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日,不少城市再现“离婚”潮,很多卖房者、买房者以此避税,或者享受优惠房贷。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曾建议,对这种行为通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来惩处,在个人信用上给予差评。此外,各地也出台细则准备限制、打击通过“假离婚”方式地投资。

“假离婚”是政策逼迫的结果

政府出台政策,以户为单位来限定权利,为了保障自身利益,采取离婚方式绕过政策限制

在现代社会,某些物品作为政府再分配的福利,福利往往只针对特定人群,而家庭背景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家庭年收入总额达到政府规定底线的家庭就可以获得相关诸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等福利。

毫无疑问,普通商品房已经不是福利,那么以家庭作为区分手段并不合适。而“假离婚”的根源,就是政府出台与民众不动产购买或处置有关的政策时,都以户为单位来限定某些权利,人们为了获得更多利益,采取离婚方式绕过政策限制。

重庆市政府1999年颁布《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离婚的家庭可以分成两套房屋, 如果离婚后再婚, 而配偶是城镇居民且无房屋居住的, 还可以征购12平方米的房屋”。在这“政策指令”下, 2005年,受安置的人和街道一千多对夫妻, 从假离婚, 到再婚, 再到复婚。据人和街道民政所婚姻登记处的数据统计, 2005年全镇共有732对再婚婚姻,离婚率更是高达98%。 详细
据南京市民政局统计,2010年南京市的离婚高峰与房产政策推出时间重合

2010年4月国务院发布房地产“国十条”,原则性地提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措施,对于“限购”问题,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首次以政策性文件对于家庭购房做出限制,此后,限购措施不断加码,各地细则不断强化,但仍然是以“家庭”作为调控标准。

据《南京日报》报道,南京市民政局的统计数据对2010年每个月的离婚人数进行分析,发现离婚人数与房地产调控、拆迁等政策的发布时间有着巧合。只要有房市新政发布,“离婚高峰”就又来了。在政策限制下,婚姻成为规避政策的工具。

婚姻自由,政府无权干涉

政府对婚姻的承认来源于公众对婚姻的承认,结婚证只是政府对婚姻关系的追认,只是为方便进行社会管理

2001年,哈佛大学教授、女权主义史学家南希•考特出版专著《公共誓言:婚姻与国家间的历史》,这本书虽然立场倾向于为政府对婚姻的承认做辩护,但在导论部分还是要开宗明义地阐明“政府对婚姻的承认来源于公众对婚姻的承认”,而并非公众承认的全部。“在十九世纪早期的美国,公众对婚约最有效的承认和约束来自当地社区。”

在《公共誓言:婚姻与国家间的历史》所提,“在十九世纪早期的美国,公众对婚约最有效的承认和约束来自当地社区。”婚姻作为一个事实存在的,不止是结婚证一张政府证明,放弃这张政府证明,其他层面上的和道德上的婚约仍然可以存在。

194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普林斯诉马萨诸塞州”案作出解释,政府权力不能介入私人家庭生活

在1944年,“普林斯诉马萨诸塞州”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解释,“政府权力不能介入私人家庭生活”。婚姻的合法性不来自政府,政府颁发的结婚证只是政府层面对两个人婚姻关系的承认,领取结婚证也只是为方便政府进行社会管理。

只要符合法规,“假离婚”就合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该项权利进行限制”

从公民权利角度而言,选择结婚与离婚,是公民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婚姻法保护离婚自由,就“离婚”而言,它在道德上原本完全就是“婚姻自由”范畴的个人私事,无论是基于什么真实目的离婚,只要男女双方自主自愿合法登记后的离婚,并履行了相关登记手续,外人根本无权干涉置喙。婚姻是纯粹的个人隐私,结婚也好离婚也罢,都不需要向政府部门报告“动机”和“目的”。

“政策性婚姻”其实就是“合理利用规则”,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就是合法行为

据《北京晚报》报道,四川省宜宾男子尹某为拿到拆迁补偿,尹某和妻子离婚、与丈母娘结婚并落户、再和丈母娘离婚和妻子复婚,后来因诈骗罪被提起公诉。法律意义上的所谓“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

如依据《婚姻法》规定,只要满足“双方自愿”、“结婚年龄”、“无三代血亲及不应结婚疾病”三项条件,男女双方即可登记为合法夫妻。只有出现“重婚”、“有血亲关系、患不应结婚疾病”、“未达婚龄”等情形,才能判定“婚姻无效”。

尹定前与妻子离婚、与“前丈母娘”自愿登记结婚,并不违反《婚姻法》, 也并不具有“婚姻无效”情形,完全是属于法律认可的真实有效合法婚姻。而从法律形式、合法性角度审视,必须承认,尹定前的上述一系列结婚、离婚行为,实际上都并不违法、完全合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他们拿到了结婚证,就一定是真结婚,即便他们并非真心结合,但国家发给他们结婚证的行为就是确认了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打击“假离婚”实属“本末倒置”

上海以户籍、婚姻状况区分合格购房者,侵犯了房地产商、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的购房权利

在2011年,为了应对“假离婚”突破政策限制,上海市对单身和离异人群作出限购规定,“单身上海户籍人士如果名下已单独拥有一套居住房,不能在购买第二套居住房。”这种以户籍、婚姻状况作为区分合格购房者的标准,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买房首先是一个无损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房产商愿卖、购房者要买,政府没有理由对此进行干预。而从法律形式上看,以户籍、婚姻状况作为限购手段,实际上是给购房者施加了额外的行政许可。

但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是上海市的这个限购令,既非地方性法规,也非政府规章,一纸通知就设定了许可,侵犯了包括房地产商、上海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的购房权利。

政府的政策性措施在婚姻中嵌入政策影响因素,导致婚姻关系成为利益支配而成为工具

政府作为婚姻关系的确认方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的强力维护者,却成为导致婚姻关系被利益支配而成为工具的破坏性力量。婚姻在本质上包含着夫妻间财产安排这一项最重要的内容,但政府的政策性措施却在夫妻间硬生生插入了一个政策影响因素。谁也不能回避“假离婚”的机会成本,你可以出台“限购令”、却无法祭出“限离令”。

荷兰社会伦理学家马格利特的《正派社会》提出“制度性羞辱”的概念,即不羞辱和尊重公民, 在该书中,他大力提倡建立这样一种社会伦理规范:“不让制度羞辱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尤其是“弱势群体和社会弱者”。

当“假离婚”已经变成群体维护自身利益的共识,首先需要思考的是政策制定,而不是反过来倒打一耙,横加指责,甚至想尽办法严惩之而后快。所谓“法不禁止即可为”,“政策性离婚”既不违法,也无关诚信,没有任何理由以任何借口实施“严惩”。

结局:为买房而假离婚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也反映了政策的非人性,政府用行政手段将政策与婚姻捆绑,才导致婚姻关系成为利益支配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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