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6 15:32:11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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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支柱按:陈根生先生1977年开始担任民办教师,1990年生了第五个女儿后主动结扎,当时还得到了政府的奖励,随后又读了中师,转为公办教师。但不久后又被溯及既往地处以“超生罚款”,开除公职,并且不给办理社保和医保,20多年乡村教师的辛苦生涯完全白干了。

   我叫陈根生,男,1958年生8月生,中师文化。江西省弋阳县漆工镇人,1977年任民办教师,1997年转公办教师。

   本人1980年结婚,婚后分别于81年6月、83年10月、85年10月、89年1月和90年1月生育了五个女孩。1987年县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凡吃农业粮的且三胎都是女孩的暂缓结扎”。于是对我第三胎作了罚款处理,随后生育了第四、第五胎,镇、村两级政府对纯女户根本就没有过问,直到1990年本人主动履行了全镇第一个纯女户结扎,为我镇纯女户结扎起了带头作用。在此,还获得了镇政府奖励300元,村委会奖励200元。

   本人于1995年5月,报考中师达录取分数线,在录取工作时县教委对我计划生育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然而根据省中招办有关文件规定“凡在近五年内未违反计划生育的均可选招”。(即1990年2月至1995年5月之间)符合录取条件。录取后在上饶湖村师范学习了2年。于1997年7月毕业,正式分配到漆工镇为公办教师。

   在1996年计划生育“五清理”工作中,漆党发19965号文件,关于对83年1月1日以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进行清查处理意见第五款第六条规定“关于对计划生育人员的身份及政治面貌认定,一律按当时身份及面貌为准”。于是镇“五清理”领导小组,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县纪委199615号文件和1996五号文件之规定,按我当时民师身份,予以对我计划生育超生,未达间隔生育罚款6900元的处理。根据“五清理”之规定,在规定期限缴纳罚金的按其50%缴纳。然而我如期缴纳了罚金3500元。于是认定计划生育超生,未达间隔生育处理到位,并颁发了计划生育处理到位结案书。

   可是,弋阳县教委却又以弋教字199799号文件,在没有通过县常委的决定下,擅自给予我开除公职的处分,多年来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医疗保障也没有,农村合作医疗又不给办,我便成了一个无国籍的人员。为此,我信访了上级有关部门。可是,弋阳县教委给我的回复是:“计划外生育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开除双方公职,是共产党员的同时开除党籍”的规定,才给予开除的。如果尽以此文件为范畴的话,为此我今天再次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对弋阳县范围内当时教师队伍中“三胎及三胎以上的”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大普查,看一看弋阳县教师队伍中到底有多少人。在那个年代中,像我这样生育多胎何止千千。教委如果真的是为执法为重的话,那为什么不做到一视同仁呢。

   为此,我再次强烈请求上级政府,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以及我20多年的民师生涯,酌情考虑我人生的生活出路。对弋阳县教委对我不公平的错误处理予以纠正,尽快恢复我的一切待遇,以平民心,使我致以由衷的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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