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0 10:19:54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计划生育 | 浏览 367 次 | 评论 1 条

因计划外生育工资待遇扣减近三分之二合理吗?(zt)

作者:莫明

本区某教师在义务教育学校学校工作,近期因为计划外生育问题受到处分,在处分期间每月工资被扣减了近三分之二。请问:扣减这么多工资的做法合理吗?

咨询人事部门,一位领导提供了《★★市★★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人员,处分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月平均岗位奖金不予发放……教职工凡未完成年度规定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受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间平均年终岗位奖金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按工资标准的80%发放,……    ”。请问:这种只因为违反计划生育,而不按其受到相应处分扣减工资,而特别另立名目扣减大量工资的规定是否合法?

经咨询有关司法部门以及人员,得到的意见归纳以下:

一、从工资的含义来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1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119日公布,自20055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指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依工资含义,工资是劳动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就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看。《劳动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某教师因为计划生育问题而受到处分,工资被扣减近三分之二,是同一岗位人员的三分之一工资,这违背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

三、从计划生育法规的修订来看。自从实施计划生育措施二十多年以来,国家政府、广东省政府对计划生育法规做了多次修订,在经济处罚上由最初的扣减工资,变成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社会抚养费”,至今没有扣减工资的规定。

四、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前,按照政府的惯例,处理事业单位工作违纪人员一般比照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20076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机关公务员犯各种错误作出相应处分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只是众多错误的一种,对这一错误的处分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扣减工资应当按受到的相应处分执行,不能因为是计划生育问题而特别作为独立项目给予扣减超额的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指出“做好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法规政策的清理工作。凡与《条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要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五、自20129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也没有规定因计划生育而受处分的工资与其它原因受处分扣减的工资要更低,而是同等次处分待遇一致。

六、按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工资等有关待遇作出相应的处理是十分恰当的。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作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计划外生育受处分后工资等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6]105号)规定“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今后,对计划外生育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根据其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的结果,按照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对其工资等有关待遇作出相应的处理。”虽然我省有独立的立法权,不能按福建省的规定执行,但其正确的做法值得参考。

七、从广东省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的相关法规来看。广东省人事厅颁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1号),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制定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对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作出明确的规定,应依照执行。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