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賤賣公義
(山雨欲來風滿樓之二)

律政司向終審法院建議,外傭居留權終審之時提請人大釋法,重新詮釋1999年吳嘉玲案首次釋法內容,澄清常委會確認特區籌委會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內的意見為立法原意的法律效力。律政司的釋法建議,社會媽聲四起,指釋法建議破壞法治,違反一國兩制摧毀高度自治。

12月18日,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表示留意到公眾對律政司的釋法建議討論熾熱,議論紛紛各自表述,強調公會未對建議作出實質評論,皆因有關案件仍有待終審法裁決,公會不宜對法律理據的是非曲直置評。

公會的聲明,批評外界對釋法建議的議論,揣測終院會否接納,並以強烈字眼表述是否釋法對社會帶來的後果,更有人批評律政司的做法,公會對以上種種表示關注。聲明表示,終審法院是否按《基本法》第158條(3)提請人大釋法,純屬法律問題。公會指律政司有責任提出一切有合理可辯性的論據,同樣地其他涉案件的當事人,也有權提出抗辯。

公會表示深信終審法院不會因政治上的權宜,或受某一方政權或政客施壓,而接受一些於法不合的論據或拒絕接納一些合乎法理的論據。大律師公會重申香港司法機構一向不偏不倚,廉潔獨立,不受任何政治或其他勢力操控或影響,要求社會各界和傳媒應司法機構及獨立性信任和支持,在外傭案居留權案件審理期間,應避免對案件高調評論或揣測,以免製造任何不必要的壓力和干擾。

大律師公會既然深信終審法院一向不偏不倚,不會受某一方政權或政客施壓,而接受一些於法不合的論據或拒絕接納一些合乎法理的論據,公眾對釋法建議的吶喊,又點會對法院構成壓力和干擾?公眾對釋法建議討論熾熱,是市民明顯看到特區政府不遵守《基本法》,違反一國兩制摧毀高度自治的指控有根有據。

外傭案居留權案,律政司可以用1999年人大釋法的內容抗辯,但要求終審法院提請釋法,尋求澄清籌委會對第二十四的意見為立法原意的法律效力,就要思考律政司及終審法院有無此項權力;而這些權力是由《基本法》具體規定,是社會監察政府和法院的法律依據。

《基本法》第158條(3)規定,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可解釋」,當解釋影響到案件的終局判決,應由香港終審法院請(通知)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此項規定是確立自治範圍以外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常委會,規定終審法院無權解釋。

第158條(3)賦予香港終審法院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限,就是當自治範圍以外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終局判決,應請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實質意義是通知常委會行使職權,是終審法院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而不是賦予終審法院尋求釋法的權力;如案件的終局判決不涉及自治範圍以外條款的解釋,終審法院無權提請釋法。

終審法院即將審理是外傭居留權案,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規定由香港法院自行解釋,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組成部分,常委會確認籌委會的立法原意亦是「公告」而不是《基本法》條文,終審法院無權提請釋法要求澄清「公告」的法律效力。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不存在特區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規定,亦不存在常委會可以自行解釋的權力。香港啲大律師應該勤力啲做功課,睜大對眼睇清楚《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唔好淨係掛著玩扭計骰。

終審法院是否提請人大釋法純屬法律問題,終審法院有無尋求釋法的真正權力?由行政機關要求司法機關向立法機關尋求釋法,是否符合普通法的規則?大律師公會是法律專業團體,應有專業的是非曲直判斷。公會對律政司的釋法建議保持緘默,更批評社會議論紛紛,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是賤賣公義,再次說明大律師公會對維護公義和維護《基本法》及維護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從來都是無心無力。

律政司建議終審法院在外傭居港權終審之時提請人大釋法,要求常委會澄清「公告」的法律效力,建議抵觸《基本法》第158條(3)的規定。終審法院並無此項權力,律政司嘅建議係問和尚攞梳,是明知不可為而為,特區政府有法不依,真正的意圖值得深入探究。

大律師公會要求社會各界和傳媒應對司法機構及獨立性信任和支持,但終審法院1999年在《劉港榕案》頒下的判辭,已自毀司法機構的公信力。判辭確認:「人大常委會確實有權在任何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頒布關於《基本法》的個別條文的解釋,其權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這權力源自中國憲法第67條第四款而又包含在《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之內。」

常委會對法律的解釋權力全面而不受限制,是一國的制度而不是兩制的規定,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的解說是政治表態而不是闡釋法律,有無受到外力牽引,也只有李國能自己知道。回歸15年來,對於維護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維護《基本法》的權威,特區行政和立法及司法機構,從未建立令社會信任的基礎。

12月20日,行政長官梁振英首次到北京述職,先後獲國家領導人習近平和溫家寶及胡錦濤接見,對梁振英新一屆政府的工作予以肯定和支持是標準官話,習溫胡三人都對梁振英提出具體要求,以習近平用「溫馨提示」發出之警告最嚴厲。

習近平在中南海會見梁振英,對新一屆特區政府的表現予以肯定︰「你們的工作很繁重、也很辛苦,中央對你們的工作是肯定的,將繼續堅定支持你們依法施政。」習近平並強調,中央實現領導換班後,對港澳的政策方針不會變:「中央對港澳工作的大政方針,對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是一脈相承的,關鍵的我們是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尊重和維護《基本法》。」

中央領導換班後,對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是一脈相承,習近平重複「十八大」胡錦濤的報告,係話俾梁振英知,胡錦濤港澳方針政策的主張不會「人走茶涼」,叫佢唔好睇錯門牌跟錯佬。習近平的講話同時是向胡錦濤表態,更是「提醒」在場的廖暉及張曉明,叫佢哋唔好亂嚟。

梁振英保持一貫反應敏捷的作風,表示前不久在香港已仔細閱讀了「十八大」報告。但其後向胡錦濤主席述職,胡錦濤強調「十八大」報告對港澳未來發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暗批梁振英未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提醒梁振英唔好玩「飄移」。

自從前港澳辦主任廖暉「光榮退休」後,中央不斷地提醒特區政府,要嚴格按《基本法》辦事,維護《基本法》的權威。胡錦濤主席今年七一訪港,作出回歸史上具劃時代意義的表態,確認中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胡錦濤的表態,是中央正式否定一國大於兩制,否定喬曉陽「依法治港就是依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謬論。

《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已對第一至第三次「釋法」行使憲法第67條權力的錯誤定性。袁國強與梁振英受到扭計師爺莫樹聯的的影響,以為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澄清籌委會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意見為立法原意的法律效力,就可以一箭雙雕解決外傭與雙非嬰居留權問題,唔知道要求澄清第一次「釋法」附加意見的法律效力,就是確認「依法治港就是依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歪理,與張曉明「豐富一國兩制實踐」的文章效用相同,具有向胡錦濤反攻的政治含義。

胡錦濤在「十八大」報告重申《基本法》的規定,「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律政司的釋法建議是有一國冇兩制,摧毀香港的自治權;而袁國強與梁振英都不是政治人,俾人擺咗上檯都唔知,但對釋法建議的辯解,袁國強的政治品格和對法律的忠誠,都應該受到批判。

香港大律師公會對律政司司長尋求人大釋法聲明原文

文匯報──習近平提醒梁振英唔好跟錯佬:
http://paper.wenweipo.com/2012/12/21/YO1212210001.htm

文匯報──胡錦濤提醒梁振英唔好玩飄移:
http://paper.wenweipo.com/2012/12/22/HK1212220001.htm

習近平向梁振英發出嚴厲警告:
http://www.youtube.com/watch?v=Cd9G1zWkf8I

城市論壇:外傭居權籲釋法 理據效果齊思索
http://youtu.be/P87YOSAqt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