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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外傭居港權於今早(2月26日)在終審法院開審,預料審訊三日。早在去年年底,律政司袁國強曾向終審法院建議就外傭居港權一案提請人大釋法,並同時處理雙非兒童的問題。代表政府的大律師今日亦清楚表示,將於明日再審時向終審法院提出,就1999年釋法範圍作出澄清,法庭今日亦拒絕了一位代表雙非兒童的律師加入案件。

於開審前的星期五晚,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等團體主辦的「釋法或修法──香港法治前景之何去何從」研討會,邀請了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和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人討論此案對法治的衝擊。李柱銘本身是《基本法》的草委,他直指基本法委員會是荒謬的機制,陳日君則指「釋法」根本上與修改《基本法》無異。

外傭居港權勢將第五次釋法
自香港回歸十五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曾先後四度釋法,當中分別是1999年居港權問、2004年政制發展、2005年補選行政長官任期及2011年美國基金公司向剛果追債一事。 李柱銘認為當中只有「剛果事件」的釋法由終審法院提請並合乎《基本法》,而今次外傭港權問題有可能是第五次釋法。

李柱銘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他開宗明義表示《基本法》不是完美的。他在參與草案時已感到第158條會對影響最為深遠及傷害香港。 即將來臨的「第五次釋法」最有可能引用的正是第158條,條文節錄如下:「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李表示,在草擬時已要求草案需列明哪一章分別屬於香港法院的解釋範圍及中央事務內,但當時並沒有得到明確的答覆。

他進一步指出,第158條中又列明:「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這說明假若初審時獲勝的案件,後若被人大的釋法所推翻,前者將不受影響。他認為如果是次外就傭居港權問題再次釋法的話,而得出的答案和之前的解釋不同的話,是不應該影響過往曾作出的判決及得益者。但律政司袁國強卻希望能再藉此「釋法之門」同時處理雙非兒童的問題,堵塞過往的「法網漏洞」,則大有廢除此條文之嫌。

李柱銘亦解釋第158條中的最後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他表示在起草時是堅決反對,因委員會共十二人,中港各有六名代表。他認為中方的六票基本上是共產黨的人,餘下六人只要有一人傾向中方,已對捍衛香港的權益嚴重不公平,所謂的委員會是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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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為名,「修改」為實
李柱銘又形容第159條亦屬魔鬼條文:「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編按:即中英聯合聲明)相抵觸。」他指出修改是不可以與中英聯合聲明有抵觸,但解釋卻是可以,所以當時已深知不妙。他表示釋法尤如一把刀架在港人頭上。他更說明,香港現時奉行普通法,而普通法則不應由法庭以外去解釋法律,所以每一次釋法對法治精神都是一個大傷害。「啲內地法律專家講,佢哋嘅釋法好靈活,白色可以講成黑色;聽日白色唔方便,咪黑色囉;黑色唔方便,咪轉黃色;男人可以解釋做女人,唔使搵醫生,好兒戲;同共產黨講法律好煩。佢哋幾時有依過法律?」

陳日君指出,在1999年時的第一次就居港權問題釋法完全不合法。第158條中已白紙黑字列明釋法只能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終審法院以外的所有單位的提請釋法均是違憲。當時提出就居港權問題釋法是行政長官董建華會同行政會議提請,故理應不合法。陳日君又表示「所有嘅釋法其實唔係釋法,根本係修整法律,釋法呢個字係呃人。」他表示對回歸十多年來政府多次提請人大釋法,心情十分沉重,他寄望年輕一輩捍衛法治精神。「香港好寶貴嘅法治精神被嚴重破壞,依家越嚟越容易破壞,所以希望你哋後生嗰班能夠再救番少少我哋香港嘅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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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日君:不排除參加佔領中環
對於近日熱話的佔領中環行動,陳日君樞機更在席上表示,假若有明確的目標如爭取真普選,不排除會參與佔領中環行動。 而李柱銘則沒有正面回應會否參與佔領中環行動。但他認為,誠如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這一類溫和學者亦建議公民抗命的時候,香港人是到了要反思的時候。

主辦單位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幹事兼主持孔令瑜表示,研討會曾邀請前律政司司長兼現任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現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行政會議成員羅范椒芬及張志光等人出席研討會,唯全部均沒出席。

記者:麥馬高、Carmen Tsoi
編輯:黃俊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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