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建民:木头龙困局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

——致领导者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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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头龙 公权力 私权利   
郝建民(深圳)  

  
  【编者按语:“木头龙”,一个朴实而具有神话色彩的名称,其指涉的是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西侧的一个居民小区(社区)。近来(尤其是2012年12月9日以来),该小区不幸遭遇某房地产开发商的非法野蛮暴力强拆。为此,小区的业主们已经无数次的向深圳市地方政府发出呼唤提出请求: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该开发商的强拆活动。但是,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8天(信函截稿日12.16),却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答复和回应。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业主们只有向中央求救。于是有以下信函的产生。】
  
  尊敬的······
  
  在您日理万机的百忙之中,也在我们万般无奈和万不得已的情况之下,向您反映如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请求:
  
  近期,深圳市YT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YT公司)在没有取得政府的任何拆迁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木头龙小区(下称木头龙)内大肆拆除七八百户据说已经领取了YT公司发给的两年期的所谓“拆迁过渡期租金”的业主的全部房屋附属构件(包括门窗、防盗网、管线等等)以及房屋内的所有装修物品,更把小区内数百棵生长三十多年的大树砍伐掉。对于YT公司的这种确凿无疑的“非法强拆”行为,这种公然扰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侵权行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其所在位置与木头龙仅一条马路之隔,且罗湖区政府下属的翠竹街道办事处还在木头龙派驻了所谓的“工作站”)却置若罔闻,视而不见,似乎根本意识不到YT公司这样一种行为的非法性危害性和严重性,对木头龙业主们所提出的无数次的请求(要求政府出面制止YT公司不法行为)和控告完全置之不理,不作任何答复和回应。
  
  正是在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的这种“不作为”(或严重失职或渎职)方式的默许怂恿之下,2012年12月9日,YT公司公然使用巨型挖掘设备,明目张胆的开始强拆木头龙内的第9号楼、第16号楼、第46号楼、第52号楼以及沿爱国路街道一侧的商业楼的主体结构。气焰嚣张、无所忌惮,乌烟瘴气,一片狼藉(有关照片附后)。
  
  YT公司在没有取得政府的任何拆迁许可(更谈不上发出公告,设置必要的围栏,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情况下的野蛮暴力强拆行为,不仅是对目前仍然居住在木头龙内的三百多户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是对目前虽然暂时搬出木头龙,但仍然有可能返回家园的七八百户居民的财产权利的破环。不难想见,一旦YT公司对那些暂时搬出的原住户的不实承诺不能兑现,那些原住户将面临无家可归的悲惨境地,那时,必然会酿成极大的社会动乱。
  
  在此,特别需要着重指出的是,YT公司的非法暴力强拆行为,不仅是对小区公民的“民事权利”(房屋产权或“私权利”)的侵犯,同时也是对政府所掌握的国家“公共权力”(由拆迁行政许可权所体现的“公权力”)的藐视、僭越、侵犯和践踏,已构成对国家“公权力”的严重挑衅和挑战。
  
  面对YT公司极其猖獗、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双重侵权”(既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侵犯,也是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行为,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官员们却无动于衷不闻不问。从12月9号开始到12月16日(截稿日),已经连续8天,任由YT公司肆意妄为,乱挖乱拆。
  
  从深圳市及罗湖区政府面对如此重大的恶性事件和严重事态时的麻木不仁浑然不觉(还是心知肚明另有隐情?)中,我们深深感受到了这些地方政府的腐败无能软弱不堪,由此也彰显出了这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昏庸无知尸位素餐:他们根本就不懂得YT公司的以上行为已经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战,该行为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不是一般普通的所谓违法乱纪问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见第十三条)有关犯罪本质属性的规定来衡量,已经完全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完全属于理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有充分理由可以说,YT公司的非法暴力强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一般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说现行刑法不能够对具有如此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双重侵权”行为的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只能说明我国目前的刑法规范还存在多么大的漏洞或(立法)缺陷。众所周知,在任何确实有必要加以设置(而非行政部门为不当利益而任意设置)或者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重大财产利益的安全而必须加以设置的、作为国家“公权力”体现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后面,都理应有国家强制力包括刑罚强制力的支持。
  
  这些政府官员,根本不知道他们手中握有的“公权力”到底为何物,也压根不懂得国家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赖以生存的重要财产(房产)在可能发生变动(拆迁)方面所设置的行政许可这一法律制度的极端重要意义之所在。
  
  这些政府官员(或曰“国家公务员”),当他们在理应行使其手中的“国家公权力”,以此履行其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本职责的时候,却根本“不作为”,眼睁睁地看着一栋栋的民宅楼房被非法彻底毁掉。须知,政府官员不是只享有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的权利(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首先或更重要的是负有守护国家的“公权力”不被任何人随意侵犯的职责和义务。而深圳市地方的政府官员(号称“公务”员)面对YT公司如此猖獗的对“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和对人民财产权(一种“私权利”)的侵害,却无动于衷毫“不作为”。人们会问:难道这样的“不作为”还不构成渎职(犯罪)?人们还会问:难道这些政府官员和YT公司之间有什么见不得阳光的黑幕交易?
  
  由此,“木头龙事件”彰显出一个必须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极为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国家的“公权力”得不到公正运用的问题。“木头龙事件”就像一把尺子(或一种尺度),用它可以准确无误地衡量出坊间所说的“公权力(被)私有化”的严重程度;“木头龙事件”也像一面镜子,用它也可以明白无遗地映照出一些地方官员的腐败面目。虽然这些腐败官员们的手里,可能高举着“改造小区为人民”的幌子,可能还摇晃着几个“代表”的旗子。“人民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就在这帮腐败无能官员的玩弄之下渐渐丧失殆尽。
  
  现在给人的感觉是,目前的木头龙,简直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任由强势的YT公司无法无天为所欲为,而显然处于弱势的木头龙的居民却只有忍气吞声任人宰割。从一般常识来看,像杀人、盗窃、抢劫等等违法侵权犯罪案件,在任何社会恐怕都难以避免,因此不足为奇。关键的问题是要有人来“管”。一个现代社会,当出现这类问题时,就是要由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来“管”。令人深感奇怪的是,当木头龙遭遇如此严重的非法野蛮暴力强拆事件,且事态日趋严重时,深圳的掌握着国家“公权力”的地方政府却硬是不管。截至今天,已经是整整第8天了(从2012.12.9日YT公司大规模强拆楼房起算),都没有看到任何政府部门对此采取任何举措,也没有听到任何政府官员对此发表任何意见,似乎此事与他们根本无关,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木头龙强拆这回事。这才是真正让人感到奇怪,甚至让人感到可怕的。
  
  人们自然会问:到底是YT公司使用什么手法“蒙蔽”或“绑架”了深圳市和罗湖区的政府,还是深圳市和罗湖区政府的一些腐败官员与其合谋祸害社区人民,企图抢掠人民(房屋是人民赖以生存的财产)和国家(土地为国家所有)的财富?那些声称YT公司的非法强拆,是得到那些已经搬迁出去的业主们的“民事授权”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牵涉人民群众赖以存身的房屋财产安全的拆迁行政审批权这样重要的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的重大严肃问题,难道可以用一句“民事授权”这样弱智的借口来狡辩塘塞吗?如果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都可以像YT公司这样,使用公然侵犯国家公权力“先斩后奏”造成“既定事实”的非法无赖方式强迫政府,以攫取拆迁民房的“行政许可”的话,那么还有什么“法律秩序”可言?还有谁会把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许可权制度或政府本身当回事?
  
  此外,如果说木头龙社区改造项目可能成为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的一项“政绩”的话,那么,难道可以用这种公然践踏国家公权力、肆意侵犯公民私权利的违法犯罪的方式来获取这样的“政绩”?
  
  尊敬的······
  
  我们木头龙小区,是深圳特区最早(1980年代初)建立的居民社区之一。目前居住在这里的,有相当一些是为特区的早期建设做出过贡献的现已退休的老人(其中还有一些老党员和老干部)。他/她们大多体弱多病,本想在此安享晚年,却万万没有想到会遭受YT公司黑道般手段的骚扰、欺辱、压迫和侵害。人们不由得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有谁能够相信,如此暗无天日的木头龙,竟然存在于二十一世纪的深圳特区,竟然存在于这样一块······刚刚巡视过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所统治的土地上?!
  
  木头龙小区的更新改造项目(对于该项目的立项申报过程中的种种疑点和问题暂且不论)虽然已于2010年经深圳市政府批准,但我们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上的,位于中国一线城市地处深圳特区核心地段的任何项目的实施,都理应在充分保障原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之下,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程序来进行。
  
  由于历史原因,木头龙一直没有建立起业主委员会这样的民间自治组织。虽然有一千多户居民,却“一盘散沙”(这一“品质”,使木头龙可以作为中国的一个缩影)。也正是因为这一“品质缺陷”,使得YT这样的规模很小(注册资本仅几个亿)根本没有什么经济实力的房地产公司能够“各个击破”乘虚而入,为谋取在现有的可以说是非常不合理的房地产开发政策(也即土地的增值收益几乎完全由房地产开发商获取)主导下所形成的巨额暴利。(这一点恐怕是产生木头龙以及国内许多暴力强拆事件的一个深层经济原因,从而也是未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应当予以认真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作为真正的弱势群体,我们实在投诉无门:找(地方)政府,政府不管;找法院,法院不理(声称不属于其“受理范围”。毕竟,法院也是一个公权力的行使部门,虽然其行使公权力的方式与行政部门有所不同:其行使公权力的特点是“不告不理”。因此,法院对于民告(诉)官案件的“不予受理”,其实质等同于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应当说,各级地方法院以这种“不予受理”方式的无故“缺席”,或虽然受理却不能公正审理,是酿成各地许多本来可能属于“正常的”社会矛盾纠纷冲突事件不断激化不断升级,导致“上访”案件不断增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百姓纳闷,“盛世”之下怎么连一个可以讲理说理评理的地方,一个可以公平公正的解决处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经常会遭遇到的几乎难以避免的矛盾冲突争议纠纷等问题的地方都找不到?);找媒体,媒体不报道或歪曲报道(比方说,木头龙小区内目前明明还有三百多户居民根本没有和任何公司签订任何所谓的“拆迁协议”,但某些媒体却偏听偏信YT公司的欺骗,说木头龙目前“只剩下一百多户”没有跟他们签协议。YT公司在木头龙的非法野蛮暴力强拆已连续8天,而深圳市的所有“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和报纸,没有一家予以报道。民间流传的中国历史上的“地方为官,一手遮天”这句俗话,倒是在今天的深圳特区成为了现实(这难道不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公共”媒体的这一表现,从某种角度来看,恐怕只能理解为“公权力私有化”的一种具体体现。我们呼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最后,只有学习我们广东省海陆丰地区的“乌坎”农民弟兄的榜样,冒昧向···提出我们的如下请求:
  
  由于YT公司暴力非法强拆行为得不到任何有效制止,现在的情况极为紧迫,事态极为严峻,社区人民的财产损失还在继续扩大,因此恳请···能够尽快责令深圳市政府及罗湖区政府立即行使只能由其行使也完全可以正当行使的公共权力(必要时,可否考虑派出专门的工作组以为监督):
  
  (1)立即制止YT公司在木头龙实施的不法侵权行为,制止其一切非法野蛮的暴力“拆迁”活动;
  
  (2)对于YT公司非法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必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应当立即责令其提供相应的担保金。该项担保金的数额,应当与恢复社区原状所需费用相当(依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准)。道理很明显:当YT公司根本无法以这种无赖方式非法暴力强拆下去的时候,那些暂时搬出去的业主就肯定要重回家园居住;
  
  (3)鉴于YT公司的非法野蛮暴力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极为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完全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公司在木头龙社区项目的所谓“开发权”资格。(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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