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元月四日因失火而致死儿童事件发生后,该县官员公开表态指出袁厉害对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为“非法收养”。理由是国家收养法第六条:(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但,该收养法下面的第八条为“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只是该法条有一个补充条例:“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据此以衡袁厉害,她的收养行为并未违法,而且体现了来自社会与民间的爱心。“非法收养”之说,乃是政府官员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令人齿冷。

但,接下来的政府工作是什么呢,这是人民网的报道文字:“兰考县将对全县安全隐患拉网排查,大力严厉打击民间收养行为”。我想任何一个人看到这句话都会感到心寒,又是“大力”,又是“严厉”,一之谓甚,岂可再乎。然而它的打击对象不是犯罪行为,而是民间收养。在任何意义上,民间收养都是一种慈善行为,而且慈善本身就应该在民间。哪怕它可能未合规范,但绝不能成为打击的对象。语言即思维,这样的句子可怕在于,它如此直接地表明当地政府对民间收养的态度。民间即社会,对民间收养的打击,将使我们不堪打击的社会更形脆弱。

国家收养法第八条所以破免第六条无子女以及本条只能收养一个的限制,其前提就是认定对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民间收养为慈善。相应地,第六条收养条件的规定倒是针对一般收养,特别是无子女对象对收养孩子的渴望,这种收养倒未必是出于慈善。慈善性收养,可以政府,也可以民间。但就慈善史来看,民间收养的历史无疑要比国家收养长得多。漫长的古代社会,没有国家收养这一说,道旁的弃儿为有善举的人领回家抚养长大,这类事代不缺例。它是民间爱心的体现,互助的体现,也是社会的一种自组织功能的体现。穷帮穷,强帮弱,只要我有一口吃的,你就饿不着。这类包括收养在内的民间慈善,自古及今,早已形成一种传统。袁厉害长达二十多年对弃婴的收养,就是这个传统的一部分。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这样的传统,或者这样的传统被破坏,那是社会的破损与残缺。

因为民间事发,所以政府要对民间收养下重手,它为了避免以后出类似的事而担责任,一面声称严厉打击民间收养,一面承诺“2013年将建好福利中心,不再出现一起婴儿无人收养的情况”。这两面无不体现了一种大政府的用力取向,令人不安。这里不是否定福利中心性质的政府收养,但对民间收养,不但不能大力打击,相反,它需要的是大力扶助。从来就是民间的事,政府最好是监管而非取代(这次事故是政府监管不力而非打击不力)。中国的政治体制既然号称社会主义,很多事就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的功能,而非用国家代替社会。如果连民间收养这类慈善之举都一应由国家包办,无疑它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国家庞大而社会萎缩。

一个正常的国家格局是小政府大社会,正如改革前我们的国家格局是倒过来的大政府小社会。甚至计划经济体制因其垄断所有的资源,致使出现这样的畸形,只有政府,没有社会。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的改革,就是要让政府从以往全权性质和大一统性质的无限政府,逐步变成一个向社会放权并恪守自己权力边界的有限政府。像兰考这样要把民间收养连锅端,岂止是因噎废食,它是对一种传统良俗的打击,因而也是对社会本身的打击。改革以来,民间社会的发育还不健全,更谈不上成熟。这正是改革需要用力的地方,但像兰考这样的方式应对事故,可以说,它不是壮大社会,而是包办社会,这样就走向了改革的反面。

从社会自身来说,政府是一个“利维坦”,我们有时无需向政府要求那么多。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你要求政府越多,政府的权力就越大。政府权力越大,带来的后果很直接,它从你这里拿走的钱就越多,亦即政府办事多就要多收税;另外,社会本身的自由度就越小,例如民间的收养自由这时在兰考就成了一个问题。我们是愿意把更多的自由和财产交给政府来支配呢,还是愿意把它们留在自己手里,借兰考要大力和严厉打击民间收养,我们可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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