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新领导下了决心,“要对权力运行作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伴随着无度权力而来的往往是道德的堕落和败坏,因此必须制约和监督权力。这是一个值得称道的民主宪政理念,它的出发点正是阿克顿(Lord Acton)在《自由与权力》(Essayson Freedom and Power)中说过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伟大人物也几乎总是一些坏人,甚至当他们施加普通影响而不是行使权威时也是如此;而当你以自己的行为增强上述趋势或由权威导致的腐败真的出现时,情形更是如此。”

制约和监督是关权力的笼子,这应该是制度化的制约和监督,不是一时的政策,更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运动。这个制度化的笼子建造得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结实,关系到能否真的关住权力这头怪兽。制度化的笼子便是共和制度和它的宪政法治。从历史上看,罗马共和国首次创立了这种制度的成功先例。正如阿克顿所说,“古罗马人发现了这么一个道理——正是按这个原理建构了罗马共和国,那就是:权力,一旦它处于分立状态时,那么,就没有必要取消它的存在。”

罗马共和是一个混合政体,以三个部分的权力相互制衡为其建构原则。罗马共和的最高行政权由两个权力完全相等的“执政官”(consul)掌握,以收相互钳制之效。贵族有他们的元老院会议,平民有他们的公民大会。执政官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他们平时主持日常政务,并负责召开元老院会议和公民大会,战时则为军队的统帅。美国宪法所设计的也是三个部分的权力相互制衡,但与罗马共和不同的是,那是立法、行政和司法。而且,罗马共和的元老院权力很大,始终是罗马国家的最高决策机构。美国的立法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相互牵制,参议院的权力远不如罗马的元老院。再者,晚期的罗马共和因为权力内斗,失去稳定而终于瓦解,美国的建国为了汲取这个教训,用宪法和宪政,而不单纯权力机构制衡来防止重蹈罗马的覆辙。

罗马共和国时代最具破坏、威胁性的权力是个人独裁。马基雅维里在论罗马共和的《李维论》中就说过,“若要建立新共和国,或撇开其古老制度,对其进行彻底改造,只能大权独揽。”共和既反对专制,又需要专制,因此是一种非常脆弱的制度,随时有可能蜕变为专制。共和国经常需要采取非常手段,采取能够刺激民众感官,使其秩序重新焕发活力的措施,这就会需要魅力型的政治人物。民众把自己的自由不存戒心地托付给他,让他轻而易举地获得不受约束或制衡的权力,等到民众不堪专制,想讨回自由和限制这一权力,已经为时已晚。罗马共和后期,凯撒大权独揽,布鲁托斯这个“最高贵的罗马人”为拯救共和,刺杀专制的凯撒。然而,凯撒虽死,共和却再不能复活。

在美国宪政的权力限制设计中,有一个罗马人不可能考虑到的因素,那就是政党。政党权力是第二种必须关进笼子里的权力。美国建国之父之一的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把政党定义为一种“必要的恶”(necessaryevil),政党是一种必须严加看管和限制才能发挥用途的政治力量。它必须被关进笼子里去。200多年后的今天,这个观点更加显现出其政治预见和睿智,因为任何个人的滥权和腐败都不是他一个人的力量所能为,都是借助了某个政党更大的体制力量。

麦迪逊受到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休谟的影响,把政党看作为一种“党争”(faction),“党争就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党争要求权力的扩大,而这只有在权力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把党争的权力关进笼子,是为了“保护公益和私人权利免遭这种党争的威胁,同时保持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这是使政府摆脱长期受到的耻辱最为迫切需要的东西,从而能使这种政府为人们尊重和采用。”限制这种权力的唯一办法不是取消政党,而是让不同政党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制衡关系。

在独裁的个人和独大的政党之外,还有第三种必须关进笼子里的权力,那就是国家专制主义权力,也是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说的“中央集权”。阿克顿指出,“国家专制主义,而不是君主专制主义,是现代的最大危险。无论是代议制政府还是民主制度都无法保护我们免受国家专制主义之害。”这是因为,现代国家本身就是一头霍布斯所说的权力怪兽(Leviathan),它必须吞噬一切才能有效地维护它的权力。阿克顿说:“当国家在追求它自身的目标、获取权力、扩大疆域、增进繁荣、提高民族的声望或满足民族的自豪感的时候,国家就开始超越是非约束而走向高高在上的地位。国家的这种地位既无法阻挡,也无须人们的同意,因为国家所从事的事业是最基本的犯罪行为——通过战争、司法审判或暗杀剥夺人类的生命。”国家专制之所以特别危险,是因为它是一个不可见的存在,你看得见一个个人,一个政党,但你看不见一个国家。

阿克顿说,“历史并不是由道德上无辜的一双双手所编织的一张网。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在三种腐败的权力中,最显而易见,也最容易对付的是专权腐败的个人权力,比较困难的是政党的权力和国家专制主义权力。这是因为,限制和监督个人权力的机制对后两种权力并不起作用。一个可以用“党纪国法”来把贪腐、专权的“苍蝇”、“老虎”个人齐齐双规、撤职或收监的政党或政府,如果它们本身就得不到限制和监督,那该怎么办呢?又该由谁把它们关进笼子里去?怎么个关法?在人民能够行使他们的民主公民权利之前,这些恐怕还只能是无解的问题。

来源: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