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涉及人权的条约。然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中国却经历了两种不同的命运。前者已经得到批准,早已正式生效,而后者却迟迟没有被批准。1997年10月27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批准《公约》的决定。3月27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由当时的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批准书。中国还于2003年6月向联合国提交了首次报告。

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一直没有加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财产所有权,言论自由,结社集会的自由、参政权等。

中国当局曾多次表示要尽快完成对该公约的批准程序。例如2004年1月27日下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发表演讲,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2004年5月,温家宝总理访欧期间,也表示,中国致力于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9月6日,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表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但是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其现行中国法律有诸多冲突之处(比如关于死刑的使用范围,如公约规定只有“最严重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其中要排除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但根据中国1997年刑法,一共规定了68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半数与政治、经济犯罪有关),由于中国国务院至今未提出报告,中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无法批准该公约。

清华大学政治系讲师吴强博士在接受德国媒体的采访时指出,当年北京当局签署这份人权公约,是为了中国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政治让步,而15年不批准通过,则体现了当局政治上的保守态度。吴强认为,如果有朝一日中国批准了这个人权公约,将成为中国根据联合国框架、具有普世性意义的司法建设的开端,整个法制体系将根据该公约的精神接受全面的审视和修改。但中国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指出,即使中国能批准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它也只象征着中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进展,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人权保护状况就会立即焕然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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