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社評論〉以法治之名行專制之實

◎ 林佳和

法國思想家狄驥在闡釋法治(Rule of Law)時曾說到,法治第一要義,就是所有國家權力都須受到法的拘束,不能恣意妄為。如果用單純的法制(Rule by Law)去理解狄驥,那就差之毫釐、失之千里:這裡的法,指的是得以實現人性尊嚴,崇尚自由、追求平等的價值,不是單純的法律形式與外觀。否則,納粹德國諸多暴行,完全不缺法律,難道也叫法治國家?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說道:人不需要是鞋匠,也知道這雙鞋合不合我的腳;人不需要學習法律,也知道什麼樣的法律好不好。不是嗎?

近來台灣天空下,充斥不少所謂依法行政,有著法律依據,卻引發質疑的事蹟:士林文林苑強迫不願參加之人民「被都更」,只因建商認為基地才漂亮,沒有錯,確實有法律存在;華光社區數十年居住事實,被隱藏歷史成因與發展經過的,斷裂式變為「單純佔用國有土地」,需要的好像只是執法決心與意志;關廠工人勞動債權無著,在幾乎所有社會行動者理解的「政府代位求償」中,突兀出現所謂私人借貸民事關係,政府大呼無奈,只能依法要求償還,否則何來法律尊嚴?就像某大學法律系教授沉痛指陳的:既然合法,為何不執行到底?

劇作家布萊希特,在威瑪時代發表的作品三先令歌劇中,有句經典台詞:「法律是唯一用來剝削那些不懂法律,或是因為被赤裸的環境所逼、無法遵守法律的人」;如果前述事件的社會成因與發展緣由,在法律認識與理解中,全然稀釋與掩蓋,甚至粗暴地視為無關緊要或不值一提,那麼,我們將離真正的Rule of Law越行越遠,邁向法律的純工具時代,恐怕近在咫尺。

馬基維里在君王論中提醒說:最棒的統治基礎,就是好的法律及卓越的武裝暴力;也許該幫他補充一句:如能把兩者結合,像某些事件的處理那般,就更形完美。「長久以來,對不幸的人而言,法律及道德無異既殘酷又嚴峻」,希望這句話,不要在台灣得到它最佳的印證。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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