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另一公民王永红被拘;4月18日曾发起敦促部级以上官员率先公示财产的北京律师丁家喜和孙含会被警方带走,家中电脑、手机及文化衫等被物品被查抄。另一公民赵常青家人收到警方的刑事拘留通知书。

至今,该案至少有8位公民因要求官员财产公示被刑事拘留,所涉罪名都是“非法集会”,他们也被网友们称为“八君子”,连日来,引发了网络上许多公共知识分子、律师、媒体人和网民的关注,海内外有许多声音,呼吁官方依法办事,应迅速释放上述八人。

上述八人的家人为他们聘请了律师,律师们会见了部分在押的当事人。他们的结论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单纯而正当的言论表达,并不构成《刑法》第296条规定的非法集会罪。

今天(4月26日),上述八人的律师,共同发出了致正在侦办该“非法集会”案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的律师信。

律师们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提出“和平表达无罪”,建议官方尽速撤销丁家喜、赵常青等涉嫌非法集会罪一案。

首先,律师们认为,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侯欣四人在西单广场,展示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横幅,并进行拍照的行为,“只是单纯的言论表达行为”。

这些行为,在行使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宪法第41条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不属于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刑法》上非法集会意义上的集会行为。

根据律师们的分析,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刑法》上的集会行为,是一种需要聚集大量人员参与,并可能与他人权利发生冲突或对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从而需向警方申报并由警方保障的集体活动。

虽然《集会游行示威法》并未规定集会的人数标准,但像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侯欣等四个人,在西单广场这种开阔的公共场所,展示横幅并拍照,既不可能对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也不可能与他人权利发生冲突,显然不属于需向警方申请并由警方保障的集会活动。

其次, 当事人的行为并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根据中国刑法第296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律师们认为,袁冬等人在西单广场拉横幅,并试图拍照发布,表达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主张,只是在行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批评权、建议权,显然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更不可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此外,就算袁冬等人的行为属于集会行为,其中也不存在被警方命令解散而“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情形。警方并未首先向他们发出解散命令,并要求他们离开现场,而是直接对他们进行抓捕,恰恰是警方不合法的抓捕行为,引发了人们的围观。

律师们认为,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并有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如果政府极力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那只能表明,政府根本不屑听取民众的真实意愿,而这将会促使人们质疑政府本身的正当性。

此外,对呼吁财产公示的公民进行问罪,也必将对政府形象造成损害。因为它难免会使人们怀疑:政府官员是不是普遍腐败?政府是不是在保护腐败官员?如果政府官员大都是清正廉洁的,他们为什么非但不愿公开自己的财产,而且还要迫害呼吁财产公开的人?

呼吁政府官员公示财产,是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公权力对这种正当行为的打压,不但无法吓阻人们的表达,反而会导致更多人质疑公权力的正当性。

最后,上述“八君子”的律师们提出,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条第1款和第9条第1款的规定,任由公安机关专断地决定是否批准公民的集会申请,已经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因而与宪法相抵触。

如果立法机关一定要维持《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上述规定,那就应该把宪法第35条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修改为“只有在得到政府批准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以避免人们因为真诚地相信宪法,而不幸地触犯刑法。

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的作用,是保障公民可以共同表达自身的意愿,特别是向政府共同表达一定的诉求。如果公民能否行使这些权利,完全取决于政府机构的专断决定,那么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只有旨在取悦政府的表达,才有可能得到批准;任何试图批评政府的表达,都不可能得到批准。

律师们呼吁,公安机关或许不能以法律违宪为由拒不执行法律,但决不能变本加厉地滥用违宪的法律,肆意扩张对‘集会’的解释:把当事人非属集会的行为,强行认定为集会。

根据中国《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却将宪法确立的公民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变为可任由政府机构随意剥夺的东西,因而完全背离了宪法的文义和精神。

律师们认为,这种与宪法相抵触的规定,不应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应尽快予以撤销或修改。否则,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就完全成了毫无价值的一纸空文。而丁家喜、赵常青、孙含会、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侯欣都是无罪的,应依法撤销案件,尽快释放。

律师们会见当事人中注意到,这些当事人都自信他们的行为,是“完全正当和合法的”;即便已经身陷囹圄,他们也没有感到后悔。

律师们转述这些身陷牢狱的人们的话,他们确实为连累家人而感到愧疚。不过,虽然这些当事人感到对不起、放心不下自己的家人,他们仍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很有价值的。

对行使表达自由、伸张公民权利的人进行打压,并不能让人们因此而屈服。他们甚至会认为,为践行信念、争取自由而受难,不但不是一种惩罚,反而是一种荣耀。

正如其中有人所说:“有些事,律师们现在不去做,律师们的孩子以后也得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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