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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公示: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3年3月1日

   杨支柱专栏

   我在2013年2月25日南方都市报发表的《为什么房产登记不能随意查?》一文引起很多非议,特别是腾讯网将这篇评论放在首页显要位置,使得对此文的跟帖评论参与24小时内达到一万余人,几乎所有参与人都对我进行辱骂。我并不是他们所说的贪官,我家的全部房产不过人均建筑面积15.865平方米,但我仍然坚持我的观点,并对于那么多法律人迎合网民的随声附和表示深深的失望。

   《物权法》(2007)第十八条规定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2008)第十四条规定关于房屋登记簿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的规定并非中国独创,更非“房叔”、“房嫂”曝光之后的应急措施。如瑞士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2),“经初步证据证明为有利害关系者,有权请求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或请求就此制作内容摘要。”(《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又如德国土地登记簿法第55条也规定登记的公布仅限于提出申请的公证员、权利人、与该地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李昊等:《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例外是有的,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律要求向社会不特定人公示的不动产登记仅限于土地总登记、建筑物初始登记、时效完成登记、证书补发登记等特定事项,公告的内容也非登记内容的全部。这些对不特定人公告的事项均有其特殊理由,而且依然是从物出发确定其权利人,对权利人财产信息的暴露远不如“以人查房”那么严重。

   财产法是私法,物权公示是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公示。物权法的出发点是争议所发生之物而不是人,从物权法的角度也是不可能区分官员和平民的,因此通常只需要“以系争土地、房屋查权利人”。

   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因民事纠纷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是需要“以人查房”的,将来制定官员财产公示法也会产生“以人查房”的需要,但是这种房屋档案“搜查”的主体应该是律师、法院或有关廉政机关。官员财产公示法是公法,应当由政府核查而非任何人都可以“搜查”。公示的程度,也应该以足以反映其财产价值区位为限,无论如何不能具体到某栋某户,最好也不要具体到某个小区。

   “以人查房”可以键盘一敲就迅速找到某人的住址或可能的住址。无论哪个国家,住址信息毫无疑问都属于隐私。中国的房产登记甚至包括了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更多的隐私信息,他人隐私唾手可得的危害我已经说过,本文就不重复了。

   “光明正大就不怕查!你怕查你就是贪官,或者拿了贪官的黑钱!”这是“光明正大”地耍流氓!你愿意当街脱裤子,不等于所有的人都应该像你一样当街脱裤子!以官员腐败和有利于反腐败来为“以人查房”辩护是不能成立的。怀疑官员可能在卧室里搞情妇,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闯入官员的卧室?进而为了更有力地打击这一腐败现象,是不是应该允许任何人随便闯入任何人的卧室去搜查官员是否在里面搞情妇?

   一方面是考公务员世界最热,另一方面是没当上公务员的恨不得立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脱下公务员的裤子查查其内裤是不是黄金做的。这样的国民心态,实在令人惊叹。

   有人主张采用屏蔽住址的办法解决隐私问题,但如果屏蔽地址,不但对利害关系人的物权公示目的无法完成,也难以反映房产的真实价格。

   靠歪曲物权公示来实现官员财产公示的目的,既不便又不够。不说股票、债券、存款、知识产权、交通工具、股份、合伙份额、金银首饰、收藏品、贵重家具、现金等其他财产形态,即便是不动产,也并非都进行了如实登记,譬如所谓“小产权房”和登记在亲友名下的房产。这还是因为中国法律以变更登记为不动产权利移转要件。在以登记为对抗第三人要件的法国法系或以地券、房契交付为不动产权利移转要件的某些英联邦国家,就更不可能靠歪曲物权公示来实现官员不动产公示目的。

   “房叔”、“房嫂”风波以来的舆论表明,官员财产尚未公示,民众就已表达了对官方公示的普遍不信任。政府要取信于民,可能需要一些特别的措施,譬如另行做一个官员财产公示数据库供民众查询。这个官员财产公示数据库通过按人名普查、组合官员的不动产、股票、股份、合伙份额、债券、知识产权、交通工具等财产数据而形成,适当屏蔽隐私信息后供公众查询,并定期更新。但是现金、金银首饰、收藏品、贵重家具等其他形态的财产仍只能依靠官员申报而公示,政府只能在有人实名举报或他案牵连时才能搜查。

   如果不相信这样的二手数据库,非要亲自到房管局、工商局、交管局、知识产权局去按人名查找官员财产的一手信息,对于这样的人,我只想告诉他,这些一手信息也是政府登记的!彻底不相信政府,恐怕就只有到深山老林里去当野人了!(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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