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颍上县王和海因母亲范维英死亡事件不服警方《不予立案通知书》而上访。安徽省颍上县古城乡王台村因公路建设即将征收土地,同村村民王**为获得征收土地补偿的利益而欺骗王和海75岁的母亲范维英,于201021签订违法的土地买卖合同,因子女反对并告知违法,范维英要求撤销土地买卖合同,王**反对,并于2011413日下午17时在范维英承包的土地上施工,范维英到场阻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王**用脚猛踢范维英下体,并用农具把手击打范维英头部,致使范维英昏迷11天后医治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范维英死因为:生前头、面部曾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诱发高血压性脑出血而死。
2011419,被害人亲属王和海向颍上县公安局提出追究王**刑事责任的控告,2011415颍上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网上追逃,对王**的涉嫌罪名为“侮辱罪”,20126月,王**向公安投案自首,刑拘六七天后,颍上县公安局给王和海打电话要求他去协商私了之事,王和海没有去,仅两三天王**恢复人身自由,颍上县公安局于2012726作出颖公古不立字[2012]002《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中称“王和海于419提出控告的追究王**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我局经审查认为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王和海于同年730申请复议,该局于同年 82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对此决定王和海不服,他认为母亲75高龄患有疾病,被控告人王**应当明知其用脚猛踢母亲下身、用农具把手击打人头部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而为之,具有犯罪故意,并造成危害后果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后果严重到已经造成自己母亲死亡,岂能不构成犯罪?故王和海不能接受公安部门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为此多次赴安徽省公安厅和安徽省政府信访局信访,要求公安依法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此,王和海就母亲死亡原因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还委托上海律师就此案提出了《法律意见书》,但迄今无任何结果。王和海表示,他为母亲被故意伤害致死之事会坚持要求警方依法立案查处,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这是他为母亲尽孝所必须做到的。
附:法律意见书
颖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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