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面】凤凰古城收费:政府与民争利

另一面专题:凤凰古城收费:政府与民争利

导语:5月10日,据媒体报道,凤凰古城收费满一月,古城游客数量大幅下降,仅为去年同期六成左右,但凤凰景区的门票收入并未减少,因散客减少,小商铺生意惨淡,受影响特别大。凤凰县严重依赖旅游经济,政府只在乎门票价格后的经济利益,最终也成为“与民争利”的最大赢家。

凤凰 “闭门收费”并不合理

凤凰县“闭门收费”的行为是反市场的管制措施,用行政手段阻碍人口自由流动,侵犯居民的通行权

财经作家苏小和在专栏《凤凰古城还会有大麻烦》中将凤凰县政府“圈地收费”的行为定义成“将城市这个古老的公共自由秩序,通过行政手段变成必须用货币来计算的市场秩序。”“任何意义上的城市的兴起,都是人口自由流动,自由迁徙的结果,毫无疑问,任何城市发生和发展的原因,也是人口自由迁徙”。“所谓自由,既是指每个人自由进出这座城市的权利与机会,也是指每个人进出这座城市的时候理所当然享受到的一种免费待遇”。这是城市的自然意义,也是城市的法理意义。

将凤凰古城“圈地收费”,一种绝对意义的反市场的管制措施,为了获取门票收入,凤凰县政府把整个城市包起来,每个人都必须留下买路钱。不能设想,当你去一个城市,竟然要事先购买一张城市的门票。对于一个公共空间,关起门来收费,很然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

古城内,既有公共旅游资源,也有所有权属于私人店铺、住家用行政性手段,将私人财产置换成公共财产,是对市民的财产性收入的剥夺

与那些单独的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区不同,凤凰古城是一种典型的“社区型景区”,是公共空间,绝非“文化名胜”这么简单。其性质首先是社区和城区,然后才是景区。古城内,既有属于公共资源的景点,也有相当的店铺、住家的所有权属于私人。

凤凰县政府在考量旅游资源的同时,完全无视生活在凤凰古城所有市民的私人财产权利,用一种行政性的手段,将所有的私人财产悄悄地置换成政府公共财产,剥夺了每个市民的私人财产的利润索取权。(苏小和,《凤凰古城还会有大麻烦》)在众多市民构成了古城收益主体的情况下,政府和投资公司坐享门票收益,实际上侵犯了古城内民众的财产收益权诸多权利,是对市民的财产性收入的剥夺。

古城“圈地收费”也不合法

根据《景区管理条例》规定,凤凰县政府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营利性的企业行使

按照中国的相关规定,公共旅游资源所有权的惟一代表是国务院,实际操作中是各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代行国家所有权。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规定,禁止“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此次凤凰县将整个老县城的所有历史街区整体打包,将文物古迹变相作为私人控股企业的资产经营,违反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政府设置,门票由该管理机构负责出售。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行使。在这场“公私合谋”中,凤凰官方因追求自身利益,不可能坚守政府自身的职能定位。凤凰县政府将公益性的管理职责,委托给营利性的企业行使,并由后者收取门票,是违规转移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管理职责。

凤凰古城的门票“合并出售”“打包”行为属于强制交易,损害游客的选择权

根据《旅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按照此规定来理解,凤凰古城“圈地收费”行为应当属于强制交易的行为,景点门票打包,就是直接捆绑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游客自主免费游览古城、自主选择去哪个收费景点的权利被剥夺。凤凰古城的门票“打包”行为属于“合并出售”,其不允许游客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已构成违法。

力主收费是想“通过旅游赚到足够的钱”

旅游被当成发展经济的手段2012年,凤凰县接待游客690.49万人次,旅游总收入53.01亿元,占全县GDP的67.5%

自从中国旅游景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其管理权限被下放到地方政府,于是景区门票收入就被纳入到地方政府收入范畴。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首先考虑的当然是自己的利益,即使与更大范围的公众利益相悖。在门票经济的模式下,地方政府对景区收费态度比较明确,就是要大力收费。

美国把国家公园等景点视为一种公共旅游资源,理应服务于全体国民,门票于是成了一种象征性的收费甚至免费。而在中国,旅游仅被当成一种发展经济的手段。

据凤凰县政府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县接待游客690.49万人次,全县有私营旅行社15家,宾馆400余家,经营旅游产品商店500余家,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等直接从业人员超过3万人,旅游总收入为53.01亿元,旅游业占全县GDP的67.5%。

2012年,凤凰县接待游客690.49万人次,仅86万人购买148元的门票,凤凰县政府认为“没有通过旅游赚到足够的钱”

2001年5月,凤凰县政府与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始经营凤凰旅游的谈判,最终以8.33亿元人民币成交,转让包括沈从文故居、熊希龄故居、杨家祠堂等8个景点的50年经营权,这8家景点是凤凰旅游资源的90%,也全部被包括在本次新门票的使用范围中。

2012年,湖南省物价局确定凤凰古城区内沈从文故居等9景点正式门票价148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黄龙洞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同时也是此次参与凤凰“围城”的凤凰古城旅游公司的董事长叶文智表示,在此前9景点收取的148元门票中,约30%作为税金和经营权转让费交给政府,但专门用于古城保护和旅游配套的钱是“0”。

2012年,凤凰县共计接待游客690.49万人次,到凤凰旅游的人大部分只看城不看收门票的景点。据统计,2012年,仅有86万人购买了凤凰古城9景点148元的门票。面对仅一成游客购票的情况,政府和旅游开发公司都认为“没有通过旅游赚到足够的钱”。

在古城“整体收费”后,若以2012年游客接待量计算,凤凰县政府的税费收入约1.9亿,占其2012年财政收入四成左右

湖南省物价局出具的湘价函〔2012〕32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凤凰古城门票价格的批复》中明确的148元每人次的票价中,还包括:资源有偿使用费15元、旅游宣传促销费7元和价格调节基金11元。其中,“两费一金”70%属于县政府,剩余30%则为州政府所有。

在这148元的门票中,属于政府税费为2%的代理费,3%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共计33元的“两费一金”,其中还有部分要上交给州政府。若以去年游客接待量计,政府税费中,代理费收入超过1000万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税收收入约为2760万元,“两费一金”总额约为2.2亿多元。按照“两费一金,县政府与州政府七三分成”的比例划分,在理想状况下,整体收费后,凤凰县“两费一金”收入达到1.54亿,凤凰县政府的整体税费收入将达到约1.9亿。2012年,凤凰县财政收入则仅为5.07亿元。

凤凰县政府成为古城收费最大赢家

自收取门票后,凤凰古城游客特别是散客大幅减少,平时日均营业额达千元的小吃铺最惨一天只有收入18元

据凤凰县副县长蔡龙介绍,凤凰目前涉旅游从业人员达6万余人。凤凰古城作为一个旅游产品,已形成诸多利益相关方。经10年商业累积,凤凰古城核心区差不多每一个角落都成为商业经营场所,客栈、餐馆、商铺、酒吧、收费卫生间遍布凤凰。

自凤凰古城4月10日收取门票后,负效应逐渐显现,直接影响是导致游客特别是散客大幅减少。据《羊城晚报》报道,凤凰县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4月10日到13日,游客人数为去年同期38%。三天内,散客门票只卖了200张,往年周末散客约在8000人。

古城里的商铺、家庭旅馆以及餐馆,面积都不大,做得多是散客的生意。经营小吃的店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4月9日营业额还有1000多元,收取门票之后,营业额只有45元,最惨14日只有18元。

在148元的门票中,凤凰县政府除了正常的税费之外,有两次分红,至少可以获得61.5元,拿走票价四成左右

凤凰县政府公布的信息显示,148元的门票收入将分为四部分:门票代理费;运营方运营成本;“两费一金”及税费;三家景区运营公司按固定基数分成。其中,政府税费占37.884元,门票代理费为2.96元,剩余107.156元,由凤凰古城公司,乡村游公司和南华山公司三家运营商按照合同比例分成进行分配,其中在凤凰古城公司占65%中,凤凰县政府占49%,为34.129元,然后乡村游公司也有凤凰县政府的公司参与的股份。

因此,凤凰县政府除了正常的税费之外,有两次分红。在与州政府对于“两费一金”进行“三七分成”之后,凤凰县政府至少可以获得61.5元,也就是说,在148元的门票中凤凰县政府至少拿走了四成左右,是获取了高额的收益。

按照新的分成模式,去年690万游客中只要有两成购票进城,政府门票收入即可同比持平

按照新的验票方式,扣除凤凰古城管理公司按日结算的2%代理费后,除去政府征收的37.884元税费外,148元门票剩下107.156元被控制着凤凰景点九成的三家公司所瓜分。凤凰古城投资公司拿65%,启盛(凤凰)旅游公司和乡村游公司各拿17.5%。

据统计,2012年,86万人购买了凤凰古城9景点148元一张门票,凤凰古城投资公司在扣除政府征收的税费,门票收入近1亿元。而按照上面新的分成模式,凤凰古城投资公司按照65%的比例分成,因此,只要游客达到去年690万游客的2成并购票进城,政府入股的凤凰古城投资公司门票收入就可同比持平。

结语:凤凰县政府只在乎门票价格后的经济利益,想要“通过旅游赚到足够的钱”,以“公私合谋”的方式“与民逐利”,成为古城收费背后最大的赢家。(出品:网易另一面,编辑:袁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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