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成:论新时期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形势新变化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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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i]。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以及新兴国家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围绕知识产权的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变革端倪初露。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知识产权国际化程度日益加深,知识产权制度的刚性日益增强。这给掌握着丰富知识产权资源的发达国家带来了丰厚收益。例如,目前,韩国三星每出售一台安卓系统设备,需要向微软交12-13美元的专利费,而HTC每出售一台安卓系统设备则需要向微软交10美元的专利费[ii]。为此,发达国家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孜孜以求,不惜将知识产权问题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来维护既得利益。由于国际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阻断了自由贸易带来的信息流、知识流,广大发展中国家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了自由贸易带来的效益和经济发展,却难免面临无法向产业高端发展的困局。
  当然,一种制度不可能一成不变。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参与者之后,必然会将自己的利益诉求融入制度变革之中;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在客观上也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创新模式的变化、创新资源的转移和创新者相对位置的变化而不断变革。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形势有所变化,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度框架下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一些新动向。
  从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形势看,主要出现了以下三点变化。
  一是发达国家在国际层面单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企图遇到了来自内部的强大阻力。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立场在传统上既有利于其经济支柱——跨国公司,同时,往往也有利于其经济创新发展,有利于创造更多高端就业岗位。例如,在美国,知识产权密集产业每年为美国经济贡献5.06万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8%。知识产权密集产业直接或间接提供4,000万个工作岗位,占工作岗位总数的27.7%[iii]。因此,在国际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往往能得到国内较为一致的政治支持。但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发达国家消费者对于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自身利益的损害有了新的体验。例如,法国制定了所谓“三振出局”[iv]的版权保护政策,下载盗版作品的普通消费者面临被切断互联网链接的风险。为了对抗严格的版权保护,欧盟一些国家还组建了所谓“盗版党”,主张消费者拥有自由下载的权利,得到了一些社会阶层特别是青年人的支持,该政党还被选入了欧盟议会。美欧等发达国家拟签署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在世界各地甚至还引发了抗议示威[v]。发达国家内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声音日益多元化。
  二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战略化运用导致制度实施日益脱离制度宗旨。就制度建立的宗旨而言,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是促进创新,通过构建规范的市场秩序,使勇于创新的企业、支持创新的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使创新成为可持续的行为,从而使社会福利不断增加。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激励采取的是市场化手段,具有在一个时期垄断一定范围市场的特点,因此,不免成为企业乃至国家之间相互竞争的手段,也使企业乃至国家积极探索突破别人的垄断,形成自己的垄断,从而使有效运用制度而不是简单遵守制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常态。加之这种竞争往往仅限于企业和国家之间,缺少社会参与和消费者权益的制约,使得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日益策略化甚至战略化,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脱离了制度的宗旨。在一些国家,在研发投入没有显著增加的前提下,专利数量却在大幅度增加。例如,即便是在金融危机时期,日本等国专利数量仍在持续增长。在一些特殊技术领域,例如电子信息行业,还出现了严重的“专利丛林”现象[vi]。很多企业要么动弹不得,要么就要向掌握着大量专利的跨国公司上缴“保护费”。甚至已经出现了专门从事专利集中运营,单纯依靠专利运营来获得收益的非生产型企业(NPE)。这些现象的发生有其客观原因,但制度设计和运用的缺陷显而易见。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的企业,都被这一问题绑架,不得不战略化运用知识产权来为市场竞争服务。
  三是新兴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迅速崛起,明显改变了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力量结构。以中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知识产权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奋起直追,效果日益显现。中国、韩国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发投入迅猛增加,知识产权数量随之迅速增长。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12年发布的数据,经由《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于2011年再创新高。中国、日本和美国的PCT申请占总增长量的82%。其中,我国已经居世界第四位,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还以2,826件申请,超越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2,463件,荣登全球PCT申请人榜首[vii],华为则名列第三。2011年,韩国经由PCT途径提交的申请总量达10,412件,比2010年的9,639件增长8%。总体而言,亚洲申请量2010 年占了全球申请总量的39%,而北美洲占了28.3%,欧洲占了13.9%。以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称,PCT专利申请量表明,创新活动正从北美和欧洲向亚洲转移[viii]。这个观点未必准确,但这些变化足以说明,新兴国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主动运用者,其利益必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变化日益密切。在近期发生的专利诉讼中,韩国的三星、我国大陆的中兴、华为以及台湾地区的一些电子企业都卷入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证明了这一点。
  面临新形势,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建构和实施也出现了明显变化。一方面,发达国家主导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现实没有根本改变,但其推动制度变化的重点逐步从在全球构建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变为多领域、多角度、全方位推动知识产权执法,力图使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以来所构建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成现实的利益,通过《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以及《泛太平洋伙伴关系条约》(TPP)等在国际上加强执法的同时,国内执法更加严格。另一方面,面对国际社会的进一步民主化和新兴国家的制约,跨国公司在极力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同时,也在诸如医疗、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领域做出一定让步,通过《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提高了药物的可及性。巴西、中国、印度、泰国等国对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都加强了保护,对包括专利强制许可[ix]在内的一些制度进行了有利于社会公益的调整。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变革虽然引发了一些跨国公司的不满,但整体上没有上升到政治争端层面。同时,面对运行成本日益高昂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各大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坚定捍卫自身主权的现实,发达国家在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方向上进一步务实,知识产权国际化的方向逐步从“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向深入的技术合作演变,更多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信息共享、技术标准统一、建立高效的外交渠道等方式来维护本国权利人的利益。另外,面对日益多元的利益诉求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失序,发达国家对于自身专利、版权制度的调整也已经初露端倪。特别是在美国,进一步严格专利授权的标准,对生产型企业和非实体专利许可授权公司(NPE)的专利诉讼处理区分对待等已经逐步显现[x]。即便对于生产型企业之间的专利诉讼,法院也采取了更加灵活、更加有利于企业经营生产的司法政策。2012年,美国众议院议员Peter DeFazio和Jason Chaffetz甚至共同提出了《从惊人的法律纠纷中挽救高科技发明者》法案,试图通过迫使败诉的专利原告支付被告诉讼费用的方式来阻止轻率的专利诉讼。他们认为,“专利流氓(Patent Troll)并不创造新技术,而且他们不会创造就业机会”,[xi]因此,应该予以严格限制。而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对传统版权保护带来了技术上的新挑战,版权保护在法律上进一步严格。例如,日本将于2012年10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规定,对明知违法却下载音乐或视频的行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6万元)以下的罚金。
  当前,我国应认真研究知识产权国际形势变化及制度变革,积极应对,准确判断对我国的影响,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维护和发展国家利益。
  从我国的立场而言,一方面,总体国际形势有利于我。随着新兴国家的崛起,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可能会进一步民主化。而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大资本、大公司的地位普遍受到欧美社会质疑,其权力地位的稳定性受损。因此,部分发达国家单边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企图今后可能遇到更多制约。中国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国家,在20国集团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框架内维系现有基本公正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是可能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仍然要走漫长的技术输入道路,实行技术跟随战略,长期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仍然可能与一些发达国家存在利益冲突;而随着我国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和在全球产业链的位置相对提升,我国在与其他贸易伙伴的合作中,也面临着如何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利益的新课题。同时,在我国创新能力的提高,权利人不断增加,知识产权的利益相关人越来越多的形势下,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声日益强烈。而我国发展不平衡,全社会教育程度、数字化水平、信息化程度以及公共卫生保障水平仍然不高的现实又决定了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仍呈现多样化特点。
  今后一个阶段,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特别是立法方面应有新的思路和方法。
  首先,从立法形式上要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随着权利人团体的崛起,立法部门应逐步改变以前法律引进的惯性思维,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立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地位,把知识产权作为经济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性法律来看待,把传统上“学者立法”、“部门立法”模式逐步转变为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的立法形式,推动立法的民主化、透明化,提高全社会的参与程度,从而促进立法本土化、特色化,保证立法的利益平衡,反映国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化要求,促进社会和谐,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适应度。
  其次,从立法内容上要全方位反映现实需要。随着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日趋专业化、集中化、战略化,知识产权与资本结合更加紧密,金融资本支配、炒作知识产权愈发明显。各种知识产权相关组织,包括知识产权联盟、维权组织和权利人团体蓬勃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形态从政府和使用者之间的垂直、单向关系向多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网络化、立体化多元关系发展,利益失衡现象凸显。立法必须反映这一现实,立足生产制造大国的国情,对知识产权运营等相关领域及时规范,维系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和知识产权的合理结合,理顺发明人、创新企业、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立足促进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两条主线,构建立体化的、全面反映社会需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再次,从立法价值取向上要进一步加强保护。目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仅是国际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需要。我国整体上仍然处在制造业的中低端,并已经开始向中国设计和品牌化方向发展,在部分领域实现了一些突破性创新。同时,这种发展水平还在空间上呈不均衡分布。因此,我国建构知识产权制度应进一步积极保护小发明小创造,特别是对设计和基于质量提升的品牌重点关注;也应适时适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对创新的制度奖励力度,引领中国经济走创新发展道路。对于具体制度建设而言,应进一步加大灵活性,强调针对性,改善操作性,克服烦琐性,有效提高制度的可及性。
  复次,从法律执行上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当前,制度实施的保障条件,在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执法能力、信息化水平以及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公众可及性,公众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等方面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权利人的要求。应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准确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进一步突出实施制度的基础能力建设。这既是促进国内创新的要求,也是进一步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合作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利益的需要。
  最后,在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变革中要积极推动新兴国家合作。多数新兴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总体与我一致,特别是印度、巴西、韩国等有一定创新能力又具有丰富传统知识产权资源的国家,(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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