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增訂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實施已三年,成效又如何呢?5月17日由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辦「租稅公平與納稅人權利保護研討會」,專家、學者、法官、大法官們皆認為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宣示意義高於實質意義,成效不彰,紛紛提出建言。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石猛,引用十六世紀法國公法學者Jean Bodin所說的:「人民或許會忘記殺父之仇,對剝奪財產之恨,則終身不忘。」來說明國家剝奪人民財產的嚴重性。談到權利保護專章條文之一: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6「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林石猛表示,此條在法院中被引用的很少,加上「故意」、「不正當」、「與事實不符」這些字面上的意義都有爭議,法條似乎不是保護納稅人而是稅務機關。根據他擔任行政法院法官與執業律師的親身觀察,稅務人員在查逃漏稅時,會告訴當事人如果不配合,他們可以橫向對同業查詢,縱向到各銀行調資金往來資料,很多當事人怕麻煩、也影響到同業等因素而有所畏懼,就簽了承諾書或自白書,甚至還被要求放棄復查的權利,這些都是實務上經常會發生的。

  林石猛舉例他在當行政法院法官時曾經撤銷一件稅案:刑事案件涉及稅捐問題,稅務機關僅憑警局筆錄,沒有等到法院的判決,就做出課稅處分,但是最後刑案多次更審都無罪,此一課稅處分也因此被他撤銷。林石猛認為調查局移送書或檢察官的起訴書,本身並不是證據,做為課稅依據的合法性值得質疑,現在有刑案無罪,但課稅處分卻已經確定、甚至行政訴訟敗訴的矛盾現象,行政法院法官判決時當更謹慎。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財稅法學中心主任葛克昌表示,權利保護專章實施已三年,檢討起來非常令人失望,他認為自己身為學者沒有闡明很清楚,要負很大的責任。葛克昌談到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舉美國為例: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國會有權稽徵租稅…」表示,課稅權應完全歸屬立法權,立法機關為唯一有權決定納稅義務之機關,因稅法常涉及基本人權重要部分,需要國會三讀通過,並且解釋函令不可超越母法。但是實務上財政部自己訂了很多逾越母法的解釋函令規範納稅人,甚至法官也用這些沒有立法基礎的函令來判決!他認為我國不像其他先進國家有稅務專業法院或專業法官,但是法官應要守住賦稅人權的底線,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應該被嚴格遵守以保障納稅人權益。

  最高行政法院劉介中法官表示,明明知道解釋函令是違法的原理原則,但為何法官不會依自己的法律見解做解釋?因為沒有專業法院、專業法官,導致法官無知、沒有膽量,越無知行政機關就越把法官奉為神偶,當成擋箭牌,當法官意見與行政機關相同,他們會說:連法院都合於我們的意見。如果不同就說「天威難測」、偶而發爐一下,過了就好。法官無知無能就沒有膽量敢提出與別人不同的意見,行政法官有一百多個,如果與他人意見不同,錯了就是恐龍法官,對了也不好過、要力抗它人的意見。

  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黃源浩,也分享法國租稅救濟法制採雙軌制,也就是廣泛使用替代性的紛爭解決機制〈ADR〉,可以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於真正有重要的案件,而在我國雖然也有稅務協談的制度,但是實務上須由稅捐稽機關主動提出,始得成立稅務協談案件,而且在行政上並未賦予任何法定效力,而且協談人員代表皆是官方,無法對納稅人有救濟效果。現場聽眾甚至表示,現在的「協」商常變成「脅」商,納稅人被脅迫的情況比比皆是。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帥嘉寶認為,在稅務案件當中人民對國家的期待,並不是強者對弱者的保護,而是期待公部門能夠公平理性平等的對待人民,尤其是期待行政機關能遵守遊戲規則、不要隨便改變規則,誠懇道出保護納稅人權益,未來法院值得努力的地方。

20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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