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凯:论西方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安排:英国、加拿大和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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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国家 宪制安排   
屠凯  

  
  引言
  
  最近的三、四十年间,世界大势和政治版图发生了剧烈的变动。西方学者一般总结为:第一,很多前殖民地获得独立,建立起新的主权国家;第二,一系列前社会主义国家发生体制剧变,在它们解体后的废墟上主权国家建立或者重建;第三,在西方内部,许多国家的地方民族主义运动日趋活跃,凸显了这些国家过去一直被否认、压抑的多民族性,也导致这些国家不得不适当修改宪法、改革宪制以应对这种变化。就第三种变动而言,有两点内容是特别的:第一,它挑战了过去长期占据主导甚至霸权地位的“民族国家”论述,这种论述不但损害过西方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也一直贬损着东方多民族国家宪制安排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第二,它引导宪法学开始研究这一历史现象并成为政法话语的时新内容。[1]在西方,当前这一个世代的地方民族主义者大部分是在有关国家的宪法框架下追逐政治利益的,只有极少的分离主义分子混杂其间。
  本文将结合三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介绍西方的宪制和宪法学正如何应对几个国家被凸显多民族性。这三个案例分别处理英国和苏格兰、加拿大和魁北克以及西班牙和加泰罗尼亚的宪制关系。苏格兰、魁北克和加泰罗尼亚这三处地方的民族主义运动仍有很大的不同,之所以能够在此进行比较研究,主要是因为三处的宪制安排都体现了西方国家通过宪制改革容纳地方民族主义这一主题。简要地说,英国对苏格兰的权力下放、加拿大趋向于各省权力不平等的联邦制和西班牙的地方自治或多或少都对苏格兰、魁北克和加泰罗尼亚当地主体居民的民族特点给予了某种尊重和承认。苏格兰、魁北克和加泰罗尼亚的地方自治政权遂成为三处居民可以直接认同和仰仗的,在日常事务处理上可以和各国中央政权相互类比甚至替代的政治机关。[2]尤需指出,这种适应聚居少数民族需要的多民族国家和那种由散居各民族所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切不可混淆。前者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需要独特的规范理论予以论证。
  当然,在形式主义思维统治学界的背景下,西方学者要从理论上调和自由主义话语和民族主义话语绝非易事。但面对极端形式化的传统自由主义,即那种忽视国家多民族性的自由主义,终于诞生并崛起了自由民族主义的新理论。[3]自由民族主义理论仍把个人自由放在首要位置,但也尽量照顾到少数民族的集体需求。具体到宪制安排上,自由民族主义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在一个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的宪法框架下再打造出一个同样实行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的地方自治政权给包括聚居少数民族在内的当地居民。这样做的好处是:地方自治政权势必更能够反映聚居少数民族居民参与政治的需要,并且保障他们的直接利益和紧迫愿望不被所在国家的多数民族稀释或忽视;第二,双层或者双头的政治机关可以同时为公民服务,到不必把中央一脚踢开。毋庸赘言,这种理论突破于中国而言其实不十分紧要,但通过研究西方多民族国家具体的宪制安排,我们仍能获得一些政策性和战略性的认识。
  本文以下将分为四个小节。第一节“民族国家、帝国和多民族国家”将说明“多民族国家”概念相较于“民族国家”或“帝国”更适合描述英国、加拿大和西班牙的政治、文化现状。第二节“自由民族主义理论”将分析自由民族主义理论的主旨。由于宪法固有的规范性,任何宪制安排都不可避免地需要政治哲学支撑。自由民族主义理论对多民族国家宪制安排的意义就在于此。不过,本文特地要点明自由民族主义理论其实内含两种思路,只有其中一种乃是西方多民族国家真正需要的。第三节将是对“西方多民族国家宪制安排”分案例的历史叙述。历史叙述能够追踪各民族的缘起、奋斗和困境,是目前看来比较好的研究方法。在社会科学界这种方法可以追溯到马克思·韦伯(Max Weber),即通过分析较少的案例对具体情境中的概念(“多民族国家”)得到比较深入的理解。[4]最后,在第四节“结语”中我还想扼要地谈谈中国(学界)应该如何认识和对待西方的多民族国家特别是它们的各个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国家、帝国和多民族国家
  
  就国家分类而言,“民族国家对帝国”的二元对立在西方学术、政治和传媒话语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5]这一对立隐含着:民族国家是积极的、正面的、现代的;帝国是消极的、负面的、历史的。无庸赘言,这一认识是西方近几个世纪经验的产物,集中主要体现了几个先进“民族国家”对自己和别国的观察。“民族国家”的核心要义是一个由权威政府统治固定领土上的全部人口;而“帝国”在各种话语中往往与君主制度、封建飞地和社会等级相联系。过去的通说是,西北欧的几个封建政权通过“民族国家建设”最早成功转变为“民族国家”并在当时欧洲激烈的军事斗争中取得优势。 毕竟,以“民族国家”为标识的民族主义相较于城邦雇佣和个人忠诚更容易动员最多数的“国民”(亦即“民族之一分子”)参与到争夺霸权的战争中。后来也有学者提出除军事动员外,基础设施和交流方式的进步对“民族国家”的形成亦有贡献。[6]但如果细致探究,其实在几个西北欧先进国家中只有法国的民族国家建设接近完全成功。法国大革命最彻底地扫荡了“旧制度”,把民族和国家合二为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民族国家是且只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
  曾经被通说认为是先进民族国家典范的英国和西班牙的民族国家建设远较法国曲折复杂,始终没有实现民族和国家的合一。当我们说“民族和国家的合一”时,国家在这里意指合法统治的政治强力暨管控机构;民族的概念则包罗了文化传统、社会组织和心理认同的内容,在最低限度上也是本尼迪克·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所说的“想象的共同体”。[7]一个显著的历史现象是,英、西两国的国家建设没有像法国那样抹杀境内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社会组织和心理认同,并最终未能抟成单一语文的社会。英国作为一个“联合王国”在形式上是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诸岛上(后称“英伦”)几个旧有王国的联合。英格兰和苏格兰在1707年所订立的《联合条约》(Treaty of Union)和后续的议会立法保留了苏格兰独立的法律传统,特别强调尊重苏格兰长老教会,英格兰的基督教安立甘宗在苏格兰没有“国教”地位。英国吞并法国在北美的殖民地后,也保留了加拿大原法属殖民地的法律传统和罗马天主教会。西班牙传统上虽被认为是卡斯第利亚王国对阿拉贡王国等伊比利亚半岛旧政权封建联姻和武力征服的产物,但西班牙一直没能像邻邦法国那样比较彻底地完成民族国家建设,加泰罗尼亚长期保留了相对独立的民法传统,特别是一直普遍地使用与卡斯第利亚语十分不同的加泰罗尼亚语。[8]  那么,英国、加拿大和西班牙是帝国么?有趣的是,英国、加拿大和西班牙都保留了君主制度。这里是否有什么社会学的奥秘,我们尚不得而知。但现代意义的帝国主要指欧洲殖民帝国,突出其和古代意义的帝国同样具有社会等级,是一个外来政权在政治上压迫本地居民。尽管左翼作家也使用反殖民主义话语来描述有关国家各民族之间的“内部殖民”关系,如强调英格兰在英国的优越地位。[9]但即便有关国家内部确实存在着民族之间在文化和经济上的不平等,这些国家根据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建立的政治制度无论如何算不上有组织、有系统的殖民压迫。实际上,在“寂静革命”后的魁北克法裔居民的经济地位有了显著提高,大幅掌握公营事业;加泰罗尼亚也是西班牙经济上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历史上,苏格兰和加泰罗尼亚积极参与了各自国家的殖民活动,真正在欧洲殖民帝国的意义上说,他们都是殖民者而非被殖民者。当那些现代帝国的海外殖民地被剥离之后,所剩余的这些国家即便仍保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还能不能被毫无混淆地称为帝国,实在堪虞。[10]  多民族国家的概念不像“帝国”那样已经被污名化,较之“民族国家”又能突出聚居少数民族的应有地位。须知,在“民族国家”概念的束缚下,各少数民族在有关国家素来不受重视。在文化上,盎格鲁-萨克森后裔、英裔加拿大居民和卡斯第利亚族群在各自国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少数民族文化一直作为“残余”存在。盖尔语在苏格兰已被彻底边缘化,法语在魁北克虽能保持相当的强势但一直受到北美大陆英语文化的持续压力,加泰罗尼亚语的独立地位在佛朗哥法西斯政权下被强行取缔,佛朗哥政权完结后才得到恢复。[11]在政治上,问题更趋于复杂。一方面,有关国家的政治制度能够保证各民族的全体国民在形式上达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各民族人民在政治上是不平等的。但另一方面,这种“一刀切”的政治制度其实暗地里偏袒了主体、多数民族,否定了少数民族在文化等各方面的需要。有关国家长期缺乏一种政治制度上的安排满足各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所以各少数民族只能去利用那些“残余”的文化传统、社会组织和心理认同去滋养生活的意义。[12]合理政治制度的欠缺必然导致地方民族主义运动在各国跌宕发展。许许多多的地方民族主义者主张建立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要它们能够像国家一样提供政治强力和管控机构,特别保护相应少数民族的利益。这种主张可能最终发展为争取建立独立主权国家的分裂主义运动,也可能比较温和地追求某种短期目标从而与中央政府妥协。但无论如何,地方民族主义已经对传统自由主义提出挑战,成为有关国家政坛上激烈争论的话题。
  
  自由民族主义理论
  
  传统自由主义理论通常视包括地方民族主义在内的民族主义话语为主要敌手。归根结底,是因为传统自由主义理论是建立在两大基础之上的,而地方民族主义似乎必然会直接攻击这两大基础,从而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首先,传统自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理论。自由主义的主干,即以康德(Kant)为轴心的那个传统是以在理性上泯灭差别的人类个体为出发点的。依赖这种整齐划一的人类形象,自由主义经典作家勾画出平等个体的理性联合:人们订立了或者假设曾订立过社会契约,他们根据社会契约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并创立政府以执行之,政府不但应该保卫社会和平更要谨守法律边界。这也推导出传统自由主义理论的第二个基础:公私有别。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是有界的,法律所规定的是人们自己愿意服从的、来自自己的命令,政府必须有法律依据方可活动。在传统自由主义看来,只有和大家都有关系的公共事项才会交由法律处理,这些事项关乎社会的持续存在;除此以外,个人有完整权利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做出决定,无须政府帮助遑论干涉。传统自由主义理论所依赖的个人主义和公私有别两大基础,概言之就是如此。
  传统自由主义理论对民族主义话语的基本看法主要有三点。首先,民族主义话语是对个人主义的反动。传统自由主义作家通常认为民族主义话语会构造出一个人们的集体—-民族,且把民族的延续和利益置于个人的生命和自由之上,如果必要总可以牺牲个体以裨益民族。民族主义话语不一定是反对个人主义的,但是不用说,在各种各样的民族主义话语中集体主义的云影从来都挥之不去。第二,民族主义话语也在“公私有别”这个问题上相当暧昧。在公共事项上,传统自由主义理论要求国家超乎平等个人之上,根据法律对公民一视同仁;在私人事项上,传统自由主义理论则要求国家避之唯恐不及,留待个人任意处理,并以不伤害他人为前提。合二为一可以说,传统自由主义理论需要也鼓吹一个“中立的国家”,政府不能给予某些公民特别优待。在传统自由主义作家看来,民族主义话语要政府把注意力投向某一民族的成员,必然形成对其他公民的歧视。换句话说,传统自由主义作家通常觉得民族主义者是想要“私事公办”,把某些人的活计假借“民族”的名目推给国家去负责,最终也就变成由全体公民来承担。最后,许多传统自由主义作家,康德及其后学尤甚,还有一个基本信念是:人类历史有朝向自由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规律可循;在自由主义的滚滚大潮中,像民族和民族主义话语这类事物都属于一定将被淘汰的粗砾。[13]如果人类必将建立公道政府、走向自由社会,那么就算民族主义话语有些许道理,那小道理在自由主义的大道理面前也不值一提。
  最近二、三十年间,愈受重视的自由民族主义理论对民族主义话语的看法和传统自由主义颇为轩轾。总的来说,自由民族主义者通常认为民族和民族主义话语对自由社会的发展和个体心灵的作育即便不是必需的,也往往大有好处。许多自由民族主义作家希望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的两派思想可以相得益彰,共同支撑起现代的自由主义民主政治。著名的自由民族主义者耶尔·塔米尔(Yael Tamir)有言,个人对民族的心理认同承载了“社会团结、文化联络、个人认同中所包含的对集体的认同和对协作友邻的道义担当”,(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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