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於今天(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在荃灣裁判法院聽侯判斷,裁判官黃國輝判吳在公眾地方防擾罪不成立,但駁回辯方的訟費由控方承擔的申請。吳事後表示對於勝訴不會特別高興,因為警方及律政司某程度上已達到目的,以法律程序消耗抗爭者的時間精力和金錢,是一場典型的政治打壓。他估計4至5日的訴訟已需要4至5萬元的堂費,社民連會籌募經費,亦未知控方會否提出上訴。

吳文遠穿上當日拋出的紀念李旺陽T恤,認為判決證明遊行示威並沒有對公眾構成防擾,案件是莫須有罪名,並利用程序打壓,律政司在敗訴後卻不需負上任何代價,事件是利用納稅公帑打壓市民的言論自由。吳文遠表示,他們當日是因為警方在不同地點多次阻止示威者向胡錦濤示威,又在沒合法理由下搶走示威物品,他才會將身上穿著的「李旺陽」T恤脫下拋向胡錦濤的車隊。

在事件發生後,現場並未有任何警員向吳文遠作出警戒或拘捕。事隔大半年後吳才被警方拘捕並以普通法的公眾防擾罪起訴吳,其後裁判官提出改以簡易治罪條例的公眾妨擾罪控告吳。

裁判官黃國輝在開庭半小時內否決控方改變控罪,並以「警方車隊與公眾距離」、「公眾存在於當時環境」及「車隊隨行人員足以構成為公眾」等的證據不足為由,裁定吳的公眾妨擾罪不成立,辯方其後提出休庭商討訟費。休庭後辯方提出申請要求控方支付訟費,代表吳文遠的律師認為控方證供不能支持控罪,其立場和態度亦不清晰,甚至在審訊初期突然增加一條交替控罪,尾段更改變立場修改控罪,顯示控方意識到不能成功控罪卻選擇繼續檢控。如今被告被判無罪,但仍要受承擔訟費的懲罰。辯方又質疑事隔半年才起訴,控方應該有充份準備,案件責任在於控方。此外,辯方亦希望裁判將初期控方增加控罪及後期修改控罪的訟費,與整件案件的訟費分開處理,認為這兩起關於控罪的修改均是由控方引起的不必要額外訟費。

控方反對兩項申請並指被告吳確曾拋下T恤,車隊不構成公眾僅是證據證據不足下的事實裁決。事件中吳自招嫌疑,被控告屬無可厚非。裁判官多次提點控方沒有回應辯方分開部分訴訟費處理的申請,控方引用過往刑事審訊的案例作回應。裁判官最終拒絕吳文遠所有的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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