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黄国辉在裁决时指出,胡锦涛车队所途经的路段一般巿民均无法进入,控方未能证明控罪所指地方属「公众地方」,裁定被告在公众地方犯下妨扰罪罪名不成立,当庭获释。

被告吴文远获释后表示控罪根本就是莫须有,不满特区政府律政司及警方利用司法程序打压巿民的示威权利。他指去年6月29日的示威是和平进行,其间因遭警方强行带走他们的示威物品,逼不得已才将T恤抛出。吴称案件花掉3至4万元港币讼费,但裁判官拒绝其讼费申请。

黄国辉在案件接近尾声时,一度建议政府控方将被告所面对《普通法》中的公众妨扰罪,修改为《简易治罪条例》下的公众妨扰罪,但遭辩方反对,认为法庭有越过律政司提出检控之嫌。黄国辉于裁决时表示,根据《裁判官条例》,裁判官有权在控罪与证供内容不符的情况下修订控罪,但考虑本案情况,认为修订控罪会对吴造成不公,因此不下令修订控罪。
政府方面亦曾向法庭申请重审案件,但裁判官认为没有需要,并拒绝控方申请。

裁判官指控方共传召5名警员作供,讲述护送胡锦涛的车队的经过,但并无证供显示有警员收过上级指示将有关路段封路,而车队所经路线,公众人士均不能内进。裁判官引用案例,申明警方、消防及救护员不能视作为公众人士,由于无证据证明当时的随行者及政府官员的人数和职级,控方证供亦不能证实该等人士属公众人士,加上巿民无法使用路面,认为控方未能证明有关路段属「公众地方」,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现年35岁的吴文远是政党社民连的副主席,该党素以采取相对激进的手法争取民主人权而见称,现任主席梁国雄亦是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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