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权是劳动三权之一,其余两项为──组织权及罢工权。为甚么不包括合理工资、工时、假期、职业安全等更「实际」的权利?因为在资本主义体制下,唯有工人展现集体力量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才能凝聚足够的力量去争取其他实质劳动条件的改善。

经过十多年的斗争,最低工资终能成功立法,可算是工人运动的胜利。由十年前的大众传媒及主要政党一致反对,大部份市民纵使支持却有不少的忧虑和保留,到今天取得社会一致共识,而议案亦即将在立法会通过,总算是得来不易的重要成果。

可是,争取最低工资运动却未能转化、累积为参与性群众运动的力量。很多工友乐见其成,总之“你能成功争取我就能受惠”,也可能对劳工团体建立了一定好感,但未能体会到参与的重要性,体现不到加入工会、团结抗争的斗争经验。

劳工运动面对当前形势,下一阶段的一个重要斗争目标就是争取集体谈判权。

集体谈判权是劳动三权之一,其余两项为──组织权及罢工权。为甚么不包括合理工资、工时、假期、职业安全等更“实际”的权利?因为在资本主义体制下,唯有工人展现集体力量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才能凝聚足够的力量去争取其他实质劳动条件的改善。

 

集体谈判权是工会的灵魂

在不少欧美地区,成立争取成立工会,就等于同时取得集体谈判权。亦正因如此,工会会员的薪酬待遇,明显比非没有工会保障的工人高。以美国为例,劳工部的数字显示,在2009年,工会会员透过集体谈判,取得比非工会会员高28%的工资。

加拿大总工会的数据亦显示,工会会员的平均时薪,比非工会成员高出加币5元(约港币36元),而女性工会成员的平均时薪,更比非工会成员的在职女性高出加币6元(约港币43元)。与此同时,在加拿大,79%的女性工会成员拥有退休金保障,非工会成员的在职女性当中,只有32%享有这种福利;78%的女性工会成员拥有医疗保障,非工会成员的在职女性当中,则只有40%享有这种福利。

这正正反映,对那些地区的劳动者来说,工会作为一种工人的团结力量,并不只是停止于抽象的理念层次;而集体谈判,亦远非香港一般工友所理解的“集体梗系好啲嘅”那种较抽象的乐观期望,却是能实际促进改善工会会员权益的具体制度性安排。

 

香港的“工会”现况说明了甚么?

根据官方的统计数字,于2008年底1有752间已登记工会,会员人数达708.953人,职工会参与率超过两成。这个数字与不少欧美国家相比,都不算低;可是集体谈判协议的覆盖比率却肯定不足1%,远为落后。

超过70万的工会会员人数,绝对是不低的数字,但当中水份却甚高。部份工友为了获得工会提供的福利金或其他购物等优惠,加入了超过一个工会,从而出现会员人数重复计算的误差。另一方面,不少工会──尤其是历史较久的──都设立所谓永久会员的制度,只需交一笔永久会藉会费,就能享有生、老、病、死种种福利金“着数”;即使退休、转行,甚至不满工会而申请退会,仍然被当作有效会员。当然还有不少在报读各种兴趣消闲课程时多交一点费用就自动成为工会会员的“工友”。

除了会员人数的水份外,工会数目的水份也甚高。现行种种被政府“统战”的荒谬制度──例如立法会功能组别、劳顾会、选委,都实际令那个号称全港最大的工会联会,不断将同一行业甚至企业内的工会分拆上市,而获取更多换得实质“利益”的筹码。

有人将现时“劳工界”的混乱状况归咎于殖民地政府照搬英国那套自由放任的劳动市场体制,但其实政府──尤其是特区政府──花了大量功夫和资源,将“劳工界”中的工会吸纳进体制当中,以达统战和驯化工会的目的,绝非自由放任的。

试问这些“工会”怎能向广大的劳工者说明团结斗争,争取工会集体谈判权的重要性?难道劳动者真要找个解慰的借口──中国人就是比较难团结,或外国的月亮圆一点?

集体主义的失落,工运斗争如何承传?

回顾工运历史,不难发现香港亦曾经出现过强大的厂房工会运动,不少工厂东主都要与强大的厂房工会谈判及作出妥协,这亦可理解为集体谈判的雏型。可惜到了后期,因受政党控制的工会,须根据“阿爷”的指令而鸣金收兵,再加上去工业化等其他社会经济环境转变的外在因素,令厂房工会运动日渐式微。

而七、八十年代蓬勃发展的独立工会运动,又多未能继承过去的运动遗产,逐步发展成一种偏向类似压力团体的运动形态,以提供劳资纠纷介入服务、举办意识提升小组及争取改善劳工法例为主要工作。而在组织工人参与工会,争取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方面,多年来一直处于一种浮浮沉沉的状态,每每在大型劳资纠纷时有一点收获;但在风平浪静的日子,一般工人投身参与工运的程度未见有突破性成长。

笔者并非意谓过去的独立工运走了歪路,毕竟工运的斗争,并非凭运动组织者的主观意识形态可定夺,却总为当时的具体历史及物质条件所制约。不过,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可折射出民众在这过程中的得与失,让我们总结当中的经验和教训。

 

重塑集体主义,争取工会集体谈判权

到了1997年,李卓人在当时的立法局提出《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私人条例草案,并成功地争取部份民主派议员支持而获得通过。可是这条短命的法例,在回归后就迅速被欠缺认受性的临时立法会冻结,继而废除,连号称代表劳工界的议员也没有作出捍卫。

尽管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争取集体谈判权并不需要依靠法例2,更重要的是工会会员的团结斗争,但《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的框架,却有助指引工会的团结斗争方向。

顾名思义,条例所保障的,包括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这三个层次的权利:

 

代表权

雇员有权透过所属职工会的职员,代表处理有关申诉及纪律等事宜。

雇主须容许职工会职员于适当时间在工作地点与雇员联络。

 

咨询权

若职工会会员人数超过企业员工人数的15%,雇主必须就以下规定的事项,与该职工会进行咨询;

雇主须在实行关乎雇员利益及与以下事项有关连的措施前,咨询职工会代表的意见-

(a) 企业拥有权的变更;

(b) 企业全部或局部关闭或搬迁;

(c) 企业工序重组或引进重大的技术转变;

(d) 裁员;及

(e) 集体性的更改聘用条件及条款。

 

集体谈判权

若职工会会员人数超过企业内员工人数的15%及获得企业内超过50%的雇员授权,雇主必须承认该职工会并与之进行谈判。

雇主须与获承认的职工会进行谈判的事项包括

(a) 雇佣条款及条件;

(b) 实际工作环境;

(c) 工作分配及工序安排;

(d) 处理雇员纪律事宜的程序;及

(e) 职工会及其职员的设施。

 

以上种种权利,除了透过立法来保障,其实亦可以透过工会的斗争来换取的。

香港的工会──当然不包括那些保守、反动、亲资方、亲建制的黄色工会──过去惯于太过无私,为工友、会员争取改善待遇的同时,并没有着意同时争取提升工会的权利──或许是大方地认为没有所谓,不用计较,或许满以为工友得益后自然会长久报效于工会。

要推进集体谈判地位的提升,当前的瓶颈在于如何令工会的理事、会员及一般劳动者都认同及重视,工会权利的争取与获得,才是促进工人权益的力量来源。只有能凸显工会及集体谈判权有与无的分别,才能向一般劳动者清楚说明他们参加工会的重要性,加强他们参与的动机和积极性。事实上,有一些工会的确透过过去的斗争,或多或少地取得上述一些权利,从而为会员的福祉带来哪怕是一点点的增进。工会集体谈判权的增长,对争取工人权益的杠杆式效应,正好需要有这些例子作说明。

过去几年相继爆发的大型工潮,再度引起对集体谈判权重要性的关注。持续36天的扎铁罢工、接连出现的屈臣氏、雀巢的罢工、起因都是雇主对工人的要求完全没有协商的余地。回归以来,打工仔女总是在经济衰退时首先被无情牺牲,但却总未能因经济复苏分享到任何成果,一般市民对于工人透过罢工来争取权利的接受程度亦愈来愈高。问题是,如何能将集体行动成果巩固为长远的工人集体组织力量,超越过往十多年那种此起彼落但往往昙花一现的局限?这是一个除了工会运动以外,一般的社会运动及更广泛的民主运动共同面对的难题,有机会另文再谈。

 

延伸阅读:

工盟团结报2008年2月号:《调查:港式劳管协商效用成疑  建议恢复集体谈判权》http://www.hkctu.org.hk/contentr.php?orgtopicid=1036

职工盟出版:《集体谈判,与我何干?》工会教育小册子http://www.hkctu.org.hk/test/admin/upload1/tmp/c1498.pdf

http://www.hkctu.org.hk/test/admin/upload1/tmp/c1395.pdf

梁柏能:立法保障“集体谈判权”刻不容缓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795

 

陈昭伟:香港职工会联盟统筹干事,香港“左翼21”成员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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