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指出,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世界在走向包容方面已取得了不可否认的进步,但即使拥有良好人权记录的社会也有改进余地, 包括妇女、土著人、宗教少数群体、少数民族以及残疾人或有不同性取向及持不同政见者的权利依然缺乏保障,在一些国家,民间社会团体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和限制。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皮莱指出,近年来,世界各地数百万人涌上街头,在发生于别处事件的激励下,有的要求公民和政治权利,有的要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许多国家的群众表明,对于领导者蔑视人民,无视人民的需要、追求、畏惧和愿望的态度,他们已忍无可忍。皮莱表示,以往很多人不仅没有这些权利,而且根本不敢对此存有任何奢望。但过去两年来,许多国家的人民明确表示“他们所给予的那仅有的一点”已经远远不够。在中东和北非以及世界其他地区,人们敢于就关系到各种公民、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根本权利的问题与政府对峙。

近年来,工商业与人权问题成为人们谈论较多的议题。企业在发展和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人权造成不利的影响。例如,侵犯劳工获得公平和适当报酬的权利、组织和参与集体谈判的权利,侵害土著民族等当地社区民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等等。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在全球迅速扩张,引起了人权领域对于企业与人权问题的广泛关注。

随着工商企业的重要性在国内和国际上的提高,联合国将工商业对享受人权的影响问题提上了议程。在过去的十年中,联合国人权机制已开始考虑工商业的人权责任范围,并探索企业行为者为其活动对人权的影响负责任的方法。2011年6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的指导原则》,为预防和应对工商企业侵犯人权问题提供了全球标准。该框架建立在三大支柱基础上。第一是国家有义务通过政策、监管和裁定提供保护,防止第三方包括工商企业侵犯人权。第二是公司有责任尊重人权,这就意味着工商企业应当采取切实行动,避免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并消除它们卷入其中的负面影响。第三是需要增加受害者获得有效司法和非司法补救的机会。每一支柱都是相互关联和动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国家负有保护义务,是因为它处于国际人权制度的核心;公司负有尊重责任,是因为社会在人权方面对工商企业寄予重望;获得补救的机会是因为无论怎样通力合作,都不能保证再不发生侵犯人权行为。

人权理事会还设立了一个关于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的工作组。该工作组由来自不同各区域的五名独立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它的使命是要促进切实、全面地传播和实施《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的指导原则》;查明、交流和推广关于实施《指导原则》的最佳做法和教训,对其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并从所有相关来源查找和获取这方面的信息,包括各国政府、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和权利持有人;支持各项旨在促进能力建设和采用指导原则的努力,并根据请求,就制定有关工商业和人权的国内立法和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继续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探讨各种备选办法并提出建议,以增进人权受到公司活动,包括在冲突地区的公司活动影响的人员获得现有的有效救济手段;在执行任务中始终纳入性别公平观点,特别关注处境困难的人,尤其是儿童等。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