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中大學生報二月號)

活在香港,我們長久以來聽著差不多的官方歷史,活在「香港傳奇般從漁港變成今天的大都會」的美麗神話之中。弔詭的是,我們除了從教科書中見過三兩張黑白照片外,對漁民在開埠後的實際生活與工作狀況竟一無所知,而只能永遠以某種獵奇幻想的心態來想像他們,猶同他們就是天外文明。其實,在教科書中反復地對其一整個行業大加「追思」,反映出一種隱藏的官方發展觀——這類初級生產應被淘汰了,他們應該只是傳說;並且,最好永遠都繼續只是傳說。

然你可知道,僅在一個月前,你每在家吃到的5條媽媽蒸的黃花魚中,便有1條來自本港漁民?[1]然而,上年12月31號實施的一條「禁止在本港水域拖網捕漁」的法案,卻很可能使這首香港漁民之歌成為絕響。

迅雷不及掩耳,皆因無人在意

早於前年10月,曾蔭權就在施政報告中提出此案,理由是香港海洋環境日益惡化,翼此政策使受損害的海岸及海洋資源得以盡快復原。為此,政府並指將推出措施協助漁民。此案一出,官員大肆唱和,並強調這是香港環保的重大成就,比其他國家都有前瞻性。

議案於10月在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中討論,但除少數委員提出保留外,縱觀立法會的發言稿中,發言者很少,而且討論多涉及賠償細節,而非議案的正當性本身。加上議案採取「先訂立後審議」[2]的程序,而至2011年5月11日前未接到任何修訂建議,令有關議案得以在毋須表決下自動通過;到6月交付財委會討論時,眾議員的討論焦點便只限賠償機制的操作了。

由議案提出到實行整整兩年間,議員態度冷淡,媒體更幾近忽視,期間只間中聽到綠色團體大肆唱和(如WWF),反映比起其他財經「大事」,小眾生計的存亡都不在議會與媒體的關注之列。當再翻看那「今日香港」教科書的句句「漁村」詩句,除了諷刺,還是諷刺。

再說堅不可摧的綠色論述堡壘:海洋破壞,誰的過錯?

綠色論調是為正義之師,無容質疑的餘地。然而,到底在理所當然地認為議案合理之前,我們對各種捕漁方式、香港漁業的狀況,以及最重要的問題——誰在破壞海洋的理解,又有多少?

目前立法禁止的是拖網捕漁(trawling),是目前世上其中一種最有效,且最被廣泛使用的捕漁方法。目前被針對的是出現在近岸的拖網作業(離岸3-5公里),其作業方法是以兩艘漁船各拉著漁網一端,然後同時前進,以包羅推進過程中撈到的海產。然而此方法常為環保人士所垢病,指其缺乏篩選而把海產一網打盡,造成不必要的海洋資源損耗;而且在海底深處進行拖撈,將造成海床(如珊瑚)破壞,破壞生物的棲息環境。面對有關問題,世界不少先進國家都嘗試把海域按魚類、地勢等分成不同區域,它們之間有不同的捕漁期,以及下網深度的規定等的約章,用以平衡漁民與海洋生態的利益;其中,大堡礁就是類似的例子。

雖漁民被塑造到是貪得無厭的環境破壞者,但其實漁民也非傻子,他們其實也有一定的機制去順應自然生態。香港電台就曾拍攝一輯鏗鏘集,瞭解他們的作業情況。片中的漁民向記者大吐苦水,指政府誇大事實。例如政府說拖網捕漁將同時撈起魚苗,不利魚類復原。然而,其實漁網設計早已考慮這點,故網孔之間有足夠空間讓魚苗離開。至於捕撈深度過深,拖行期間破壞海床的說法,漁民則指漁網破損的維修成本很高(要4000元),他們不會蠢得把漁網放在海床拖行來自討苦吃,所以「破壞海床」的說法同樣被政府誇大。尤其,政府根本沒有考慮其實已有愈來愈多漁民離開行業,以及愈來愈多內地非法跨境漁船來本港水域捕撈,加重海洋負擔的事實;而只想盡辦法要本港近岸漁民揹負全部罪名。[2]

但最叫漁民咬牙切齒的,是政府隱惡揚善,對因無止境的填海和基建而對海洋造成的更嚴重的破壞,隻字不提。僅在上年初,政府才再驚人地建議在25處地方填海,其中不少均嚴重違犯政府自己制定的規劃用途,某些更早被定為高生態價值地點[3]。香港漁民團體聯會就曾在立法會中痛陳出政府不斷開山填海,已對不少漁場造成嚴重,甚至永久破壞。填海所需的泥沙,往往取自海床,在挖沙過程中對海床的破壞往往難以彌補,致使漁獲直線下降;但政府非旦沒有協助漁民,反以漁獲下降為由反過來禁止捕撈。業界在會上句句痛陳政府的工程才是漁獲下降與海洋污染的最大原凶,如今政府要漁民成代罪羔羊,動機昭然若揭。[4]

一夜間變無業的傍惶,不過是啞子黃蓮

綠色的旗幟往往太「正義」,以至漁民的任何抗議都被視為不懂世界大勢的刁民之舉(如香港一名「勃勃海洋」的綠色團體就曾發起聯署,要求政府無論如何首先立法禁止,而避免陷入「複雜的」賠償討論)。然而,試想像你爸現賴以維生數數年的行業一夜消失,他不得以此為生之餘,而且轉營以後可能都不及目前薪金一半(都未知能否轉營),你便會霎時發現,其實大家都是有血有肉的,有名有姓的人,而不論行業大小、原始老舊與否,其生命的機會都應該被珍視,並且他們的需要應獲充份討論。

不難想像,香港漁船大多為家庭式營運,而且世代相傳,一旦行業消失,其家庭經濟將立刻崩潰,數之不盡的父母或子女將無法彼此供養。而且,不少漁民已為年長人士,要一個年屆七十的人「轉營」問題何在,相信不言而諭,這根本形同虐老。即使非年長漁民,他們始終被認為是「低學識」人士,這不單意味著轉營困難,也意味著即使轉營成功,那亦將代表著低酬的苦力工作,這等於數千個家庭的生活模式將出現翻天覆地(卻不必要)的改變。不少報導顯示漁民普遍極度傍惶;尤其,他們對賠償細節、誰合資格,幾近一無所知,有漁民更在入紙申請補助金大半年後,署方尚在審批,真金白銀到手之日遙遙無期。明報上年10月28日一份副刊訪問中,漁民張先生就在不足一小時的訪問裡說了八次「很傍惶」,並以「連補償都未知有多少錢,一個命令,就要我從此失業?」來作為最無助的控訴。

而且,原來一旦近岸漁業被連根拔起,其牽連的是一整條行業鍊,而非只是近岸漁民本身。原來在拖撈的漁船以外,尚有製冰船、淡水供應船、收魚艇、漁具商、船機維修等的附屬行業,而拖網漁船捕撈到的雜魚又原來會成為養魚場的飼料來源,一旦拖網捕魚被禁絕,將導致一連串骨牌效應,把整個行業鍊連根拔起,受影響之眾實在可以想象。當政府口口聲聲說會協助他們時,到底又是否能確定自己能保障整個行業鍊的人可以往後繼續安居樂業?

政府的「協助方案」——魔鬼在細節,空頭是支票

面對業界的猛烈反對,政府提出種種解決方案,其中包括建議近岸漁民轉為其他作業模式(如遠洋作業)、移至內地水域作業、轉為養魚業、發展生態旅遊及協助培訓轉營等。唯所謂「方案」多是可以預見到的空頭支票,許多細節問題政府根本從未解答,而只求堵住反對者的口。至於賠償方案的機制,就更使人眉頭深鎖了。

在轉營方案中,業界羅列出種種問題,政府卻只能支吾以對。比如政府建議近岸漁民轉以遠洋作業,卻不考慮近岸漁船的性能、漁民的知識與能力是否容許他們遠赴外海捕漁,畢竟公海狀況與近岸有著差天淵之別,更改作業模式絕非易事。至於內地水域作業之建議,原來內地部門根本從未答允,許可證的審批細節仍未傾妥;而且比起「保護海洋」之說,此方案更像「眼不見為乾淨」,說得像內地水域就有無限資源可以供應。而轉為養魚業之說則更為無稽,因為政府原來早已停發養魚場牌照,更枉論預留土地規劃予養魚業之用。最終政府只窮得「發展生態旅遊業」等的教科書式標準答案,而從不考慮香港到底是否有足夠的基礎去支持和發展生態旅遊業。之於底牌的「培訓轉營」(百搭牌)之說,內容只提過「培訓漁民到機場工作」,這可行性到底多高,能多有效,能照顧多少漁民,實在不揭自曉。

至於最多議員爭論,同時關係漁民重要的賠償機制,亦無法提供有效的保障,更枉論使漁民釋擔。政府撥備17億元作賠償之用,主要用於「限期自願回購漁船」、特惠津貼金,以及作「漁業發展貸款基金」供漁民轉變業務(如從近岸轉為遠洋作業)之用。其中,漁護署建議的回購漁船金額按船種分類,賠償金額為13至350萬,另外每艘船將另獲90-500萬的「特惠津貼」(一筆過賠償)。賠償上限雖看似不賴,但上限比登天難,因為政府早把漁船類別與賠償金額掛勾,但分類定義權全在政府手上,有漁民被無理編到最低級別,竟只獲15萬賠償;有一家漁戶有三艘同類船隻,經歸類後三艘總計才竟總獲200萬[5]。如屬年老漁民而無法轉營的話,數十萬這筆金額不出三數年便用罄,這根本與現實生活脫節。

更甚,政府指出每艘船獲賠償的特惠金額將由成功申請的漁船數量來攤分,這等於置漁民之間於對立面,成為你死我亡的賠償爭奪戰。至於「漁業發展貸款」,它老早就存在,但因門檻過高,以至歷來只有一宗成功個案,原因是政府要求漁民以物業作抵押,而不接受以漁船為抵押;試問漁船以外,漁民何來有價值的物業可作抵押?由是可見,政府根本無意擴賠償金額和範疇,更枉論誠意照顧漁民。事情與年前政府以防疫為由「一刀切」地收回雞農牌照同出一轍,政府一邊羸盡掌聲,一邊卻是今天雞農傍惶後悔與無業的下場,他們的不少均後悔無比,成為政府對漁/農民騙局的最真實例子。

回到議案的正當性本身——「環保」迷霧的迷思

是次議案「神聖」的正當性主要是建基於綠色論調之下的。無疑,保護環境是我們難以拒絕的普世目標。然而,保護環境不等於要把人的生計消盡殆滅,畢竟人也是依環境而生存的。雖然拖網捕漁只是其中一種方法,卻是目前香港近岸漁業的最主要一種捕漁方法,此議案的通過勢將影響上數以千計的漁民。政府不願效法外國的方法,按水域、魚類、年期等細節進行分類的平衡方案,而是以「一刀切」的方式處理,換取了短期的綠色掌聲,卻犧牲了一大批漁民的生計;這,相信也不是近年提倡的「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同年禁拖網,同年卻建議在25處地點填海,其保護環境的誠意不言而諭,但撇除保育誠意以外,如此反智急進地推行此政策,亦是對勞動工作者最赤裸的歧視。

在每天高唱「亞洲國際金融都會」的政府眼中,經濟結構模式只有一種走向,而這種走向意味著初級生產者必須慢慢淡出社會舞台——即使他們願意留在行業裡。基於長久以來對「金融都會」和「知識型社會」等冠冕堂皇的理型的追求和嚮往(洗腦),大家也容易輕易接受政府一套,並認為「協助培訓他們轉營」一類建議是合理的結果。然而試想像,當口中掛著一句「再培訓」,潛台詞就是「他們未經培訓」、「他們缺乏培訓」;又或,他們的知識經已沒用了。試想你的大學專業在三數十年後被告知必須禁止,然後你須被「再培訓」,那種被歧視的感覺實在不難想像。

雖然無法說明禁止拖網捕漁是為大規模填海鋪路,政府偏重商家的施政方針仍然原形畢露。無論怎樣,比起環保,這議案更像政府的「綠色贖罪券」,透過十多億的賠償金來換取未來可供填海賣地的千億土地。

我不認為廣大香港市民一致地想香港漁民落得如此下場,也不認為大家同意該25處填海地點的規模和幅度。這使我不禁開始懷疑,這個香港,到底是誰的香港。

[1]漁護署2011年統計資料
[2]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即政府先就其法例在刊憲,然後立法會可在法例提交後28天內藉議修訂法例,若再無修訂或延期決議通過,法例則即時生效。
[2]香港電台〈鏗鏘集:漁民之歌〉(2012/02/05)
[3]獨立媒體:〈移山填海——一場誤導性的諮詢〉
[4]香港漁民團體聯會〈對政府禁止在香港水域拖網捕魚的意見〉
[5]香港漁業被分為近岸、近洋與遠洋作業,其中是次議案主要針對近岸拖網漁船。近岸漁船雖獲細緻分類,且賠償額上限高,但政府卻同時拋出賠償遠洋漁船的金額,並定額15萬。有近岸漁船竟被「老屈」成遠洋漁船而只獲15萬。亦有漁船被歸類「非本港水域作業」,叫漁民苦不堪言。《東方日報》(201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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