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22日送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報告指出,依據對等原則,雙方已同意相互給予兩會互設辦事機構若干保障與便利,包括機構處所不得侵犯等。但普遍性探視權及派駐人員民、刑事豁免等方面,陸方則尚未鬆口,我方將持續溝通、爭取。

     陸委會報告證實,目前兩岸雙方同意互設辦事機構獲得保障與便利措施包括:機構處所及人員寓所不可侵犯,機構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檔案文件不可侵犯,電信及公務郵袋免除檢查,人員所得及物品免稅,以及公用物品可享進出口便利。

     但上述保障及便利措施,尚未納入我方積極爭取的派駐人員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等權利;在機構的人道探視權方面,也尚未確認是否為普遍性探視權。

     陸委會主任祕書兼發言人吳美紅受訪表示,目前已爭取到我方人民在大陸遭強制措施限制,應即時通報我方駐大陸辦事機構;至於普遍性探視權及派駐人員民、刑事豁免,仍有待雙方進一步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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