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處理涉台刑事案的律師表示,除了回台服刑的問題外,台籍受刑人家屬最關心的問題還有台籍受刑人在大陸的假釋條件。

     根據律師提供的案例,1名大陸人與台灣人同樣被大陸法院判了10年徒刑,大陸受刑人經過兩次減刑,加上表現良好,可能入監3、4年後就假釋出獄;台籍受刑人也經過二次減刑,在監表現也良好,但一般都需要8年左右才能因服刑期滿出獄,這當中台籍受刑人少了一個假釋的機會。

     台籍受刑人不能享大陸受刑人的假釋待遇,並不是大陸法院歧視台灣人,而是現實問題造成。

     在假釋條件上,台灣與大陸的規定大同小異,台籍受刑人在大陸「如果」獲得假釋,基本上不能離開大陸,而且必須定期向戶籍地公安機關報到,以進行相關查核,這與台灣假釋制度中的「保護管束」很類似,但台籍受刑人在大陸沒有戶籍,公安機關很難管控台灣受刑人假釋後的行蹤,因此,大陸司法機關無法給台籍受刑人假釋的機會,以避免給自己製造麻煩。

     台籍受刑人同樣也無法享受大陸「短期自由刑」的緩刑待遇,一般大陸受刑人按大陸《刑法》規定,只要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可以適用緩刑,只要他們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到,但台籍受刑人同樣因為在大陸沒有戶籍,無法獲得緩刑待遇。

     早在2010年間,海峽兩岸法律扶助協會副理事長陳玉珍就曾經向大陸方面爭取「台籍被告人或受刑人」能獲得緩刑與假釋的機會,她建議,可以由台商協會或其他類似的義工團體來承擔「保護管束」的義務,並建議大陸方面能選定某一省分來試行,一旦試行成果被肯定後,再擴大試行範圍。

     2011年5月間,行政院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同年8月底,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曾率領海基會司法參訪團訪問北京,當時也曾要求大陸當局能妥善處理台籍受刑人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及返台執行等問題;大陸方面則要求台灣能提出具有法律基礎的規畫方案,並同意進行協商。

     此外,可別以為台灣的監獄比大陸好坐,其實在大陸服刑,減刑與假釋的機會比台灣更多,因為大陸有「立功減刑」與「假釋」兩種可以縮短在監時間的途徑,一旦台籍受刑人返台執行,因為台灣法律並無「立功減刑」的規定,台籍受刑人在台灣實際坐監時間可能比在大陸更長。這些都是未來兩岸在洽商移交受刑人時,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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