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方义报道)因村干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安吉县递铺镇蚕桑场村村民王群兰被迫到北京上访,但多次被截访、关黑监狱并被两次行政拘留。王群兰不服,准备按照法律程序对这两行政拘留进行复议、诉讼。虽然王群兰对复议和诉讼能否成功并不乐观,但她相信中国的法治是靠老百姓一步一步来推动的。
下面是她就第一次拘留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群兰,女,19731212日 出生,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蚕桑场村蚕桑场自然村78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7312122542,电话18768237581
被申请人: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住所安吉县递铺镇石佛西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吴佩勋(局长)。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安吉县公安局于2012117日 作出的拘留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安公决字(2012)第19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09年,递铺镇政府以新农村建设为由,将蚕桑场村进行整体搬迁。2009623日 ,蚕桑场村经济联合社确定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按村民人均3万元标准分配款项。但是,村干部却以我出嫁为由,不给我和我女儿分配土地赔偿款和宅基地安置。事实上,我和我女儿的户籍一直在蚕桑场村,并且承包着该村的土地,我们一家与蚕桑场村经济联合社有着密切的生活、生产关系,是蚕桑场村经济联合社的合格成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和女儿王逸敏于20097月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1026日 作出了(2009)湖安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和我女儿是蚕桑场村经济联合社的合格成员,应该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判决该经济联合社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给付我和我女儿土地征收补偿款共6万元,但村干部却拒绝履行判决。
为了讨回公道,我只好到北京上访,希望引起中央领导重视。2012319日 、427日 、913日 ,我先后到北京上访,但被政府截访人员非法截回,安吉县公安局于2012117日 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作出了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安公决字(2012)第19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处以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申请人认为,信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被申请人任意拘留申请人是违反宪法和基于宪法制定的其他中国法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安公决字(2012)第19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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