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2017的真普選)

盧梭名言──危害最大的不是罪惡,而是掛著正義名號下的偽正義。

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愛國愛港」和「預選機制」陰魂不散江屍復活,北京的陰霾已飄至香港?政制問題一直吵過你死我,香港人總是被搓圓撳扁,千頭萬緒當然錯在中央,但香港人自作孽亦難辭其咎,罪魁禍首是「反23條立法」成名後變身的四十五條關注組(公民黨)。

湯家驊表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應「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但《基本法》卻沒有言明究竟「民主程序」是指甚麼?湯家驊如不是法學水平低劣,就是眼唔盲心盲,帶香港市民遊花園。

中國人都是差不多先生,《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一直被解讀為只是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就是最佳例證。睜大對眼睇真啲,停一停、諗一諗,第四十五條其實包含第一任和第二任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及最終達至普選的規定。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附件一第六項規定,「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附件一是包含第一任和第二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具體規定,「而規定」是對已存在的規定,條文是對第一和第二任具體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而規定」,條文是第一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須在1997年7月1日回歸前選出,由於特區政府未成立,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1996年設立香港特區籌備委員會,籌組400人的小圈子推選委員會,經定額推委提名後,由推委會選舉產生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確認。

《基本法》於80年代制定,不可能預知1996年香港的實際情況,「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唯一可知就是香港未成為特別行政區。由於特區政府未成立,因此由直屬全國人大的籌備委員會,籌組小圈子選舉委員會800人,選出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就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而規定」。

第四十五條「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條文是第二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附件一第一項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選舉委員會人數規定為800人,比第一任的推選委員會增加一倍,附件一第三條亦規定特區政府制定選舉法擴大選民基礎,這就是「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第一任的推選委員會和第二任選舉委員會,組成的界別並無改變,選委增加選民基礎擴大,仍屬小圈子選舉。

第四十五條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最終達至普選,有無「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規定,曾經拗到火紅火綠,結果當然又係香港人被搓圓撳扁。只因中央和香港政界出於政治考慮,都不願遵從《基本法》,妏婆遇着脂粉客你眼望我眼,彼此都是眼唔盲心盲,可憐香港市民氹氹轉菊花園,回歸十幾年都是為他人作嫁衣裳,到咿家仲未知乜嘢係真普選。

附件一:第七條規定;
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如需修改」,並無「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規定。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已完成特區立法程序並已生效,修改屬於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基本法》起草之時,附件一本是「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可能受「8964」事件影響,定稿時改為批准,錯到離晒大譜。

《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權,特區是得到第二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力」的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批准」特別行政區已生效的法案;人大常委會並無《基本法》的修改權,未得到授權,亦無權「批准」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授權,附件一採用「批准」係亂套。現時修改的五步曲係非法作品,「非法也是法」,特區政府亦只能夠如此「依法施政」了,政府官員如何表述就要自己執生。

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而規定是第一、二任具體辦法的規定,「而規定……最終達至」,「最終達至」是在第二任具體辦法的基礎上達至普選;附件一第七條規定,「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如需修改是根據第二任具體辦法進行修改;最終達至普選,是修改第二任具體辦法達至普選,而不是另起爐灶重新創建。掌握唎個道理,就能夠揭開「行政長官普選」的迷惑。

《基本法》第四十五及第六十八條「普選產生」的定義,都是直接選舉。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普選,是修改第二任具體辦法達至;第二任的具體辦法,是由選舉法規定界別的小圈子選民,選出800人的選舉委員會,由不少於一百名選委聯合提名候選人,然後由選委會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人選。小圈子選民選出選委會,由選委會選出行政長官人選,是間接選舉;行政長官普選,就是將選委會選出行政長官人選,修改為由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人選,由間接選舉修改至直接選舉。

第四十五條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第一任產生辦法,規定由具廣泛代表性的推選委員會提名,推選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就是代表全國人大《決定》所指定的界別;第二任產生辦法,附件一規定由具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提名,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就是代表選舉法圈定的小圈子選民;「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普選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由全港選民直接選,「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必須能夠代表全港選民,民主的最大化不應存在特權階級,提名委員會理應由普選產生。

「按民主程序提名」,「泛民」與憲制都話「民主程序」無規定如何操作,佢哋唔係認知偏差就係眼唔盲心盲。附件一第四條規定:「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定頧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就是「按民主程序提名」。

由於產生辦法的修改已授權特區自治,因此第四十五條不作具體規定,只以文字表達規定的原則。如何產生一個能夠代表全港選民的提名委員,提名委員的人數,根據香港現況決定提名門檻規限候選人數目,是2017行政長官普選政府應諮詢社會的議題。

行政長官候選人由一個能夠代表全港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然後由全港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的規定已是民主最大化的普選,為何「泛民陣營」不願意進佔道德高地?為何夢寐以求小圈子的選委會能夠轉化為普選的提名委員會?為何一直逃避《基本法》?是誰導演這場戲?李柱銘具排他性的退赤普選方案解開了歷史的迷團;「泛民」從未立志推進香港民主和為市民爭取真普選,佢哋同民建聯「志同道合」,不知天高地厚發白日夢只想做執政黨。

李柱銘的退赤方案,候選人最終就係只有「泛民」同埋「愛國」俾選民揀,「泛民」係希望利用「恐共的力量」踢走共產黨。你狼我更狠,「愛國陣營」以「按民主程序提名」大做文章,主張提名委員會設預選機制,潛台訶就是要小圈子的選委會轉化為普選的提名委員會,由小圈子提委會一人一票篩走「對頭人」,把問題消滅在萌芽階段獨霸天下。「愛國陣營」不尊重《基本法》,鼓吹小圈子提名並預選,破壞普選性質,蠱惑人心搞亂香港又一罪證。

有評論指預選可以消除中央的顧慮,避免選出與中央對抗的特首。存心與中央對抗,根本不會參選亦冇可能當選,「泛民」兩次參選支持度都超低,反映質地太差同時顯示香港市民眼光雪亮,中央的顧慮係庸人自擾。阿爺擔心佢個袋春天會跌,咁點算好?可以點樣消除佢嘅憂慮?阿爺多愁善感,憂慮春夏秋冬四季各有特色環肥燕瘦沒完沒了,香港人實在唔應該陪佢癲,而只應堅持《基本法》。

曾鈺成叫市民有幾多就攞幾多先,梁美芬亦曾打電話到港台《自由 Phone》,與戴耀庭爭論普選,仲堅持《基本法》規定要循序漸進。睇嚟中央的顧慮係「愛國陣營」借題發揮,希望借助中央的恐懼幫助佢哋完成霸業;確保愛國愛港力量長期執政,應該是民建聯「愛的呼喚」而不是來自北京的魔咒。

梁美芬強調循序漸進,潛台訶就是2017年一人一票普選可以落實,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及提名權就要循序漸進,「平穩過渡」至普選的提名委員會,並漸進至增設預選。確保愛國愛港力量長期執政?循序漸進至2047?多麼熟悉的聲音。

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最終由普選產生,《基本法》的規定都是提名後直接選舉,提名委員會增設預選,普選就淪為次第選舉,由一個能夠代表全港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是直接選舉的法律配套。小圈子選舉委員會的提名,係間接選舉的配套,小圈子選委會的代表性亦不能代表全港選民,第四十五條不容許提名委員會設置預選,更不容許選舉委員會「平穩過渡」。不過「非法也是法」,回歸十幾年來已發生過N咁多,現屆中央強調「忠於憲法依法治國」,2017能否落實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真普選,是中央誓言真假的試金石。

歷史資料顯示,03年七一50萬人大遊行,中央驚到褲都甩埋,北京有人策劃「廢除基本法運動」,2004年人大的「釋法」及4.26決定,就是「廢法行動」之一。資料同時顯示,梁美芬是香港唯一直接參與廢法運動的「法律學者」。

立法會是特區中的特區,《基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議員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但現已發展至議員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長毛要「為民請命」,唔使掟乜掟物,梁美芬唎個女人太可惡,「執佢兩劑」教訓吓佢,梁國雄必定名垂青史。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5條: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4.html

全國人大關於第一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
http://www.cpce.gov.hk/chi/learning/bl_text0215.htm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annex_1.html

湯家驊的真假普選:
http://rkwtong.blogspot.hk/2009_09_01_archive.html

新報──李柱銘的退赤普選方案:
http://www.hkdailynews.com.hk/news.php?id=267458

YouTube──是誰導演「泛民陣營」這場戲?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XxRrIyXOhQ

影像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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