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呐喊也好,呼吁也好,启蒙也好,无非是希望大家多朝目标努力。企业家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是能够发挥些作用的。但是,他必须自身坚强。

  江平好诗词。1990年,不做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后,他写了一首《七律·六十抒怀》:

  残肢逆遇未曾催,乌纱抛却田园归。

  宠辱应似花开落,忧国何分位尊卑。

  世事沧桑心事定,胸中峰壑梦中飞。

  长夜寒冬无声处,信有大地响惊雷。

  没有“位”的羁绊,二十多年来,他把自己定位为呐喊者。为什么呐喊?因为“形势越来越严迫”。他呐喊的主题从来没变,那就是“法治天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无非就两个主轴:一个是市场,一个是法治。如果说吴敬琏是呼吁市场经济的代表,江平无疑是呼吁法治社会的代表。

  记者:在已经通过的法律里,有几部法律的争议是很大的,比如《物权法》按说应该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但它也谈到保护国家财产;比如《反垄断法》实际上就只是一个原则,而且存在对国有企业的一些保护条款;比如《劳动合同法》,很多人反映这部法在制定过程当中就没有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没有听取企业家的意见,而且有些条款不太符合中国经济发展阶段。你对这些质疑怎么看?短期内能否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修订?

  江平:这三个法属于三个不同领域:《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讲究的是平等的保护;《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范畴,就是国家用行政干预的手段,来禁止企业的垄断行为,这是保护市场秩序很重要的一个法律;《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的,我们现在拖欠职工工资的事情还经常发生,所以没有这么一部社会法,很难保障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利益。

  已经通过的法律,在短期内要修订不现实,我们一般都得过十年或者再多一些时间,或者问题积累得更明显一些才会修改。《物权法》要修改是根本性的修改,以国家财产、私人财产、集体财产来划分保护对象是没道理的,会在搞《民法典》的时候统一考虑。如果把《物权法》写进《民法典》了,这时候就要考虑它跟民法的主体是不是一致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的主体,没有国家,没有集体,只是公民和法人。《反垄断法》确实存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特殊保护的问题,但因为刚刚通过没多久,现在就修改也困难。《劳动合同法》总的精神我还是赞成的,虽然企业家嚷嚷,说这么一规定了以后,企业的利润少了,雇工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但这个问题不是我们一个国家的问题,我们现在劳动力的工资在世界上是很低的呀,那怎么来提高呢?显然得有一个法律作为后盾。

  记者:你曾高度评价《行政诉讼法》的意义,《行政诉讼法》1990年就开始实行了,此后还出台了《国家赔偿法》,但为何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民告官胜诉的案例微乎其微?

  江平:民告官胜诉案例也不是微乎其微。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民告官胜诉了的;一是民告官以后,官一看他的决定确实是没有多少法律依据,他就主动撤销决定,民也就撤诉了,这部分还有一定比例。据我了解,现在这两种加在一起也接近30%了。

  记者:你说过,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领导人的言论、观点和态度,对于一部法律的生死成败,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你曾参与多部法律的制定,这大概是有感而发吧?

  江平:我们的立法一直都提倡“三结合”,就是立法者、执法者和专家三结合。专家主要是提供一个理想的模式。理想模式就是借鉴了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专家认为是最适合的模式。但是,专家这个模式最后还要提交人大啊,人大法工委首先要交国务院,听取各个部门的意见,这之后,观点就改变了。这一改变,等于是从理想主义的模式变成了现实主义的模式。现实主义的模式包含了现实部门和法院的意见。人大通过法律都要经过法律委员会讨论,而法律委员会讨论最后就是由领导来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通过,当然首先是委员长会议研究,这就代表了党的意见了,一般的法律当然委员长就能定了,涉及到宪法一些根本的问题,可能还要经过政治局常委会来讨论。

  因为中国基本上还是行政领导能决定很多问题的模式,所以,立法过程当然要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也要受到领导人意见的影响。法律最后拿到了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全体会议来讨论、通过,你提交的话当然就能通过。我们的人大代表也没有多少对法律的判断能力,不像西方议会那样,每个议员都有很强的政治和法律的判断能力。

  记者:你认为司法独立在现实环境下是否可能?

  江平:宪法明确规定司法独立,法院判决只依据法律,不受其它部门的干涉。现在不提司法独立,我觉得还是出于政治上的某些考虑。我们现在提出来,党在审判工作中也要绝对领导,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那是不是说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可以干预法院的判决,可以给法院下命令呢?我觉得当然不应当是这个观点。我听说,新的政法委员会成立了以后,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也已经弱化了很多,不像以前特别强调各级政法委员会绝对领导这个概念。

  现在有很多观点认为,党在审判领域里面的绝对领导,只应当理解为法院严格按照法律来判案,因为法律制定都是党领导的。宪法规定审判权只能够由法院来行使,如果由政法委员会来决定怎么判,说法院判错了,党政干预判案,就会形成法院审判权的旁落。

  另外,如果现在说法院不受政府机关的干预,但是党的指示你要贯彻,那就有问题了。省长如果同时又是省委书记,你说他的指示到底是党的指示还是政府的指示?我们国家的任何行政机构都是党和政连在一起的,一个财政局有局长又有党组书记,他一人兼任两个职务,那你说他到底体现了谁的利益?

  而且这样做,必然就会形成党的政法委员会权力太大。本来我们国家的公检法设计,就是公安管侦察,检察院管起诉,法院管判决,相互监督,你现在统一都由政法委员会协调,把它管起来,甚至在案子没有判之前,就召开了三长会议,来确定该怎么判,这都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

  我们国家的政法工作,尤其是最近五年来,法治倒退的现象很严重,现在政法委有一点尾大不掉的趋势了。

  记者:现在很多人都主张坐实人大权力。你担任过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就你的亲身经历来讲,人大制度应该在哪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江平:照我的想法,第一个应该改革的地方,就是要精简。现在人大代表2800多人,加上政协委员,一共5000多人,这个数字太庞大,哪个国家都没有这么多议员。这真是劳民伤财。有人建议应该逐渐缩小会议规模。如果真正是代议制,议会应该是很精简、精干的机构,不能说农民就非有个农民代表,渔民就有个渔民的代表,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太差也会出现问题。拿我原来在的浙江团来说,当时是七届人大,五年期间有一个种笋户的代表一句话都没说过,他也不敢发言,没起到代表的作用。现在据说还有一个“千年代表”,从第一届到现在她都是人大代表。如果我们代表至少砍掉一半,1400人在全世界也是最大的议会了。

  开会的方式也有问题,人民代表的发言根本不见报,只能选择个别的人的意见见报。而且人大里面,官员组成的成分太大,各地方的领导都来了。所以,在全国人大的代表团的会议上,实际上就变成了一个地方的代表团会议了。我当初是在浙江团,开会的时候,省长、书记都坐前排,他们先发言,普通的老百姓代表都靠后,这个模式是很官僚化的。

  第二个应该改的当然是选举制度了。全国人大代表应该是全国人民选出来的,或者全国人民分地区来选的。但是拿我来说,我作为浙江省的代表,不知道是谁选的,也不知道向谁报到,突然有人说我当选了,最后果然当选了。每一届的代表到底是谁,党员就由组织部来安排,非党员就由统战部来安排。我们应该逐渐转向直接选举,先从县级直接选举,可以过渡到市级直接选举,等到市级直接选举成熟了,我们还可以上升到省一级,然后到全国。

  但这两个问题都是很难改的,因为要通过一届人大来改,一届就五年啊,一届也不能改动太大。所以,要完成全国人大的改造就很困难,没有20年很难完成这一改革。

  记者:你曾经是立法者之一,现在是社会活动家、公共知识分子,你感觉前后两种身份哪种对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影响更大?

  江平: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或者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副主任的时候,我也没有把自己看成是在立法方面能够起决策作用的人,我也知道这是希望我发挥专家的某种作用,这至少说明人大的专门委员会里不完全都是官员,还有些学者吧。所以,我并没有感觉到那时自己有多少的荣耀。

  1993年,我在人大的工作到了任期,此后我就更多的从事带有呐喊性质的工作,也就是有意识地扮演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因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我现在更多的是从政治体制改革、法治建设的角度进行某种呼吁,说呐喊太高了一点,无非是呼吁呼吁。现在社会上有一些知识分子,包括吴敬琏教授,他们实际上提出了一些对现在来说超前的观念。这个超前观念可能今天实行不了,可是将来一定会实现的。而这个超前的设想需要舆论的支持。我们呐喊也好,呼吁也好,启蒙也好,无非是希望大家多朝目标努力。

  记者:如今很多公共事件呈现出一些与以前不一样的特点,以前很多都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的诉求,比如说农地拆迁问题,国企转制过程中工人利益受损问题,现在好像越来越呈现出一种追求理念的趋势,你如何看待这种变迁?

  江平:你指出了一个重要的趋势,这是很好的现象,我觉得这就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就起来抗争,那他的动力不能太持久。现在提到的宪政本身就是一个精神理念的问题,就是人的一个追求目标的问题。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原则,你现在招生也好,招工也好,采取了男女不平等的做法,那不是侵犯我的人权了?在这个概念上来说,以争取男女平等为目标而进行的维权活动就很重要了。女权问题,乙肝、艾滋病患者歧视问题,早已超出个人利益范畴,而是一个群体的问题了。公共事件的诉求目标必然从为了一个人的利益转向为一个群体的利益,最后是为了全体国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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