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重庆逆流及其教训

——在“依法治国与重庆教训”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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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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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庆问题,我前后写过总共近20万字的文章。现在我能讲的时间只有40分钟,显然无法把内容很全面地表达出来。所以,我只能讲一下我对重庆问题的认识的过程,并在此基础上简要说说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
  在我心目中,薄熙来在重庆当权的那几年,实际上是在中国的西南一隅掀起了一股巨大的逆流,逆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潮流而动。重庆逆流是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指薄、王的倒台的过程,而是指自薄到重庆当权起,薄、王一起胡折腾,一直到他们在重庆彻底败落的整个过程。
  
  一、对重庆逆流的最初零星感受
  
  对重庆逆流,我首先接触的是一些看起来是孤立的案件,有一些零星的感觉。具体的说,我最开始关注的案子是李庄案,但我只是在观察,没有很系统的想法,也没有表达意见。我第一个对之表达意见的案子是文强案,那时该案已到死刑复核阶段。文强案我当时觉得奇怪,因为重庆公权力机构有法不依的情况很严重,他们太多的行为显然违法。一个地方为什么要不择手段把一个显然罪不至死的人办成立即执行的死刑?不可思议啊!所以我就开始认真搜集这个案子的资料,从已经公布和我掌握的情况看,文强有罪,但他显然罪不至死。文强被指控了一个强奸罪,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当时就提出文强的强奸罪难以成立。因为,当事女方没有举报文强强奸,是专案组查到她的行踪,施加强大压力动员她检举文强的。不难想象,专案组会给那个女士两种选择,一个是举报文强强奸,她可以作为受害人,不受牢狱之苦,另一种就是承认卖淫,把她抓去劳教。另外,文强不可能不知道,从时间因素看,即使真有所谓强奸一事,刑法上也是没法找到定罪证据的。所以,指控和判文强强奸罪,显然是为了将其人格彻底打倒、把他的名誉完全搞臭,为判他立即执行的死刑做铺垫。后来进一步披露的情况表明,情况确实如此。
  我们法学人士从来不否定文强有受贿罪,但法律的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刑事被告罚当其罪。所以,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依法律该处多重的刑罚就处多重的刑罚,不能人为强加人罪名,也不能非法加重刑罚,这对于任何人都是一样。文强的案子我关注比较晚,但第一次看与相关报道我就觉得从侦查到审判,很多做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时是2010年6月,文强案已经到了复核的阶段,我赶紧写了《死刑复核,用法治原则给生命留下最后希望》,发表在《南方周末》。我从来不否认文强有罪,但法律对任何人都只能罚当其罪,依法显然不该判死刑的你不应该把别人整成死刑。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但这个案子的被告在重庆方面和最高法院有关人员的通力配合下,最终还是判了立即执行的死刑。
  法院适用刑法,要不要遵守宪法?当然得遵守宪法,但我根据已有的公开报道断定他们违背宪法的规定。文强案一审判决有重大程序瑕疵,适用刑法疑似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高法院违背已有的具体规定草率快速核准死刑,本身就违反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重庆法院对文强罪行的归责,也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担责体制,且法检警三家办案未依宪法规定相互制约,法院未按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情况比较明显。最高法院对重庆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忽视了重庆运动式执法,“民意”假造,刻意误导上边和百姓和有人对司法做政治化操控的情况。
  鉴于这些情况,我当时给三个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写了信,寄送了《用宪法之光照亮打黑的路——向最高国家机关恭呈宪法意见》一文。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人员曾来电话讨论具体情况,答应转呈我的意见。
  紧接着就是李庄案。最初我只是关注李庄案,并没有表达意见,但是我的工作部门发生了争议,我在《法学》月刊,范忠信教授那时候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写了一篇文章为李庄很抱不平,对重庆的做法很愤慨,我看了这文章以后我觉得它有理有据,应该可以发表,没有问题。但此文在编辑部发生了激烈的争议,当时有人就说,薄熙来将来要做政法委书记,我们发表这文章将来怎么办?我说你们是不是想得太多、太复杂了,我说我坚决主张发表。但那时我已经没有做《法学》的总编了,意见不管用,文章最后还是没能发表。
  后来当李庄被追究漏罪的时候,我觉得薄、王操弄司法实在太离谱,决心大动干戈研究这个案子,于是写了篇标题叫《透彻的研究李庄案必须回答的150个问题》研究提纲。此提纲2011年4月21日发表在南京大学的费彝民法学论坛上。但很有意思的是,我发言刚讲完,在茶歇的时候一个消息在与会者中间传开:重庆有关检察院已经撤回对李庄漏罪的起诉。
  再说说对唱红的认识。唱红到底有什么不对呢?应该说,公民有唱红歌或任何其它歌曲的自由。但公权力机构无权运用公共资源运动式发动市民无休止地唱红歌。重庆的搞法让我们这些过来人直观地感觉是在搞文革那一套。但这个很难找到证据,而且所谓感觉,说出来不过是一种猜测。至少从政治的角度看情况是这样。但从宪法角度看性质就不同了。首先,你凭什么投入庞大的公共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用于唱红?谁做的决定?在本级人大是否通过了必要的预算?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说他肯定是有问题的。另外,唱红是他个人的爱好,他凭什么强加给全重庆人民?这从法律上说都是站不住的。我关于唱红这篇文章反响不错的,网站上此文点击量非常高。
  
  二、对重庆逆流形成的较系统认识
  
  这都是一些零星的感觉,但我后来把这些零星的感觉串起来思考,突然感觉重庆各种不对劲的东西是一个整体,是很系统的东西。薄熙来在那个地方掌权之后不是犯了这方面那方面的小错误,而是有一个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一贯路线很不相同的错误体系。我觉得中央应该了解这些情况,他实际上是在中共十七大外另搞一套。我们作为公民、作为党员有义务把自己对重庆的看法说出来,所以我下定决心要把重庆问题系统地梳理一下。对重庆事态的初步看法最开始是2011年6月在香港城市大学的一个研讨会上发表的,当时我发言的重点就是我后来那个《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的要点。
  那之后我回到上海,在2011年夏天,差不多花了近3个月时间,包括整个暑假两个多月,搞了一个5.6万字的报告。这个报告首先说这种打黑做法是一种社会管制方式,不是一般性的问题,而是整体统治的方略。唱红、打黑和所谓共富,这些倒腾式具体做法之间有内在联系,其中作为抓手的就是打黑。薄熙来在重庆推行了一条剑指私营企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就是我当时的基本判断。
  《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有全文、简明版和摘要版,三个版本当时都同时呈交中央最高领导层。下面是该研究报告的简明版的正文原文(仅调整了标题序数的写法),这是首次发表:
  【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摘要版]  本自选课题集中研究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特点、内容和得失。本文最后部分也针对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显露的不良后果和体制性弊端,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维护社会治安型打黑与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区别
  维安型打黑是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合法正常地行使职权,适用刑法第294条追诉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的职能活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则是公权力组织以打黑为契机、以公安等强力部门对刑法第294条做极端的运用为基础,对社会进行管理控制的方略。
  在省市县等行政区域权力仍然过分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党委书记个人,司法缺少应有独立性的体制下,地方全权型人士如果有意为之,可较轻易将打黑从维安手段转换成社会管理方式。社会管理型打黑有一些显然不同于维安手段的重要特点,其中包括:它由政治领导层以运动式执法方式持续推进;党的地方组织及其下属机构强力介入,导致法院、检察院违反法律规定,放弃应有的独立性,与公安部门一起违法变相合署办案;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成立职权跨越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全权型专案组;把不依法办事作为达到管理目标的基本策略;变相剥夺或最大限度压缩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和获得辩护的权利;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搞不公开或半公开审判;在相关地区以暴力威慑制造“寒蝉效应”,等等。
  (二)重庆打黑从维安手段到社会管理方式的蜕变
  十余年来,重庆连续几届政府都积极致力于打黑,维护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秩序,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免受来自个人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侵害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重庆的打黑原本属于维安型打黑范畴,但最近两年多来,那里借重打黑和刑罚追求社会管理效果的情况十分明显,因此,那里的打黑从2009年成立二百多个(次年达到329个)专案组、大规模集中抓捕、秘密关押嫌疑人时起,就从总体上开始蜕变为以打黑为标识的社会管理方式了。
  (三)重庆社会管理方式下剑指私营经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重庆的施政,把打黑作为最显著的施政标志,这个事实直接表明打黑在那里是被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性方法加以运用的。按照显示偏好原理,人们从重庆最近两年多来的打黑行为中可以观察到,那里的党政高层欲运用打黑实现的社会管理目标有三个:
  1.他们首要的、基础性的社会管理目标,是削弱以私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对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家实行变相剥夺。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及相对应刑事司法政策的思想理论基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偏好“一大二公”,歧视私营经济,将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家在改革开放以来利用非按劳分配方式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积累起来的财富视为不义之财。
  2.以不真正公开、限制律师辩护的草率刑事司法程序“合法”地将一大批最大的私营企业家的资产、财产变相收归国有,看起来既壮大了国有企业、补助了地方财政,又缩小了社会的收入差距,但却同时使党和国家失掉了信用,宪法法律失去了权威和尊严,很可能得不偿失。人们可以经验地观察到,重庆一直在施行着一项剑指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刑事司法政策。
  3.通过用超越宪法、法律规定,对刑法294条做极端化运用的方法来彰显公共强制力,并以其为威慑手段来实现舆论一律和社会安定。
  (四)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国家法制的破坏
  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许多做法,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另一方面又将我国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弊端做了高倍放大。
  1.重庆推行剑指私营经济、私营企业家和非按劳分配方式积累的财富的刑事司法政策,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些做法影响所及,从长远看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当不利,也必将在全国范围内加剧私营资产向国外、境外的转移和社会较富有阶层移民海外。
  2.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推行,造成了有关行政区域党委书记、公安部门负责人的权力集中和扩张到了危险的程度。
  3.在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人大制度明显边缘化,政协制度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协商监督功能。运动式打黑还直接破坏了刑事司法制度中一些关键的内容。
  4.公权力组织、尤其是公安部门随意抓人,秘密关押,先抓人、后取证,刑讯逼供,枉法追诉等滥施暴力的做法,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言论自由,新型“共产风”造成了先富阶层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深受侵害。
  5.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过度依赖公安等强力机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倾覆了现行宪法秩序;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推行,使相应行政区域的民众乃至整个社会受到日益严重的个人专制的威胁。
  (五)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1]  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是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比照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共产主义阶段的要求形成的冒进发展方式的政法内容。确实,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我国已成现实,现在该把重点放在强调先富带后富了,但现阶段无论如何还不能把工作重点放到采取措施兑现和落实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上。在对中国和本地区当今所处社会发展阶段的评估方面,重庆党政高层在思想认识上很可能存在方法论失误。重庆劫富和追求立即兑现“共同富裕”的地方性政策,包括重点拿私营企业家和私营经济开刀的刑事司法政策,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
  (六)重庆式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之实质及其不可行性
  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经济内容及为其服务的刑事司法政策,都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现行宪法格格不入的。谁也无权改变宪定根本规则,以权力意志和直接的公共强制力为基础,对社会总体利益及与之相对应的财产进行再分配。今天我国社科领域正或明或暗地展开着肯定、推广重庆式打黑型社会治理方式与揭露、摒弃这种社会治理方式的斗争。(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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