行安排。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 (民陣警權組) 認為曾偉雄此舉是將遊行集會人士刻意放置於與當區居民的對立面,並譴責警務處借區議會的保皇勢力進一步收窄遊行集會自由。民陣警權組認為近年警方制訂遊行安排的手法受到公眾極大質疑,政府反應該就此進行公眾諮詢,以達到公眾對警方處理遊行安排的期望。

偽命題 真打壓
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指出現時遊行集會不和平進行,以致影響地區居民利益。但民陣警權組在此指出,過往遊行集會所出現的衝突皆源於警方對遊行集會所作出的阻礙和刻意挑釁。以今年七一為例,警方拒絕就疏導人流開放多三條行車線,以致遊行市民不滿而發生零星衝突。根據2005年的梁國雄案,終審法院明確指出警方是有正面責任協助示威者行駛公民權利。然而,曾偉雄此舉,不單推卻警方的正面責任,更將其安排不當的錯誤推卻於示威人士身上,並製造遊行集會影響當地居民利益的假命題,將示威人士置於與當區居民的對立面!更甚的是借此作為反對理據進一步收窄遊行集會自由!

區議會不是處理遊行安排的合適平台
曾偉雄指警方日後制訂遊行安排會諮詢影響地區的區議會意見,民陣警權組亦在此指出現時區議會的成員並不全由民主選舉產生 (委任區議員和當然成員),區議會根本不能全面地反映市民的意見,亦非一個介入遊行集會安排的合適場所。

因為集會自由是普通法中一個重要概念,警方有責任確保遊行集會是在最少的限制及干預內進行。如警方要為遊行集會施加條件,則警方必須證明其措施是「必要」及「相稱」的,亦即通過 proportionality test (這是一個普通法地區常用的概念)。香港警隊是否要倣效梁愛詩,為打壓香港人的自由、法治,而要改變香港的法制概念?

現時制度有違公民權 本應予以廢除
自九七以來,本港多個民間及人權關注團體皆指出警方賴以管理遊行集會的權力來源 – 《公安條例》是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特別是現時條例中的「不反對通知書」部份已將人民的言論及集會自由這一基本人權變成一項由警方及政府授予才能使用的權利,本應予以廢除。終審法院亦早已指出《公安條例》內的法律定義過於含糊,應該重新檢視和修改有關字眼。曾偉雄卻一反民意,借區議會的保皇勢力進一步收窄遊行集會自由,嚴重侵害《公約》所保障的人權,民陣警權組實在不能接受。

我們重申,警察的權力是來自人民,警察是人民授權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權利。而不同的權利中,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新聞自由仍最為神聖的天賦人權,遠較其他權利重要,這此為我們所自豪的香港核心價值。民陣警權組並不希望香港警隊日趨「公安化」,並已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下年審議香港政府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報告作出陳情,反映現時香港警權過大及人權侵害的情況。

在此,民陣警權組:
譴責警務處借機進一步收窄遊行集會自由;
要求政府就警方制訂遊行安排的手法進行公眾諮詢;
廢除「不反對通知書」這一變相發牌的制度;
重新檢視和修改《公安條例》中的法律定義;及
取消區議會委任和當然議席,全面普選區議會、立法會和行政長官。

民間人權陣線警權關注組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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