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庐江县环保维权人士张兵于201212272013年元月7日分别到庐江县公安局和政法委询问,就其因环境污染维权而被追究“敲诈勒索罪”一案检察院撤诉后发回补充侦查已经有五个多月,案件何时有结论?可公安局局长称,“案件终结没有时间限制”,政法委胡姓官员称“他只能与公安局协调,向上级汇报,其它事他管不了。”张兵只得无望地离开。
张兵因环境污染损害而信访、向媒体投诉,被庐江县公检法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起诉、判刑,后因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庐江县法院重审,庐江县检察院以“不构成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并发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张兵认为,发回补充侦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庐江县公检法违法追究其刑责的行为,并达到迟滞庐江县法院审理张兵起诉安徽省新中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目的。此前张兵起诉安徽省新中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就其磷石膏污染给张兵造成重大损失给予赔偿的案件,因张兵“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件未审理结束而被庐江县中级法院中止审理,迄今尚未恢复审理。
目前,张兵急于治理污染、恢复生产,可公安的补充侦查行为没有期限的拖延下去,使张兵无法达到合理污染损害赔偿,治理污染、恢复生产也因此而遥遥无期。张兵一家也因此而生活陷入困境,原来的美满生活只能是存在于记忆中。
案件回放:
安徽省庐江县环保维权人士张兵因环境污染损害而上访及向媒体投诉,被庐江县公安局于201046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刑拘,后庐江县检察院以张兵“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历尽庐江、合肥两级法院四次审理:庐江县法院两次判决张兵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合肥市中级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在庐江县法院第三次审理该案时,庐江县检察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庐江县法院提出撤诉请求,庐江县法院于2012717作出(2012)庐江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公诉机关庐江县检察院撤诉。对此,张兵认为,既然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庐江县法院准许庐江县检察院撤诉,而庐江县检察院在撤诉后,却再一次要求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张兵手机:1367565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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